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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轉讓價格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1-05-30 16:32:58

1. BOT項目是啥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 bot項目投資概算的問題

肯定要,多的錢可以做投資比那個利息高多了,望採納

3. Bot項目合同的轉讓與一般經濟合同有什麼不同

BOT項目主要差異是特許協議或專屬經營權

4. bot模式代表政府的資產出售了嗎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模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於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繫上

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後歸項目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於「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後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採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後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後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採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於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

5. 招標BOT項目的招標詳細的流程是什麼

BO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建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建築商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合同期滿,建築商將該項目有償轉讓給政府。
BOT是英文Build(建設)-Operate(經營)-Transfer(轉讓)的縮寫。BOT項目建成後,投資者要通過一個固定的期限進行經營,以收回投資並賺取一定的利潤,一旦特許期滿,便將項目無償轉讓給政府。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6. BOT,PPP項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BOT項目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1)以投融資方的名義立項建設(B),工程完工後經營(O)一段時間,再轉讓業主(T)的,在項目的各個階段,按以下方法計稅:

在建設階段,投融資方建設期間發生的支出為取得該項目(一般為不動產)所有權的成本,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投融資方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工程承包總額。

在經營階段,投融資方對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銷售的貨物、服務適用的稅率計稅。

在移交階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實際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2)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B),工程完工後經營(O)一段時間,再交付業主(T)的,在項目的各個階段,按以下方法計稅:

在建設階段,投融資人建設期間發生的支出為取得該項目(一般為不動產)經營權的成本,作為「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核算,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投融資人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工程承包總額。

在經營階段,投融資人對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銷售的貨物、服務適用的稅率計稅。在移交階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稅目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實際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

7. 什麼叫BOT方式招標

BOT項目屬於政府特許經營項目,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和標準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

BOT項目招標程序包括招標准備、資格預審、准備招標文件、評標等。但如有可以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法定情形,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核、批准,可以邀請招標或不招標。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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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邀請招標的情形:

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可以不招標的情形: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

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

8. BOT項目是怎麼回事

BOT的模式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並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並有利潤可賺。
3.債權人。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5.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願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築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由於這些風險不可預見性很強,造成的損失巨大,所以對保險商的財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險公司是沒有能力承作此類保險的。
6.供應商。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由於在特許期限內,對於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的和穩定的,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而穩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於還貸期的一段時間內的燃料(原料),同時供應價格應在供應協議中明確註明,並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
7.運營商。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運營商必須是BOT項目的專長者,既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也有此類項目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運營運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應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於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於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本書有關章節將詳細說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實施BOT的步驟
1.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2.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3.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
4.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BOT的具體方式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運營一移交。政府授予項目公司建設新項目的特許權時,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移交。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方式的所有權,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一般說來,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這種方式是開發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基礎設施,但並不將此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或公共部門。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補貼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即政府出讓項目建設權,在項目運營期內,政府有義務成為項目的租賃人,在且賃期結束後,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6.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即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可按項目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設一移交一運營。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資一運營一移交。即收購現有的基礎設施,然後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後移交給公共部門。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運營一擁有。此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異,但它們的結構與BOT並無實質差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所有方式統稱為BOT。

9. 高速公路BOT項目資產負債表(BOT:建設,經營,轉讓)

有企業將在建公路的反映在「無形資產」科目,有企業放在「在建工程」,哪個版更好?

無形資產是已權經形成的資產,而在建工程是正在形成的資產。
從成本費用角度考慮,無形資產可以計提攤銷,而在建工程必須轉固定資產後才能計提折舊;
從利潤角度考慮,計入無形資產後影響了企業利潤,使利潤減少;而計入在建工程則對企業利潤沒有影響;
從出讓角度考慮,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的的評估價值沒有太大區別,前提是使用同一評估方法。

具體放在哪個科目更好,可以綜合上述情況和企業需要來考慮。

出售房地產建設項目,沒有竣工前,放在「開發成本」賬戶歸集成本,即你說的「存貨」。竣工後未出售前放在「開發產品」賬戶;售出後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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