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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開發貸款法律風險防範

發布時間:2021-05-31 19:54:45

1. 信託當中受託人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按照信託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版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權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2. 信託產品的風險點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產品的風險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受託人的道德風險
《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利益,要對受益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是由於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使得有些信託投資公司利用信託財產謀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現在:
一是利用不當關聯交易,對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出,或者掩蓋風險,或者抽逃資本金。
二是將超過信託合同約定產生的信託財產收益化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收益。
三是挪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因為信託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形成了一個較長的金融產品鏈,涉及很多利益主體,很容易將其中一環的其他主體和市場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傳染到信託產品。
政策法律風險
這首先表現在最近兩年一些信託產品本身就是規避監管、利用制度缺陷進行創新而設計出來的。
其次是一些信託產品是以土地、財政收入作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而政策和法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極易造成擔保無效和非法。
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沒有規定,缺乏配套措施。
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的領域非常廣,投資的方式非常靈活,但大部分是以貸款和股權投資方式運用於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投資領域廣,投資方式靈活,需要多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准備不足,經驗不夠。

3. 投資者要防範哪些信託理財的法律風險

安全選擇個人信託理財產品,風險的防範對於投資來說至關重要。防範個人信託理財回產答品的風險可參考以下:
1、看抵押物。主要是看抵押物價值(抵(質)押率)、抵押物變現是否容易。抵(質)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資的資金比上抵(質)押物的價值。抵(質)押率越低說明項目風險越小、項目越安全。
2、看融資方實力。 資方的財務狀況、還款來源、行業前景、公司背景等。
3、看擔保人。如果有擔保人,要看擔保人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
4、看信託平台的實力。每家信託公司的管理水平、風控能力、管理資金規模等都是不相同的,盡量選擇風控較好的信託公司。

4. 證券投資信託存在哪些潛在法律風險

和所有的投資類項目一樣,都有風險,其實證券投資類的信託產品,在資金使用上不透明問題不少。

5. 集合信託計劃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保本保底條款的法律風險。
中國銀監會制訂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結合第一個案例,根據證券市場的風險特點,信託計劃的發行人無法保證委託人的本金不受損失,也就更無法保證其最低收益(如出現信託計劃買入的證券品種出現連續開盤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買入信託份額的委託人由於缺乏證券市場專業知識和金融領域的法律知識,是無法預先了解該集合信託計劃的潛在風險的,從這個視角來看,這也屬於風險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現。
一旦上述的市場風險爆發,出現無風險信託份額的保底收益無法兌現甚至本金受損,委託人想尋求法律救濟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為保證本金安全的承諾和保底收益的設置明顯抵觸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這款集合信託計劃的合同書本身具有違法性質,當屬無效合同。委託人基於無效合同的收益是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
風險二:信託資金使用監管的法律風險。
分析金新乳品信託計劃不難發現導致整個信託計劃陷入風險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託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託計劃的確用募集的資金收購了三家乳製品公司的相應股權。可通過事發後大量閱讀有關金新乳品信託的相關資料和盛名於中國金融界的德隆國際瞬間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難發現,德隆國際實際上是在通過信託這種方式進行股權收購和置換,以便達到整合再獲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就是德隆國際眾多資產收購計劃中的一顆棋子。那麼回到本文的論述中觀點。金新信託作為擁有國資背景並獲得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的獨立法人,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應當嚴格按照信託產品說明書的既定項目規范運作,並且應當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盡最大管理義務,而不是僅僅為坐收德隆國際超當期收購價格的回購承諾所帶來的利益。雖然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在運營期間按照產品說明書完成了相應收購行為,但由於其設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謀,所以仍因認定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
風險三:信託產品的營銷法律風險。
金新乳品信託案中折射出應該引起重視的另一個問題是變相運用他人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營銷。不管是國債、證券投資基金還是集合信託計劃,在實務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發行人委託一家或者幾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代銷並代理資金收付。而銀行因在長期的居民存貸款業務中的穩健表現成為被社會公眾賦予信譽最高的金融機構。現實中由於廣大投資者未在事先對將要投資的金融產品做深入細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從搶籌的不良投資習慣,很容易將金融產品的發行人誤認為是提供代售服務的銀行。因此,一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利用大銀行代銷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借用銀行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變相營銷。一旦信託產品受託人經驗不足或發生不可抵禦的市場風險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就可能出現投資者向銀行而不是集合信託計劃發行人問責的情況。其危害輕則負面影響銀行信譽度,重則爆發沖擊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機甚至有使銀行被迫倒閉的可能。
風險四:來自信託計劃委託方的法律風險。
從委託人層面來講,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其一,委託人以不正當性質資產進行委託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受託人在接收委託人受託資產的環節中,可能會面臨其所接收的受託資產為委託人從非法來源獲取或者為不正當佔有的可能性。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行一個集合信託投資產品時,由於時間、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難有足夠的力量去對每一個委託人所交付的資產進行合法來源的審查。如果委託人的受託資產被證實為非法財產或者不正當佔有而被依法追繳,將給其他委託人和受託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重創了信託投資公司的資信和形象。其二,委託人不及時履行信託合同約定義務的法律風險。一些信託產品為了快速使投資項目進入運轉,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首次交付的資產後即開始運營信託計劃。但如果委託人因種種原因無法提供當初承諾的信託計劃後續受託資產,則同樣可能出現集合信託計劃中途停止或終止的可能並給該信託計劃的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

6. 投資信託需了解信託公司面臨的哪些風險

信託風險,是針對投資者在投資信託結束後,本金是否如期歸還的一個基本概念。
首先,信託資金是比較安全的。第一,設立信託產品時資金進入託管銀行的專一的信託賬戶,信託資金不會與其他資金混合;
第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信託資金只能按信託合同進行調用,即使信託公司出現破產,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託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
第三,信託公司會將信託產品發行和運行狀況定期到銀監會備案,信託資金的募集和兌付是銀監會重要的監管要點。
然而,信託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受託人的道德風險
《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利益,要對受益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是由於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使得有些信託投資公司利用信託財產謀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現在:
一是利用不當關聯交易,對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出,或者掩蓋風險,或者抽逃資本金。
二是將超過信託合同約定產生的信託財產收益化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收益。
三是挪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因為信託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形成了一個較長的金融產品鏈,涉及很多利益主體,很容易將其中一環的其他主體和市場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傳染到信託產品。
政策法律風險 這首先表現在最近兩年一些信託產品本身就是規避監管、利用制度缺陷進行創新而設計出來的。
其次是一些信託產品是以土地、財政收入作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而政策和法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極易造成擔保無效和非法。
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沒有規定,缺乏配套措施。
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的領域非常廣,投資的方式非常靈活,但大部分是以貸款和股權投資方式運用於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投資領域廣,投資方式靈活,需要多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准備不足,經驗不夠。

7. 信託理財產品有風險嗎 都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出現

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的業務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劃分為五大類:

1、信託業務,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

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並、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的承銷業務;

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其中第三和第四為非資金推動型業務,其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第一、二、五類業務一般需要資金支持,是目前信託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主要的風險源,按照國際上慣行的對風險的分類方法,信託公司在開展這幾類業務時,主要面臨政策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9個方面,每個業務都會面臨其中的一項或幾項風險。目前信託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理財中心、信託業務總部、證券管理總部、自營業務總部等部門,同時資金管理部作為公司的業務支持部門,其資金運用和調度,對風險具有直接的重大影響。

(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託業務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在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並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託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

(2)法律風險。對信託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託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託業務的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同以衡平法為基礎的信託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且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託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3)市場風險。即由於價格變動而造成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細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4)信用風險。對信託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指信託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託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託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託代理關系,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業務運作前,信託財產的實際使用方(融資方)向信託投資公司提供虛假的融資方案與資信證明材料、提供虛假擔保等,騙取信託財產,最終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二是在運作過程中,信託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嚴格按合同約定使用信託資金,或將信託資金投向其它風險較高的項目,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三是在信託業務項目結束後,信託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信託投資公司及時、足額返還信託財產及收益,或擔保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等,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5)操作風險。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內部控製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及外部事件給信託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還可以細分為(1)執行風險,執行人員對有關條款、高管人員的意圖理解不當或有意誤操作等;(2)流程風險,指由於業務運作過程的低效率而導致不可預見的損失;(3)信息風險,指信息在公司內部或公司內外產生、接受、處理、存儲、轉移等環節出現故障;(4)人員風險,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員工、對員工業績不恰當的評估、員工欺詐等;(5)系統事件風險,如公司信息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的風險等。
操作風險內在於信託投資公司的每筆業務之內,且單個操作風險因素與風險損失之間不存在清晰的數量關系,對業務延伸領域相當廣泛的信託投資公司來說,最容易受到操作風險的沖擊。

(6)流動性風險。這里的流動性風險指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或以信託財產為基礎開發的具體信託產品的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流動性要求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或信託業務產品可以隨時得到償付,能以合理的價格在市場上變現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較方便地融資的能力。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資金需求方,信託財產的流動性主要由資金的需求方控制,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加之現行政策法規中對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制度安排本來就存在缺陷,結果造成流動性風險在當前的信託業務中普遍存在。

8. 四方面加強信託公司個人信託貸款業務監管

9月8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個人信託貸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針對當前部分信託公司在個人信託貸款業務調查、審批、協議簽訂、放款、收費、催收等多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監管要求,重點從履行貸款人義務、改進業務模式、規范合作機構管理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四方面針對性加強監管。
作為本次發文的核心內容,《通知》重申信託公司應參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審慎開展個人信託貸款業務、依法履行貸款人義務的重要原則,要求信託公司應獨立審批貸款,獨立自主進行貸款決策。同時,細化改進業務模式的監管要求,要求信託公司建立以貸款用途真實性為核心的貸前調查制度,保證貸款用途真實,貸款額度及期限合理並符合借款人還款能力,建立並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嚴格規范利息收取,明確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計算方式(含計算公式)以及提前還款情況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關鍵信息;合同簽訂過程實施「雙錄」管理,鼓勵有條件的信託公司對合同簽訂全程錄音錄像;建立貸款支付管理制度,強化貸款資金的支付管理與控制。針對線上發放的符合互聯網貸款特徵的個人信用貸款,要求信託公司參照互聯網貸款管理相關規定製定本公司的實施細則。
針對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信託公司與外部機構合作亂象問題,《通知》要求信託公司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對合作機構建立准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嚴控外包風險。信託公司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清晰界定合作業務事項范圍、爭端解決機制及違約責任;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明確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清單。《通知》強調信託公司應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護客戶個人信息安全,嚴禁通過暴力、恐嚇等方式進行貸款催收。
北京銀保監局還在此次發文中要求各信託公司對本公司存量業務進行自查整改,確保新發生業務合規有序開展,並採取有效手段切實防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推動行業合規穩健運營。

9. 信用貸款的法律風險

信貸資金過度集中投放是造成信貸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別是進入到地方融資平台的貸款,風險更大。在整個市場流動性特別是銀行間資金頭寸驟然緊張的情況下,四大行火上澆油突擊放貸,必將加劇流動性緊張局面,從而釀造支付風險,或者抬高整個市場的短期融資成本,不但會給銀行經營帶來損害,而且會損害整個經濟運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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