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夥開公司,共同投錢但對方不參與經營,這種情況下,股權怎樣劃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你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合夥企業,將會直接決定股份劃分和出資者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你說是「合夥開一家廣告公司」,那假定你開的是一家合夥企業。
如果是合夥企業,你和你的朋友就是合夥人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人間可以就出資方式、份額、日期、利潤分配、風險分擔、合夥事務的執行等進行自由約定。換句話說,你所關心的問題,你怎麼覺得合適就怎麼跟對方協商確定,只要各個合夥人之間達成了共識,法律就不予以干涉。這是基本原則。
如你所說,你是這個廣告公司的直接負責人和主要利潤來源,那麼你當然可以分得更多的利潤,初始出資對這家公司的運營只是起到很小的作用,因此,盡管你朋友出資比你多一倍,你仍然可以要求按7:3或8:2的比例來分享利潤。
至於你下面的經理人,如果你想給他們股份,合法的形式是讓他們成為公司的合夥人之一,你們之間簽署合夥協議,將股份數和利潤分配比例事先予以約定,否則,他們就不能享有分配利潤的權利,你只能以工資報酬或獎金的形式滿足他們分享利潤的要求。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情形會不一樣。具體得看你想以什麼組織形式怎麼運作這家公司。
㈡ 合夥開店錢怎麼管理
合夥開店的利弊
現在很多人熱衷於在開店時,找個合夥人,這些合夥人要麼是朋友,要麼是親戚。合夥開店不僅能夠籌集更多的資金,發揮每個人的所長,還能降低風險。經過全面挑選的夥伴,可以使企業的日常管理容易得多。合作夥伴相互發展自己的專業和技能,不但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還可使企業發展的前景更美好。
合夥經營保證更多的資金來源,有了足夠的資金來源,企業的經營規模、檔次、等級等方面自然也會相應提高,大家集思廣益,也就能做更多的事情。所以,合夥經營的籌資方式可說是中小餐飲企業擴大經營、發揮潛力的可供選擇的一種最佳方式。
當然,合夥經營的缺點也很明顯。餐飲業主對此要有足夠的思想准備。因為對一個有長遠打算的企業經營者來說,任何影響都是要防備的。
1.合夥經營存在著無限的債務。因為從開業籌備裝修到各種物品的采購,涉及到的資金,動輒上萬,不是一筆小的數目,因此,如果資金運作不透明,或者有人對資金去向表示懷疑,又或者有人想趁機佔有合夥公款,那樣,資金就會出現漏洞,隨之而來的債務將會不斷。
2.合夥經營火鍋壽命有限。每一個合作夥伴的行為方式、生老病死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任何合作夥伴的死亡或宣告破產,都會導致合夥企業的消亡。
根據多年的火鍋餐飲經營經驗,老莊麻辣養生火鍋給合合夥開店提出了一些建議,請大家參考。
一:每個人的分工必須明確,在合夥人中找出一位委託管理者,在管理經營時,股東不得參與,以免出現管理混亂,但是不參與不代表不能監督。大家在管理經營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糾正,以免問題擴大。
二:資金使用透明化,保證每筆資金去向明確,查賬時做到大家心裡有數。同時,要定時或不定時查賬,讓各位合夥人明白店面盈虧狀況。
三:分紅與款項預留。在店面經營管理過程中要產生效益,而大家合夥經營的目的是要分紅,在分紅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店面的持續運營問題,因此,必須預留部分款項保證店面的正常運作。
四:在店面某位或某些股東出現特殊狀況時(比如中途撤股、發生意外、股權轉讓等),這就必須提前做好各種預防措施。以免到時產生分歧,進而導致店面關門。
五:對合夥人的信譽、資金保障等問題,各個合夥人必須了解透徹。信譽不良者,堅決不與之合作。否則吃虧的只能是自己。
六:合作人推選出管理者後,要信任管理者,要分清楚投資方與管理方的性質與不同,不得插手管理方的工作范圍。
總的來說,只要考慮周全,合夥開店,利大於弊。
祝你們成功
㈢ 本人和另外兩個朋友合夥開公司,我出技術,他們出資金,我擔心以後公司的市場打開,他們盜用我的技術另外
首先你要知道,嚴格意義上的「技術出資」是要把「你的」技術轉讓給公司的,公司成為權利人。而且你要注意不是什麼技術都能轉讓,我國公司法只允許注冊成專利的技術做出資,一般的know-how(商業秘密、祖傳秘方等)是沒法做出資的。
如果你是專利權人的話,任何人未經你的授權擅自盜用均是侵犯了你的權利;當你以技術(專利)出資後,它就成了公司的財產,任何人(包括你自己!)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使用技術均是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
話說回來,如果(1)你的「技術」不是可用於出資的技術;或(2)你從來也沒想把技術轉手讓出去,那很可能你需要以其他的財產出資(比如貨幣等,自己查公司法有哪些財產或權利可以出資吧),同時把你的「技術」許可給公司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你除了需要與公司簽許可協議以外,還應當與公司簽保密協議,同時可以要求公司的控股股東簽保密協議(但是請注意,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公司的股東不是權利義務的一方,所以可能無法和所有股東簽署協議,甚至可能和股東簽署的保密協議無法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這樣看來,你的當務之急是:先把你的「技術」申請注冊專利(如果你還沒有這么做的話)。如果注冊了專利,你可以選擇(1)以專利技術出資(不過不是所有地方的工商局都接受哦!),把專利轉讓給公司,從此專利與你無關,但你可以獲得一次性轉讓收益;或(2)把專利留在自己手裡,許可給公司使用,收取許可費用。
㈣ 公司其中一個股東資金來源不明(可能是黑錢),如果被查出來,那他投到公司的資金會被追回嗎
股東自身問題給公司造成的影響可以分成兩類:
1、民事賠償部分
股東以個人身份進行的締結合同行為或者因為股東個人侵權行為導致的對第三方的負債,在該股東不能以其他個人資產償還時,法院會判令該股東以公司的響應資產來償還,例如股權、待分配利潤。
2、刑事罰款部分
《刑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股東個人因為刑事犯罪而被追繳財產的,其在公司的財產權利只是體現在股東權力上,而不是直接指向公司的財產,例如公司賬戶的現金,這一點與股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並沒有什麼不同,實踐中大多數法院的判決在財產收沒部分存在「空判」的情形,因此涉及的較少。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更多公司法問題,請預約律師面談,網路搜索中輸入「吳國平律師」可查聯系方式。
㈤ 在和別人合作開公司的時候,在簽訂合同的幾天內應該要求合夥人將投資資金注入法人賬戶吧
你好!
大哥阿大哥,你真是個大仙
不是法人賬戶,是公司賬戶。
一般來說法人跟合夥人根本沒人能夠直接碰到這比錢,如果你們公司只有你跟合夥人兩個人,那麼我無語。開公司一定要請一個財務,再困難也得請,因為這個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㈥ 合夥開公司我出設備對方出的資金
你的設備在出資時已經評估作價,占公司股份。你對公司的設備出資屬於一種投資方式,你需要做的就是年底分紅並監督公司運行。只要有錢分就好。他要是讓你離開公司,需要收購你的股份,也就是他個人要出資買你現在所持股份。你不買它就不能趕你走,還有你說的法人是他的名字是不可能的。公司整體稱為法人,你說的那個股東應該是法人代表,他只是代表公司這個法人來從事公司業務。你對於公司同樣因股份而有公司事務的表決權,也不用全聽他的。
望採納
㈦ 和朋友合夥開公司。法人是朋友,我有權利去稅務局查偷稅罰款記錄嗎能咨詢出來嗎
一般偷稅罰款記錄都會有公開的,就看公開在什麼地方了,自己去網上或者稅務機關所在辦公區域找找,實在不行找個熟人去查查,這些事項不是保密事項,一般都會公開的。
㈧ 合夥開公司 資金問題
這方面不是我的專長,不過我還是說說的看法.
1 如果對方公司想找你合作,那麼你為什麼不能先協商讓他們把所有的錢都給付了,然後再按比例出你該出的那部分錢.
2 分紅這個事其實也很好分析,這跟你的經濟實力還是有很大聯系的.
3 公司與合夥,合夥是指兩人以上按合夥協議,各自出資,共同經營組成的營利性組織。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兩種。合夥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而公司的財產卻並不是由股東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在責任的承擔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須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對其應分擔的債務負責。而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還有一些別的:
1、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2、根據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的公司分類;
3、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
4、封閉式公司和開放式公司;
5、母公司和子公司;
6、總公司和分公司;
7、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 .
㈨ 請問我要是和別人合夥開個公司的話他投資我出技術和人員,他的投資的資金是放在誰那以及怎麼分紅
我家以前跟人合夥開過飯店,跟你說的性質差不多。開始大家都挺好的,但開始贏利以後就不行了,因為他正常上班不在飯店,而我們常在,他就疑神疑鬼每次一來就是查帳,而我們每天辛苦得要死還得向他匯報細技末葉(沒請專職會計,店小,開在小區),搞得煩不勝煩。
開始生意還是很好的,後來雙方扯皮沒心思做虧了好多,而合作方根本不信會虧。當心不往一處時合作就顯得牽強了,後來趁大家還沒撕破臉皮就認虧結算散掉了,非常的痛心,真是一言難盡!
建議:如果沒有很好的溝通理解能力,還是不要合作的好,可以直接告訴他你的顧慮,約定借他的資金一年下來多給多少紅利他,但為了以後不傷和氣,還是考慮不合股問他的意思怎樣,相信他也能理解。
㈩ 起訴對方,法院會查債權人的資金來源嗎
法院調查取證,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發現是虛假訴訟的,追究相關人員相應責任。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