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委託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委託人范圍、資質和准入條件,以及委託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受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
(一)委託人與借款人就委託貸款條件達成一致,共同提出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二)委託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其有權機構同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第九條 商業銀行受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要求委託人承擔以下職責,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一)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並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二)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託人有權自主支配,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託資金。
(三)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十條 商業銀行審查委託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對委託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的審核和測算,並加強對下列情況的審查:
(一)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
(二)委託人的委託資金超過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三)委託人涉及民間借貸、對外擔保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的,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委託人自有資金,並將測算情況作為發放委託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述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一)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
(二)銀行授信資金。
(三)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四)籌集的他人資金。
(五)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
(三)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四)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質價相符」、「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向委託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與委託人、借款人就委託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後,三方應簽訂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合同中應載明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並明確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委託貸款實行擔保方式的,委託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並共同簽訂委託貸款擔保合同。委託貸款為抵質押擔保的,抵質押權人應為委託人。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委託人開立專用於委託貸款的賬戶。委託人應在委託貸款發放前將委託資金劃入專用賬戶,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發放委託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用不同委託人的資金。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和委託人、借款人應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委託貸款協助監督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並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協助收回委託貸款本息,並及時劃付到委託人賬戶。對於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十九條 委託貸款到期後,商業銀行應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或委託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託人的責任和義務,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嚴禁以下行為:
(一)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
(二)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
(三)代委託人墊付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四)代委託人墊付應納稅金。
(五)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六)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託貸款,或者以自營貸款置換委託貸款代委託人承擔風險。
(七)為委託貸款提供各類形式擔保。
(八)簽訂改變委託貸款業務性質的合同或協議。
(九)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向有委託貸款余額的委託人新增授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是商業銀行存量授信客戶的,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取得委託貸款後,信用風險敞口擴大對本行授信業務帶來的風險影響。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未經授權或超授權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統一制式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和委託貸款擔保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統一制式合同的,須經總行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託貸款和委託資金,二者不得軋差後反映,確保委託貸款業務核算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託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託人和借款人等相關信息,確保該項業務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後,應嚴格按照銀監會客戶風險統計制度要求,准確報送委託貸款明細信息。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委託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委託貸款業務的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數據報送。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分析委託貸款業務風險,並組織開展業務檢查。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代為承擔風險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及時、准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60日後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商業銀行已發放的存量委託貸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則,自然到期結清。
年 月 日
2. 委託貸款應具備什麼條件
委託貸款手續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是由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各商業銀行辦理的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領取並填寫《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申請書》。貸款人申請貸款時,需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且申請貸款前,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即單位為職工匯繳累計滿24次),並且最近6個月為連續繳存;
(三)購買自住住房,並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契約;
(四)具有售房單位出具的不少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證明》;
(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提供貸款單位同意的抵押、質押和擔保,並同意辦理公證、保險、抵押等手續。
(七)符合中心和承辦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中心審核
中心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及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定是否准予貸款,並告知借款人。
三、貸款額度的確定
中心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單位及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情況及借款人所購房屋價格,計算並確定借款人實際貸款最高限額。借款人實際貸款額採取千位取整方式確定。
四、中心出具貸款意向書
中心根據計算出的借款人實際貸款最高限額及貸款期限確定貸款預期年化利率,並出具貸款意向書。同時借款人憑上述第一條規定材料及中心出具的貸款意向書到承辦金融機構領取貸款合同、抵押合同、代扣委託協議書、抵押申請登記表、保險等貸款所需的各種表格,正確填寫需借款方填寫的條款。
五、簽訂貸款合同和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一)用有價證券質押的:
用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承辦金融機構收押保管,並由其負責核對有價證券的真偽;同時,借款人與承辦金融機構簽訂質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二)用房產抵押的:
用房產抵押的,借款人憑購、建、修房合同或協議與承辦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承辦金融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貸款合同後,須在借款人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修)房合同或協議上加蓋貸款標記。
六、辦理抵押登記
用房產抵押的,借款人和中心在填寫好的《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上加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印章。抵押雙方當事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一)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
(二)借款人用所購現住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售房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和《三門峽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售房單位開出的預交部分房款的交款收據、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三)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購房合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復印件、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
《房屋他項權證》或《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由承辦金融機構收押。
七、辦理保險手續
用房屋抵押的,憑《房屋他項權證》或《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到中心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住房保險》或《建(修)房綜合保險》手續。
保險單正本由承辦金融機構執管。
八、貸款公積金的請領和劃撥
(一)貸款公積金的請領
借款人將貸款所需的資料交承辦金融機構,承辦金融機構根據完備的貸款資料開出《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指標通知書》,填報《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基金請領表》上報中心,請領貸款公積金。
3.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是好消息嗎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近日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什麼?
一是目前沒有相關制度對委託貸款的適用范圍、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范。二是近年來,委託貸款業務快速增長,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比如受託銀行越位承擔風險、借道規避監管要求等。
二、《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辦法》的總體思路是「准確定位、回歸本源,限制范圍、避免套利,問題導向、嚴格設限,加強管理、規范發展」。
三、《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辦法》分為五章,共三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委託貸款適用范圍、定義和原則,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二章業務管理,規范了委託貸款的申請前提、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合同要求、賬戶管理、賬務處理等。強調商業銀行嚴禁接受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銀行授信資金、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籌集的他人資金等用於發放委託貸款。
第三章風險管理,從資金審查、授權管理、賬務核算、信息報送、業務檢查等多維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強調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提出銀監會對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代委託人或借款人承擔風險,以及未及時、准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信息的商業銀行應採取的監管措施和監管處罰。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解釋權、實施時間。
四、《辦法》如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進行規范?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嚴禁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五、《辦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4. 銀行委託貸款利率有無上下限規定
委託貸款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銀行沒利率定價權,其利率確定完內全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協容商確定,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來限制其區間范圍。這個千萬別跟銀行自營貸款的利率定價相混淆,基準利率的定價范圍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的。
5.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正式生效了嗎
還沒有啊。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6.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有沒有正式出台
商業貸款申請條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有按期償還貸款本內息的能力;
有貸款行認可的容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為其擔保;
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提出借款申請時,在建行有不低於購買住房所需資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購房預付款支付給售房單位的,則需提供付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7. 財政資金發放委託貸款有什麼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銀行辦理的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資金並承擔全部貸款風險,建設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委託人包括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委託貸款業務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建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金融服務,應收取手續費,不得墊付委託貸款資金,不得墊付委託人應納的營業稅,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五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由總行或經授權的一級分行審批。
第六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章 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建設銀行各級行均可受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八條 受理委託貸款業務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委託人資金來源正當;
2.委託貸款用途合法;
3.委託貸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各級行在受理委託貸款業務時,應根據國家及總行有關規定,參考《委託貸款協議書》(見附件1)和《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見附件2)標准文本的有關內容,與委託人協商達成一致意向後,報一級分行審批。委託人為中央政府部門,或者委託業務涉及兩個以上一級分行的,由總行審批。
第十條 總行或一級分行在批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時,對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應確定主辦行。
第十一條 經辦行(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由主辦行)負責根據上級行批准文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書》,辦理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發放和回收
第十二條 經辦行(主辦行)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貸款發放通知書》(見附件3),與(或通知經辦行與)委託人、借款人三方或與借款人雙方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
第十三條 委託貸款發放前,應建立委託貸款基金戶,基金到位後方能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8. 辦理銀行委託貸款利率如何規定
農行的一般委託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及借款人違約金的計收由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一般委託貸款合同》中載明,但須符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有關規定。詳情咨詢當地農行網點。
9. 銀行委託貸款利率有什麼規定,有誰清楚
中國人民銀來行自2012年6月8日起:
(1)將金融源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
(2)將金融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8倍。
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6個月以內(含6個月) 6六個月至1年(含1年) 1至3年(含3年) 3至5年(含5年) 5年以上
5.60 6.00 6.15 6.40 6.55
10. 銀行委託貸款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在辦理銀行委託貸款的時候,首先需要委託人向銀行提出放款申請。銀專行會根據委託人屬和借款人雙方的條件進行選擇配對,同時對委託方和借款方進行推介。
在上述兩個步驟完成以後,委託人和借款人面談,商量貸款相關事宜,包括貸款利率、貸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雙方談妥以後,就可一起到銀行,被銀行簽訂委託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