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信用卡需要提供共同債務承諾書
你好,題主!
你是直接到銀行網點辦卡嗎?怎麼會要求提供這個呢?
一般業務員上單位辦卡只需要出示身份證,最多加個它行信用卡,不會要求客戶提供過多資料!
網申就更簡單,自己填寫資料申請就行了!
不清楚題主是通過哪種途徑辦卡,但一般不會要求提供承諾書!
⑵ 信用卡延期還款承諾書
信用卡延期還款承諾書這個承諾書一定要寫那個寫清楚還款的日期,時線年齡,性別,姓名和個人的信息罪對上號,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貸款還款。你
⑶ 信用卡逾期單位讓寫承諾書
寫什麼承諾書?如果你是屬於金融單位,那麼會讓你寫這種,但是你得問清楚,別莫名其妙的簽訂了什麼合同。
⑷ 信用卡逾期銀行要求簽還款承諾書,是簽還是不簽
你好,
如果不簽,銀行認為你態度不好,故意不還,就會起訴你的
信用卡逾期的解決方法:
1.作為信用卡持卡人,一旦因為失業、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導致無力按時還款時,在最後還款期到來之前,持卡人最好跟銀行信用卡中心主動打電話聯系,陳述
自己的經濟狀況,申明自己並非惡意欠款,並申請延遲還款和利息優惠。
2.銀行鑒於持卡人的主動表現以及之前的良好信用記錄,往往會同意延期還款,並會同持卡人商定雙方能接受的還款計劃,延遲期限、利息折扣、每月還款額等。
這樣主動聯系銀行,並經過銀行同意延期還款的情況下,就不會被記不良記錄,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後保證要按約定還款。
3.如果是平時疏忽大意忘記還款,那發現逾期後,一定要盡快還款,最好是全額還款。然後給銀行信用卡中心打電話,申明非惡意欠款,如果以前一直記錄良好,
且逾期時間短,發現逾期後還款良好,則有可能不被記不良記錄。以後不可馬虎大意,一定要注意銀行的賬單通知和催收信息,避免逾期。
4.信用卡還款信息會被央行徵信系統滾動記錄24個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還款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會在徵信系統里保存兩年。如果用卡終止,對應的記錄也不再
滾動,而是長時間保存下來。因此,信用卡發生逾期還款後,最好不要還清欠款後立即注銷信用卡,而應該堅持再用卡兩年以上,且保持期間的信用良好,這樣就能
靠滾動記錄把不良記錄從徵信系統里去掉。
如今信用社會,千萬不要小瞧了信用卡污點,這樣將會導致你很多銀行業務沒辦法辦理,車貸、房貸、商業貸款都通不過,所以養成良好的用卡習慣,了解信用卡逾
期的解決方法,做到有備無患!
⑸ 貸款,因為有信用卡逾期記錄。要求寫一個承諾書,承諾書怎麼寫要詳細的格式!
滿意答案安樂公子來/sun4級2011-06-19銀行源應該會有相應的格式文本提供給你簽字的。這個承諾書通常是不需要客戶自己手寫的。 追問: 現在問題是,銀行沒給我這個格式,而且我現在不在辦理貸款銀行的城市也回不去,銀行就說讓我些個承諾書,然後寄過去,要按手印的那種。我現在需要的是格式啊! 回答: 本人承諾XX卡的逾期為非惡意拖欠行為。在你行辦理貸款業務後保證每期按期還款,不再發生拖欠的情況。你自己再加個抬頭和落款就可以了! 追問: 有格式嗎。求格式。 例如: 承諾書 致XX銀行, 本人XX 身份證XX 因為XX 然後做出下列承諾的。 追問: 幫我寫好吧,我給你加分! 回答: 承諾書XX銀行:本人XX,身份證號碼XX。本人名下有一信用卡因XX原因發生逾期,我承諾該逾期行為為非惡意行為。並承諾在你行辦理的貸款會按時足額歸還,不再發生拖欠逾期的情況。望你行給予辦理為感!
⑹ 信用卡寫了還款承諾書,今天下午還五萬我才找二千塊錢,會不會一會來帶我去公安局啊
樓主你後來如何接解決的、我也是被迫簽了!現在不知道怎麼辦、要求兩天之內還清
⑺ 信用卡協商還款,承諾書是銀行出據的嗎
這么說肯定是銀行出具的呀,因為這個銀行信用卡都是他們銀行進行發行的,所以說這個承諾書肯定也是由他們銀行經常出去的。
⑻ 信用卡欠款,銀行說憑我的還款承諾書已經向刑偵大隊報案。
1、欠信用卡超期,銀行就有可能會起訴,還有可能會報案;
2、在欠款的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才會被認定為刑法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3、逾期還款會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不過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不是永遠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的,我國目前的信用記錄保持時間為五年。在還清欠款後,任何人都可以重新開始建立信用記錄,從頭再來。
4、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5、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