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計算可支配收入時如何扣除價格因素的影響
說收入那應該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consumer price index)
應該是一列數字 第一個就是基準年應該是100
然後所有的可支配收入除以消費者物價指數再乘100
就是每一年的可支配收入了
⑵ 可支配收入是什麼意思
1、可支配收入:
是指居民家庭獲得並且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
2、計算公式:
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如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3、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農村住戶調查方案:
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農村住戶獲得的經過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後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可用於住戶的最終消費、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計算方法:農村住戶可支配收入=農村住戶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財產性支出-轉移性支出-調查補貼
4、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
(2)可支配收入怎麼扣除價格因素擴展閱讀:
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實際生活中,常用來代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嚴格來說這么使用不夠准確。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可用於自由支配的收入。
既包括現金收入,也包括實物收入。按照收入的來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項,分別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和轉移性凈收入。2018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2017年名義增長8.7%,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5%。
2020年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66元,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2.4%,扣除價格因素,實際下降1.3%。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55元,增長(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同比名義增速)1.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下降2.0%;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69元,增長3.7%,扣除價格因素,實際下降1.0%。
2020年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3347元,增長0.5%,中位數是平均數的85.2%。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9617元,增長0.4%,中位數是平均數的90.6%;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6682元,增長1.2%,中位數是平均數的82.8%。
按收入來源分,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9010元,增長2.5%,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57.5%;人均經營凈收入2341元,下降5.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4.9%;人均財產凈收入1376元,增長4.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8.8%;人均轉移凈收入2938元,增長8.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8.8%。
⑶ 如何理解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多少
2015年,全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4%,比2015年的GDP增速要快,說明全國居民收入跑贏了GDP。
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6%;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5%。
,農村居民收入增幅連續多年大於城鎮居民。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3,比上年縮小0.02。2015年全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為0.462。全年農民工總量27747萬人,比上年增加352萬人,增長1.3%。
全年全國房地產開發95979億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2.8%,其中住宅增長0.4%。房屋新開工面積萬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4.0%,其中住宅新開工面積下降14.6%。
全國商品房87281億元,比上年增長14.4%,其中住宅增長16.6%。
⑷ 請問數學: 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294元,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8.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
名義增長8.8%,即去年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5294*91.2%=13948.13元,實際增長6.5%,即今年上半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948.13*106.5%=14854.76元
⑸ 請問數學: 扣除價格指數怎麼理解。比如 河南省199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0
就是現在與過去價格水平之比
⑹ 怎麼計算剔除價格因素的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
用每年的收入除以(1+物價指數)。
⑺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怎麼計算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公式: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 交納的所得稅- 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 記帳補貼)/家庭人口
所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的是調查戶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人均收入。它將調查戶家庭的總收入,扣除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再除以居民家庭的常住人口,得出該數據。
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是當年統計上年度的,根據國家統計局2018年2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8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比上年增長8.4%,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3%;
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20883元,增長8.3%。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增長7.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31554元,增長8.3%。所以2018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⑻ 人均可支配收入怎麼算
是的,按年計算,人均是要把自己的爺爺奶奶和在讀書的孩子一起算。
居民可支配收入被認為是消費開支的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來衡量一個國家生活水平的變化情況。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後的收入。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 交納的所得稅- 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 記帳補貼)/家庭人口
一般來說,人均可支配收入與生活水平成正比,即人均可支配收入越高,生活水平則越高。
在一定時期內,由於物價變化的因素,使得相同的貨幣所能購買到的生活消費品和社會服務的數量與基期相比相應變化,造成貨幣的購買力變化。因此,計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長速度時,必須要扣除價格因素的影響。
具體的扣除方法,用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⑼ 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何計算
農村居民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何區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以前的人均生活費收入有何區別?
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稅之後,所餘下的全部實際現金收入(不包括借貸收入)。
(以前的)生活費收入:指調查戶實際現金收入中能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不包括借貸收入)
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個人所得稅
生活費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贍養支出-贈送支出-親友搭夥費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費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目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農民純收入指標,是指農村居民家庭全年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農民家庭實際收入水平的綜合性的主要指標。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包括從事生產和非生產性的經營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帶回和國家財政救濟、各種補貼等非經營性收入;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自產自用的實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銀行、信用社和向親友借入等屬於借貸性的收入。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
農民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區別在於:
從指標的含義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中能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標。而農民純收入,則是指農民的總收入扣除相應的各項費用性支出後,歸農民所有的收入。這個指標是用來觀察農民實際收入水平和農民擴大再生產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從形態構成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一種形態,即價值形態。它只是反映城鎮居民的現金收入情況。而農民純收入的實際形態有兩種,一種是價值形態,另一種是實物形態,主要是指農民自留的糧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農民的現金收入情況,也反映了農民的實物收入情況。
從可支配的內容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全部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而農民純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費,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產費基金,用於農民的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外,從兩者所反映的實際收入的角度看,農民純收入基本上反映了農民收入的真實水平。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沒有包括城市居民在醫療、住房等方面間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因此,在運用上述兩項指標進行城鄉居民收入對比時,要充分考慮兩者的區別,全面正確地加以分析。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職工平均工資有什麼區別?
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與勞動工資統計中的職工人均工資是統計工作中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統計指標,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調查的范圍不同、統計口徑不同:
(1)調查的范圍不同。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查統計的范圍是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收入,包括家庭成員中的職工與非職工的收入;勞動工資統計中的職工人均工資調查統計的范圍是城市在職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的收入。
(2)反映的內容不同。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中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即用家庭中得到的全部現金收入減去個人所得稅、減去記帳補貼及家庭從事副業生產支出的費用。職工人均工資是反映在一定時期內職工工作單位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即包括計時工資、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計件工資(包括超額工資)、各種工資性的獎金和津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包括職工從工作單位得到的福利費(如洗理費等)、生活困難補助費、上下班交通費、自行車補助費、獨生子女費、保健用品費、文娛費、差旅費及會議補助費、誤餐補助費等。
城市居民家庭按收入水平分成幾組?貧困戶的標準是怎樣確定的?
根據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規定,城市居民家庭按生活費收入的高低共劃分為八大組,各組家庭占調查總戶數的比重分別為:
最高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10%
高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10%
中等偏上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20%
中等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20%
中等偏下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20%
低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10%
最低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10%
其中:更低收入戶 占調查總戶數的5%
居民貧困戶是指在居民整體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仍處於貧困狀況下的居民戶。貧困的含義有狹義和廣義、絕對和相對之分。在這里,貧困的概念是指狹義的相對貧困,也就是指物質生活資料上的匱乏,指個人或家庭所得到的全部收入不能維持基本的生存需要,物質生活極端困苦。
測算居民貧困戶的核心是確定最低生活標准(也稱貧困線)。當前,國內外最低生活標準的測算方法很多。國家統計局在結合了我國國情,並對城市居民貧困問題進行了長期的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基礎上,經過對多種方法的篩選和完善,總結出以下四種主要的測算方法:
(1) 基本需求法:這種方法是針對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習慣,完全依據滿足最低生活需要,確定消費的商品項目和需求量,並分別按同期的混合平均單價折成貨幣,加總計算最低生活標准。
(2)比例法:依據相對貧困的概念和居民收入的調查資料,把調查樣本中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家庭視為相對貧困層,考察他們的平均消費狀況,將消費結構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調整,得出這部分居民的消費支出額,作為最低生活標准。或直接把他們的收入水平定為貧困線。
(3)恩格爾系數法:以居民維持最低需要的食品支出為依據,除以同期最低收入水平組的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標准。
(4) 數學模型法:利用現有的調查數據,由收入指標與食品、衣著等八大類支出建立一個擴展的線性支出系統模型,推導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此確定貧困標准。
以上四種方法在理論上和操作上各有所長,又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市政府為解決低收入戶的困難,制定了社會保障線標准,從1999年7月1日起,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273元/月;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286元/月;失業保險金291-374元/月;從1999年9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准400元/月。
計算人均工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長時為什麼要扣除價格因素?用什麼方法扣除?
人均工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反映職工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標。在分析兩者增長狀況時,如果只是簡單地用報告期與基期進行對比,只能是反映貨幣收入數量的增長,不能體現收入水平增長的真實情況。這是由於在一定時期內,由於物價上漲的因素,使得相同的貨幣所能購買到的生活消費品和社會服務的數量與基期相比相應減少,造成貨幣的購買力下降,貨幣貶值。因此,計算人均工資和人均生活費收入的實際增長時,必須要扣除價格因素的影響。在目前國家統計部門所編制的各種價格指數當中,最能反映物價對人民生活影響程度的是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計算人均工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長時,都是扣除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具體的扣除方法,用公式表示為:
人均工資(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速度(%)= 報告期人均工資(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工資(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城鄉居民收支情況是怎樣調查出來的?
目前,在我國對城鄉居民收支狀況的調查,採用的是國際上通用的抽樣調查方法。在進行城鄉居民收支狀況調查之前,首先要進行經常性記帳戶的抽選工作。在調查樣本的抽選上,城市和農村均是採用多階段抽樣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城市在一次性調查樣本抽選前先將樣本的街道、居委會的居民家庭底冊即總體單位按無關標識排隊,用等距抽樣的方式抽選出調查戶,然後對抽中戶進行家庭基本情況和收入為內容的一次性調查,然後將抽中調查戶按人均收入水平標識排隊,再用等距抽樣方式抽選出經常性記帳戶。而農村是採用按收入標識排隊,對稱等距抽樣的方式分階段抽選出記帳戶。
在完成了經常性記帳戶的抽選工作後,要取得完整的居民收支調查資料,城市和農村均需經過以下幾個相同的步驟:
第一步:布置任務(或稱開戶)。向記帳戶布置記帳任務,一般是以政府的名義召開記帳戶和有關領導參加的動員會。闡明意義,要求記帳戶記好收、支帳,向政府提供決策所必需的真實可靠的家庭生活狀況變化的資料
第二步:試記帳。記帳戶在正式記帳之前要進行試記帳。目的是通過輔導和糾正差錯,把記帳錯誤消滅在正式記帳之前。
第三步:訪戶調查。就是調查員深入調查戶實地調查,訪戶是一項長期而重要的工作,調查初期尤為重要。它可以了解和幫助記帳戶解決記帳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同時逐步加深與記帳戶的聯系,取得進一步的支持配合。
第四步:輔導記帳。調查員具體指導被調查戶記帳,這是提高調查工作質量的重要的環節。針對有些記帳戶,特別是農村記帳戶中負責記帳的人員,文化程度可能較差等情況,幫助其提高記帳能力,以保證基礎資料的可靠性。
第五步:集中記帳。由專職或兼職調查員直接入戶收取記帳資料。每月分兩次收帳,月中和月底各一次。
第六步:審查帳本。調查員收回記帳資料後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訪戶查證落實或電話查詢。審查記帳資料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基本要領主要有:
(1) 就業人口和收入的對應關系。
(2) 記帳分類是否准確無誤。
(3) 支出項目中單位、數量、金額及購買來源是否分清。
(4) 進行邏輯關系檢查。
(5) 平衡關系檢查。
第七步:編寫代碼。由於各地城鄉住戶調查報表基本上實現了微機匯總,在上機錄入匯總前,應將記帳戶記帳的每個項目按規定要求進行編碼,以便匯總。
在實施了以上步驟以後,就基本上取得了城市居民收支狀況的調查資料。但是,在進行農村居民收支狀況調查時,在經常性調查的基礎上還要進行年末的一次性調查作為補充。因為經常性調查項目較少,不能反映農村居民收支狀況的全貌。例如,根據農村的生活特點,經常性性調查資料只能反映農民純收入中的現金部分,而不能反映農民的實物(指自留糧油等)情況。因此,必須通過年末的一次性調查來補充經常性調查資料,以全面了解農村居民收支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