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拆借
拆借是貨幣市場的一種業務類型。它屬於臨時性的資金調劑。期限一般為隔夜、七天、一月、三月、六月、一年或按天數拆借,拆放利息按日計算,拆出和拆入雙方必須是金融同行業者 1、 是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合法行為方式;2、 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通過合法手續,如拆借協議、貸款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繫上的債權關系;3、 是一種為解決公司、企業生產、流通資金暫時短缺起積極作用的融通資金的行為。 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相互之間因資金頭寸不足,發生臨時性資金拆出、資金拆入:(1)同業拆借的對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拆出、拆入的資金是真正用於解決短期資金周轉的需要;(2)稽核拆借資金的來源是屬於暫時閑置的資金;有執行短期資金的拆借的期限規定;無用低息拆入,高息拆出,轉手倒賣資金,從中獲取利差的情況。
2. 拆借,是什麼業務
銀行間的信貸業務,也叫同業斥借。也有一定的利息,但比市場利率要低。
3. 企業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嗎,自然人借貸與企業借貸區別
企業間資金拆借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一企業將自己暫時閑置的資金按照一定的價格讓渡給其它企業使用的行為。企業資金拆借是企業短期融資的一種常見方式,但是企業資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來說,企業資金拆借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某些情況下,在一些特殊行業中企業的資金拆借有效,具體分析如下: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關於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就企業借貸為題的答復,該答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
區別:
一、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據此,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對於企業之間借貸合同何時生效,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生效日期應當根據合同法總則相關予以判斷。也就是說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除外,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由此產生的後果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締約過失責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則可以追究出借人的違約責任。
二、關於利息計算規則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如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支付利息沒有明確約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從企業設立的初衷看就是為了營利,企業營利的目的決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必須支付利息。而且合同法對借款合同定義,也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據此也可以得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不支付利息的只是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認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也確定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企業與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未約定的利息的,也應當支付利息。
4. 同業拆借屬於銀行什麼業務
1、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利用資金融通專過程的屬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2、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借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
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的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參與同業拆借活動。
5.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嘛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與否,取決於資金使用方向、利息高低以及是否就利息納稅。企業之間拆借的資金不能用於驗資、增資、對外投資等法律規定不能使用的用途。利率不能高於同期銀行借款利率的4倍。出借方應當就利息收入繳納相關稅金。
6. 銀行間的同行拆借和資金往來稱為銀行的什麼業務
銀行同業往來、銀行同業業務
7. 銀行之間拆借資金業務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4400
貸:拆入資金4400
借:手續費支出3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
8. 拆借資金是什麼意思
拆借資金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用來調節臨時資金餘缺的短期資金。拆借數量、利率和期限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由拆借雙方協商議定。
資金拆借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並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8)資金拆借業務擴展閱讀:
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
1、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徵,主要應用於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於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
4、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佔用。拆借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9. 什麼是資金拆借行為那裡需要資金拆借
概述
資金拆借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這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並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所謂同業拆借,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資金的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參加同業拆借。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或個人不能參加同業拆借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同業拆借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同業拆借活動。在同業拆借中,應堅持自主自願、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
編輯本段原則
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一是同業參與原則;二是平等互利原則;三是短期使用原則;四是按期歸還原則。
1、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徵,主要應用於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於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
4、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佔用。拆借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編輯本段方式
資金拆借最基本的兩種形式是同城拆借和異地拆借。
1、同城拆借 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銀行分支機構在主持要求交換時,利用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頭寸信息,為資金有餘和短缺雙方牽線搭橋,幫助辦理資金調劑的活動。同城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要同票據清算相結合,參加金融市場資金拆借活動的商業銀行,因票據清算發生頭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場統一使用會員基金調劑解決。
2、異地拆借 異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雙方開展的資金拆借活動。跨地區的同業拆借採用兩種形式:一是委託金融市場辦理;二是由拆借雙方自行聯系辦理。凡自行辦理的,拆借雙方要及時向本地的金融市場報送成交情況報告單,報告單上要寫是拆出拆入單位、拆借額度、期限、利率、資金用途、拆借余額占存款或資本金的比例等。
編輯本段相關問題
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余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根據人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編輯本段我國情況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范,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至於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97)245號文中也進行嚴格規定,要求必須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包括各地融資中心)進行,禁止所有的場外拆借行為;同時規定評判公司拆入資金不得超過1天,拆入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金的80%,拆入資金只能用於頭寸調劑,不得用於證券交易;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如全國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只能由總部在當地(注冊地)融資中心從事拆借業務,分支機構不能從事拆借業務,並規定了嚴格查處違規行為的措施。這項規定主要是控制銀行資金流入股市,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