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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提前歸還部分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利好嗎
不構成利好,中性消息,正常的資金管理。
3. 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再次歸還是不是說明上市公司賺錢了
使用抄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襲充流動資金再次歸還不能說明上市公司賺錢了,如果公司在向證監會上報的材料中顯示募集資金100%都流向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債務,這樣資金募集的風險過大,一般長了腦袋的證監會人員都會對此有所質疑,詢價也會受阻重重,承銷的風險也是非常大的。
一般在做IPO的過程中,券商都會建議企業縮小募集資金投入流動資金的比例,這樣有利於募集成功。因此募集資金全部進入流動資本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顯然這是不現實的。
4. 公司總是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這樣好嗎我關注的菲達環保,3月6日才歸還了去年補充流動資金的閑
說明公司這段時間沒有足夠的現金收入,也就是業績不會太好或者應收賬款增加,導致資金流動性不足。
5. 刊登使用部分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公告是利好還是利空
這個公告一般屬於中性消息.只是原來上市公司存在閑置募集資金(由於超募導致的過多的募回集資金,超募就是所答募集的資金超出原來所預算募的資金),而公司通過把這些閑置的資金用於補充公司一般日常流動現金上(這樣可以減少公司向銀行之類的貸款機構進行貸款來補充流動資金,從而達到減少相關的利息支出),由於這些募集得來的資金不能隨意使用在原來招股說明書上以外的用途上,若要使用都必須通過相關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並且要向外公告,現在由於相關的使用期到期後,要把資金放回到原來相應的專戶上去而已。
6. 將前次募集資金補充到流動資金, 應該提前多久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按照規定,來使用閑置資源金補充流動資金是允許的,但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並且,如果超過本次募集資金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來補充流動資金時,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需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發表保薦意見。至於提前多久應該是沒有要求的,只要按照程序通過了董事會、股東大會並披露後,應該就可以使用了。
7. 如何看中國國旅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歸還的公告
沒有影響,這個公告一般屬於中性消息,只是原來上市公司存在閑置募集資金(所謂的募集資金就是這公司IPO上市時由於超募導致的過多的募集資金,超募就是所募集的資金超出原來所預算募的資金),而公司通過把這些閑置的資金用於補充公司一般日常流動現金上(這樣可以減少公司向銀行之類的貸款機構進行貸款來補充流動資金,從而達到減少相關的利息支出),由於這些募集得來的資金不能隨意使用在原來招股說明書上以外的用途上,若要使用都必須通過相關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並且要向外公告,現在由於相關的使用期到期後,要把資金放回到原來相應的專戶上去而已。
8. 項目投資墊支的流動資金可以提前收回嗎
首先你這個提前收回具體相對什麼提前收回說的不太清楚;一般而言,你作為工程的承包方為工程項目墊資,工程的發包方會把您的墊資當做是對您的欠款;如果事前約定了你墊資的利息的,發包方也會對支付您利息。至於是否可以提前回收,要看具體的情況了!
9. 蒙草生態 關於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告是利多還是利空
從蒙草生態所處的行業和業績來看,近年來公司處於快速增長擴張階段,那內么勢必在人員、貨品、容研發、財務這一塊投入較多,環保產業是國家兩會重點關注的課題,受益當前政府扶持,環保產業的規模有望超10萬億。而蒙草生態的主營業務在兩市裡面無出其右,利用閑置資金補充流動性一來可以降低財務成本,二來搶占市場份額,繼續擴張。個人認為是利好,畢竟資金一直都在周轉,短期賬面可流動資金不多,說明工程在建設中,應收賬款會同比增加。
10. 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是什麼意思
中性復,從主動性來說制,使用閑置的募集資金有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提高收益(融資成本>閑置資金存款利息),說明公司積極主動作為,為股東創造收益,從資金需求來說,需要補充說明流動資金存在一定的需求但並不代表不足,總體而言,利多大於利空
(10)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提前歸還擴展閱讀: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方式: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二、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2、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3、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募集資金
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