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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還舊貸款企業風險

發布時間:2021-06-06 03:56:29

『壹』 民間借貸厲害的南方省份,為什麼有些企業在借新還舊時會出現風險

民間借貸屬於私人性質,風險比較大,違約的可能性比較強

『貳』 如何有效化解到期貸款「借新還舊」的風險

第一,進一步健全農村信用社到期貸款「借新還舊」管理的內控機制。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在於實現機構間的相互制衡,一是對風險管理進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標的約束和影響;二是對於資產五級分類的實施者和管理者不應該用壓縮不良貸款的指標來考核,而應該用分類的准確性來進行考核。 第二,進一步提高新增貸款的質量,特別要重視貸款到期期限和還款期限的匹配程度。一是深入進行貸前調查,科學分析還款能力,認真測算還款期限,貸款期限盡量與還款時間匹配;二是加強貸後管理,密切關注還款資金的動態,千方百計把握好收貸時機。 第三,對貸款五級分類管理、不良貸款責任追究、不良貸款考核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積極引導信用社主任和信貸人員向需要轉貸的客戶灌輸「收回再貸」而不是「借新還舊」的理念,營造健康的信貸文化。首先,在考核指標口徑的設置上,可將不良貸款計算口徑調整為五級分類口徑,並且明確規定,貸款不得改變借款的原有形態,對不符合條件的貸款辦理了「借新還舊」的分類結果應向下一級遷徙,利用利益的牽引機制,遏制「借新還舊」貸款頻繁發生的現象;其次,在貸款定價上,對「借新還舊」貸款要規定較高的利率水平,提高客戶「借新還舊」的財務成本促使客戶歸還貸款;第三,對一般額度授信客戶可規定在授信額度內經辦社不能發放「借新還舊」貸款,授信額度內「借新還舊」貸款審批權上收一級,提高「借新還舊」貸款的審批級次;第四,將「借新還舊」貸款記錄作為評定客戶信用等級的一項重要輔助性指標,在計算「貸款本息按期償還率」指標時,「借新還舊」貸款余額應視同當期未按期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數額,並且相關「管理水平」項也給予扣分;第五,加強「借新還舊」貸款貸後管理工作,對「借新還舊」貸款均應視同不良貸款來管理,要在管理頻率和管理深度上狠下功夫。 第四,「借新還舊」貸款辦理抵押時,要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律風險。信用社在設定抵押時應要求客戶出具「到期債務清單」,既可作為確定抵押財產時的參考,又可留作證據以備發生糾紛時用以抗辯;在設定抵押物時應要求客戶提供明確具體的抵押物品,盡可能地將相關內容在合同中具體化;當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時,應在合同上註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第五,及時消除抵質押物受償順序風險。

『叄』 企業貸款借新還舊對企業徵信有影響嗎

之前沒有逾期就不會影響

『肆』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條件是什麼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是我國最新出台的一項重要的管理辦法文件,有利於銀行收貸的進行,以及債券債務的明確,那麼對於貸款的人來說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進行新還舊貸款,那麼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貸款人的條件是什麼?它具有什麼重大的作用?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條件是什麼?
銀監會規定的貸款借新還舊四個條件: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借新還舊貸款是否違法?
「借新還舊」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具有的。
那麼一般而言,合同有效應該具備的以下四個要件有:
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第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四,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的作用是什麼?
借新還舊有利於商業銀行盤活、收貸任務的完成,克服了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進一步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並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強擔保,弱化即期貸款風險。但借新還舊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信用產生負面影響,企業「有借有還」的信用觀念進一步弱化;在某種程度上掩蓋了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狀況,推遲了信貸風險的暴露時間,沉澱並累積了信貸風險;在辦理新貸款的手續上,隱含著相當的法律風險。
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中的條件是什麼?具體來說就是借款人的經濟償還能力還不錯可以負擔起還款
壓力的,貸款的辦理是有效的,以及貸款的屬性屬於周轉性的貸款,那麼就能夠滿足借新還舊貸款管理辦法的條件,進行貸款,這時候需要注意不能將貸款的錢財進行非法交易,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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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借新還舊的原因,為什麼要對關停客戶,可疑、損失類貸款辦理借新還舊!信貸策略和管理要求是什麼

內容提要:借新還舊作為商業銀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貸款余額、重新落實擔保手續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實擔保時具有較大風險,辦理此類業務時應防範保證欺詐、惡意抵押、抵押在後、優先權等擔保風險。
關鍵詞:借新還舊 效力 風險防範

一、借新還舊概述

借新還舊作為商業銀行在貸款的發放和收回過程中經常採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借新還舊有利於商業銀行盤活、收貸任務的完成,克服了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進一步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並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強擔保,弱化即期貸款風險。但借新還舊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信用產生負面影響,企業「有借有還」的信用觀念進一步弱化;在某種程度上掩蓋了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狀況,推遲了信貸風險的暴露時間,沉澱並累積了信貸風險;在辦理新貸款的手續上,隱含著相當的法律風險。
面對這樣的風險,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從法律上去認識和解決借新還舊中會出現的風險,及時的去防範和化解。

二、借新還舊的認定及其效力分析

借新還舊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行為,因而認定商業銀行與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還舊,不僅要查明客觀上借款人有將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而且還應當查明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主觀上有借新還舊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聯絡。兩者缺一不可。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較明顯,查證起來比較簡單,一般爭議很小。但要證明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有借新還舊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如果商業銀行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借新還舊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借新還舊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根據人民法院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有借新還舊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上午貸出款項,下午即歸還);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的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借新還舊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借新還舊成立的要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借新還舊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商業銀行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如果無法查明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借新還舊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進行推定的,不能作借新還舊處理。
借新還舊的效力問題是商業銀行和借款人普遍關心的問題,因為它不僅影響到借新還舊主合同的效力,還影響到對借新還舊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借新還舊行為沒有禁止、限制,目前也沒有事實證明借新還舊有社會危害性,如果借新還舊確屬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話,應當認定為有效。
1999年1月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庭務會認定借新還舊行為有效,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並施行的《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九條對借新還舊的合法性予以承認,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8日公布並於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確定了借新還舊的合法性。
綜上,借新還舊從不合法到合法,經歷了漫長的歷程。至今,借新還舊已不存在法律障礙,依法完善借新還舊中設立擔保的手續,把好借新還舊中貸款對象的准入關口,面對保證人變更的情況以及抵押的再設定,認真區分不同情況,積極採取避險措施,做好貸款的保障工作,以確保銀行的資產安全。

三、借新還舊中的擔保風險及其防範

(一)、保證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及其防範
《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三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因此對借新還舊的保證責任可以區別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在舊貸與新貸均有保證人,且保證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由於借款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從而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就只是針對新貸款的,較之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產生對保證人的風險和責任要小。比如,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而不是借新還舊,如資金不能收回,則舊債未了又出新債,保證人要承擔對舊貸和新貸兩筆貸款的保證責任。由此,改變貸款用途借新還舊的,即使保證人不知道貸款用途是借新還舊,由於新貸款合同沒有加重保證人的負擔,不構成對保證人的利益的損害,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證人無論是否知曉債權人與債務人借新還舊,均應承擔對後一份貸款的保證責任。從公平的角度看,對保證人也不會有什麼不公平的結果。
2、在舊貸沒有擔保或舊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新貸的保證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借新還舊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徵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一筆呆帳。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貸款,還讓保證人保證,明顯對保證人不公,讓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承擔保證責任,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3、新貸的保證人知道該筆貸款的用途是用於償還舊貸款的,如貸款合同中貸款用途一欄明確寫明是「借新還舊」,或者有證據證明保證人提供保證時已經知曉該筆貸款的真實用途。由於不存在對保證人的欺詐,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在訴訟或仲裁中,保證人主張不知道主合同雙方借新還舊的,應當舉證。保證人的舉證就是舉主合同這個書證,因為主合同沒有寫明借新還舊,因而應認定為保證人不知借新還舊。如果商業銀行或借款人主張保證人知道借新還舊的情況並提供保證的,應當由商業銀行或借款人舉證,如不能舉證應認定保證人不知主合同借新還舊的事實。
4、商業銀行不直接貸款給原借款人,而是通過貸款給第三人,第三人又將款項周轉給原借款人用以清償貸款。這種情況不能因為款項周轉給原借款人用以清償貸款,就推斷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該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適用的是新舊貸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同一的情況;貸款人監督借款人貸款使用是權利而不是義務或職責,不能讓貸款人為貸款資金流向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然,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商業銀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來,欺騙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存在貸款資金始終在商業銀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沒有真實地得到資金等情況。
在借新還舊的保證擔保中,保證人是否知道貸款用途是借新還舊是關鍵,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貸款用途中已註明了借新還舊,保證人已簽字的應承擔保證責任。相反如果只是口頭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註明款項的真實用途,而寫作其他,例如流轉資金等,則新的保證人將可能不承擔擔保責任。商業銀行在借新還舊時,應該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應該告知保證人真實情況,在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條款中註明是借新還舊或者流動資金貸款,不應該虛構貸款用途,防止欺詐的嫌疑。
(二)、抵押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及其防範
借款合同當事人協議借新還舊,因為合同的標的作為債的要素已經發生變化,構成債的更改,發生舊債的消滅和新債關系產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貸款債權消滅,抵押權也同時消滅。所以應防範下列風險:
1、不簽抵押合同風險 借新還舊時仍然把原來的抵押合同作為借新還舊貸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更不重新辦理登記的做法導致新貸無第二還款來源,成為信用貸款。因此,辦理借新還舊手續必須重新辦理抵押手續。
2、惡意抵押風險 借新還舊時變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沒有抵押而在借新還舊時新設立了抵押。為了保全資產各行在辦理借新還舊時,對以前沒有抵押的或擔保物不足的,重新設立了抵押。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在此規定中,由於對「惡意串通」沒有作進一步的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的標准,這就在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的空間,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認識了。
鑒於這一實際情況,要防止構成「惡意抵押」。對新貸款將舊貸款的第三人保證更換為借款人自身財產設定抵押的,務必注意借款企業其他債務的到期情況和擔保方式,避免構成《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所規定的「惡意抵押」,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撤消而變成「信用貸款」。
為了防範借新還舊中補辦抵押手續而出現的風險,銀行在辦理借新還舊抵押貸款時應從謹慎原則出發,並在操作中注意如下問題。(1)、認真分析抵押人資產負債表,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狀況仔細研究,合理確定抵押物數額。一般而言,擬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占借款人資產之比例是多少,則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應的財產作抵押。(2)、對抵押人到期債務進行審查。在抵押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且這些債務不到期的情況下,抵押人將大部分資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並不違法,但在多個債權人存在且有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抵押行為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時銀行應要求客戶出具「到期債務清單」,一方面,在確定抵押財產時作為參考,即從抵押人的總資產中減去到期債務,其餘份額的財產就可以設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證據,以備今後發生糾紛時用以抗辯。(3)、在抵押人設定抵押物時,應要求客戶提供明確具體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盡可能地將抵押物的名稱、規格、處所、質量、購置時間、價格等相關內容具體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財產」、「一座樓」之類的模糊性詞語。(4)、當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時,應在合同上註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5)、合理確定抵押貸款額度,一般按抵押物價值的85%確定貸款本金,避免因抵押率(貸款與抵押物價值之比)過低而給其他權人留下抗辯把柄。(6)、當發生抵押糾紛案件訴至法院後,銀行應沉著應訴,要求被告或第三人承擔「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以抵押時抵押人的資產負債狀況對其提出「將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銀行,造成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進行積極地抗辯。對於享有撤銷權的權利人並沒有提起訴訟而被法院直接認定抵押無效的更應據理力爭。
3、抵押在後風險 曾經有一企業先後與甲、乙兩家銀行發生信貸,均以同一財產抵押,甲銀行在辦理借新還舊時,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記機關要求撤銷登記,登記機關撤銷後告訴甲行,由於該企業的此項財產已抵押給乙銀行,不能重復抵押而不予以登記。雖然登記機關不予以登記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銀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銀行在企業沒有擔保的情況下要求撤銷抵押,使貸款成為信用貸款。其次,按照《擔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八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甲銀行借新還舊,將本在先的抵押權變更為在後的抵押權,從而使乙銀行的債權優先受償,企業一旦沒有第一還款來源,甲銀行只能待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才能獲得清償。因此,借新還舊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況,在沒有另外落實新貸擔保的情況下,一定不能放棄舊貸的擔保。
4、優先權風險 優先權風險是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了一些權利優先於抵押權而使抵押權人面臨的風險。《稅收徵收管理法》確立了稅權優先的原則,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如果辦理借新還舊時,借款人欠繳稅款,則稅權要優先於重新辦理的抵押權。貸款行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應該了解借款人的納稅情況,如果存在欠稅情況,應當認真考慮是否借新還舊,不能辦理借新還舊的,可給予借款人一定的還款寬限期或者尋求直接處置抵押物。《合同法》也確立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原則,即「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借新還舊系用建設工程抵押的,應查明該建設工程是否拖欠建設工程價款以及與該建設工程相關的配套費用,如存在拖欠情況,計算抵押率時應予以考慮。
總之,如不能另行落實抵押手續的,就不應該辦理借新還舊。只要債權未獲完全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借新還舊前後相比較,借款人的信用規模沒有變化,其本身的信用風險沒有變化,但在第二還款來源方面隱藏著新的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如不得已實施借新還舊應當謹慎操作,絕不能勉強行事

『陸』 當前銀行要求企業還貸款後再進行新的貸款,對企業有何影響

許多企業抄過去都是採用借新還舊襲的方式,把到期貸款轉化為正常貸款。目前銀監會逐漸加大這方面的監督控制力度,要求各商業銀行對於採用借新還舊方式盤活的貸款,其風險分類須納入不良貸款進行核算。而不良貸款余額、比例的加大,直接導致監管評級、業務擴張、經營指標質量的升降,再說,現在銀行監管逐步趨緊,壓縮不良貸款是一項重要的量化指標,因此,銀行要求借款人貸款到期後,採用還舊借新的方式,就可以規避貸款五級分類質量的下降,這是最直接的原因。還有,採用還舊借新方式盤活的貸款,銀行就掌握了較大的自主權,貸與不貸的決定權回到了銀行手中。但採用借新還舊方式,則銀行是非常被動的。
對企業的影響肯定是很大的。即使還貸後銀行會持續給予支持,為其發放了新的貸款,但企業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籌集資金歸還貸款。如果企業資信狀況較好,籌資順利,對企業的經營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僅需支付籌資利息就可以度過難關。但如果企業效益一般,則必然表現為籌資困難,甚至求助於民間高利貸。高額的利息不僅加重企業負擔,且一旦銀行失約,則企業的生存將面臨生死關頭。這也是目前部分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斷裂的原因所在。

『柒』 以新換舊貸款中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規避

一、借新還舊貸款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證擔保下借新還舊的法律風險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上述規定有以下二點含義。
1、在舊貸沒有擔保或舊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
情況下,新貸的保證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借新
還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在舊貸款有擔保或舊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新貸的保證人明知是主合同雙方在辦理借新還舊,由於貸款手續上未註明借新還舊的內容,致使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又不承認這一事實,信用社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產生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利後果。
(二)抵押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
1、「惡意抵押」的風險。《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
規定:債權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它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它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在規定中,由於對「惡意串通」沒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沒有具體的標准,這就給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原舊貸沒有抵押,而辦理轉貸時以借款人自身的財產設定抵押時如不注意,該抵押行為有可能被其它債權人申請法院撤銷。
2、因破產而產生的風險。《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清算組有權追回財產,一同納入破產財產。因此,在原來沒有財產抵押擔保,而在辦理借新還舊時以借款人自身財產設定抵押,且辦理借新還舊手續的時間發生在企業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的,抵押有可能被清算組申請法院撤銷。
3、抵押未重新登記的風險。舊貸抵押的財產已在登記機
關進行了登記,辦理轉貸時認為原貸款已辦理了抵押登記,僅僅更換了原抵押合同,而新貸主體未到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致使抵押無效。轉貸後的新貸則變成信用貸款。
4、抵押登記先後順序產生的風險。同一筆財產同時抵押給二個或二個以上債權人,按《擔保法》規定抵押登記在先的債權人優於登記在後的債權人。在辦理借新還舊後,原抵押合同解除,新抵押的合同就由登記在先的抵押變成登記在後的抵押,優先受償權喪失。
(三)辦理借新還舊會計操作不規范產生的風險。
以新貸償還舊貸時,貸款手續上未註明「借新還舊」,又
由於會計人員操作不規范,未堅持「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的結算原則,將貸款轉存進了借款人的存款帳戶,而歸還舊貸時時會計人員未經借款人填字或出具支票而直接從借款人存款帳戶扣收,一旦信用社提起借貸糾紛訴訟,有可能引起借款人和擔保人以信用社從其帳戶強制扣收為由對信用社提起侵權的反訴。
二、借新還舊貸款中的防範措施。
從防範風險總的角度出發,借新還舊應嚴格遵循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四個條件:(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貸款利息;(二)在辦理借新還舊時點上無欠息;(三)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四)貸款擔保手續有效。同時還應堅持後手優於前手的原則。但重點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向借新還舊貸款的保證人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手續時,除口頭告知保證人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外還應在借款用途欄和保證合同上也註明「借新還舊」字樣,預防新的保證人行使債務抗辯權。如果在借新還舊時既有舊貸也有新增貸款,應當分開辦理為妥。
2、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借款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信用社應對抵押人到期債務進行嚴格審查。在抵押人有多個債權人且這些債務不到期的情況下,抵押人將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並不違法,但對多個債權人存在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抵押行為則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時信用社應要求他提供到期債務清單。一方面在確定抵押時作為參考,即從總資產中減去到期債務,其餘份額財產可設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證據,以防發生訴訟時用以抗辯。
3、當辦理借新還舊中,以第三人的財產為新貸設定抵押時,也應如實將借新還舊的情況告知抵押人,同時在借新還舊的抵押合同和借據上均註明「借新還舊」字樣,以防抵押人以貸款人和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其抵押物為由提出抗辯。
4、原貸是以財產設定抵押,在辦理轉貸時,一定要再次在抵押登記機關查清該抵押物的抵押情況,主要看是否有第二順序並排在本抵押物後的抵押登記。如果有,就不能辦理轉貸,要立即和抵押人協商還貸事宜或依法處理抵押物償還貸款。否則將失去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對於舊貸已在抵押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在辦理借新還舊時,新貸款主體應重新去抵押部門辦理登記,不能用舊貸的抵押登記代替新的抵押登記;對於在辦理轉貸時,以原已登記的(其它貸款)抵押物的剩餘價值部分設定抵押的,其轉貸後的新貸也應再去重新進行抵押登記,不能因原抵押物已過戶登記在信用社,而不去重新登記,否則轉貸後新增的貸款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5、會計人員在辦理借新還舊的帳務處理上,新貸如果轉入借款人的存款帳戶,歸還舊貸出帳時,應嚴格按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屬於存摺戶的要借款人在支取憑證上填字,支票戶的要由借款人開具轉帳支票,慎防會計人員使用特轉出賬。

『捌』 關於還舊借新貸款的問題。

1.一樓的可能明白問題的內容,但是和樓主一樣連貸款名詞都沒說准。
樓主是一筆商業銀行的公司貸款,該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稱為借新還舊。

2.借新還舊有利於商業銀行盤活、收貸任務的完成,克服了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進一步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並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強擔保,弱化即期貸款風險。

3.你想先還清貸款,再向銀行申請貸款,則是一筆新的貸款申請發放過程。當然不能算你所說的「還舊借新」。

4.為什麼會有這類借新還舊貸款呢?借新還舊主要作為商業銀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貸款余額、重新落實擔保手續的方式,規避不良貸款風險,延緩貸款歸還期限(類似貸款展期)的一種措施。

『玖』 企業用新貸還舊貸是否合法

這個不違法的。這只是企業的一種融資手段。只是不是XI QIAN啥的,正常的融資活動,是合法的。

『拾』 問個業務。企業貸款借新還舊的業務

在我國銀行信貸業務發展的過程中,借新還舊貸款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違規業務,直至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公布並施行的《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規定了借新還舊貸款可以認定為正常類貸款的四個條件,才開始對借新還舊的合規性予以承認,但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條件一直未予明確。

一、借新還舊貸款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的影響

借新還舊貸款是雙刃劍,如果在操作中做到嚴格准人、規范運作、劃明責任、強化管理,則短期內對商業銀行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一是商業銀行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落實資產保全措施;二是可以繼續維系信貸關系,可以獲得一定的利息收人;份是有利於改善因貸款期限與企業生產周期不匹配而人為造成的企業流動資金緊張。但部分借新還舊貸款在執行中操作變形、行為扭曲,成為商業銀行掩蓋不良貸款的重要通道,這部分借新還舊貸款在實際中會給商業銀行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並極易引發道德風險。

(一)借新還舊使貸款的風險狀況和內在損失程度不能如實、按期反映,延緩了信貸風險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銀行資產質量和經營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貸款的監管難度。一是影響了貸款風險分類的真實性;二是導致銀行計提撥備不準確,實際撥備頂蓋率不足;三是使應計人表外的應收利息轉人表內,虛增了銀行的當期收人,影響了經營成果真實性

(二)不利於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一是不利於信貸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弱化了貸款責任追究機制。二是不利於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信貸文化。

(三)造成信貸資產流動性下降。借新還舊已成為部分行處理到期貸款的一種習慣方式,造成部分行貸款實際收回率不高,信貸資產依靠借新還舊維持運行,這部分貸款雖然是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但實際己被客戶長期佔用,使銀行資產被『。固化」,造成貸款實際流動性不高,難以做到真正按照商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合理配置信貸資源,影響了銀行對新業務、新客戶的拓展,導致機會成本的增加,不利於銀行真正提高盈利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四)可能造成銀行喪失清收貸款的最佳時機。由於銀行發放的貸款大多數為擔保貸款,在借款人因第一還款來源出現問題時,銀行可通過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或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而借新還舊延長了原貸款的期限,使借款人、保證人經營情況或抵押物的價值的不確定性加大.當借新還舊難以為繼時,不良貸款就會立刻暴露,但此時可能導致銀行已喪失貸款的最佳清收時機

(五)對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為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不利於社會信用環境的建設。貸款到期不按時歸還而實施借新還舊,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借款人對商業銀行債務負責的主觀意識,造成企業信用觀念淡化,擠占挪用信貸資金嚴重,不但對銀行信貸資產形成潛在風險,而且對社會整體信用環境的建設極為不利

二、借新還舊貸款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規范的借新還舊准入規定和操作依據。監管部門沒有對商業銀行辦理借新還舊貸款做出明確的限定條款和操作規范,只是在(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中規定了借新還舊貸款可以認定為正常類貸款的四個條件。在基層銀行操作中,普遍將這四個條件作為辦理借新還舊的條件,實際上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四個條件之一「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其實形同虛設;二是對辦理借新還舊的次數和管理沒有約束;三是對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和資產質量信息失真沒有任何限制

(二)績效考核機制存在缺陷。近年來,各級行普遍將貸款質量作為經營成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但在考核指標設計上,過分強調不良貸款數量上的「雙降」,而對貸款風險分類的真實性考核力度不夠,使被考核者為完成考核任務,千方百計地通過借新還舊貸款維系風險貸款表面上的正常,掩蓋資產真實質量。部分基層行分支機構在操作過程中規定「不良貸款在誰的手中發生,則追究誰的責任,直到貸款收回」,這種不考慮不良貸款形成的真實原因和過程的機械考核制度,很大程度上挫傷了信貸人員的積極性,也誘發了信貸人員利用借新還舊貸款隱瞞不良貸款的動機

(三)尚未形成科學的信貸文化。一是思想認識上的誤區。一方面商業銀行對個別競爭性客戶貸款實施了主動借新還舊,認為優良客戶貸款風險低、收益高,擔心一旦不能滿足客戶提出的借新還舊貸款要求,造成優良客戶流失,主動降低了對優良客戶的信貸管理要求,對到期貸款實施了借新還舊。另一方面表現為部分行風險意識不強,對貸款借新還舊風險認識不足,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受地域經濟的限制,客戶資源相對x乏,無新的信貸投放對象,為維持現有信貸規模,對本應退出的客戶貸款實施了借新還舊。二是經營管理粗放。主要表現為貸款期限設定不合理,還貸時間與企業回籠資金時間錯配;貸後管理工作不到位,放鬆了對到期貸款的及時催收;對客戶現金賬戶監管不力,還貸資金流失等原因造成銀行對到期貸款被動借新還舊。

(四)企業間接融資為主的資金籌集方式與生產經營資金周期之間的不匹配,客觀上導致部分大額到期貸款實施借新還舊。目前,法人客戶貸款一般是一次發放、一次性收回,信貸資金投人到企業生產經營中往往轉化為原材料、產成品、應收賬款、貨幣資金等資產一定比例的組合,循環周轉。同時企業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一般盡量壓低閑置貨幣資金佔用,大額貸款到期後,一般難以利用企業正常的經營貨幣收人對全部貸款實現貨幣收回,銀行有時不得不通過借新還舊方式維持客戶存量貸款周轉。

三、政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明確界定辦理借新還舊的條件。促使其在合理范圍內發揮作用。由於銀監會對於辦理借新還舊的條件沒有予以明確,各國有商業銀行自行設定了一些情況予以辦理,標准不一,把握不一,容易造成風險。因此,監管部門應盡快出台辦理借新還舊的限定條款,明確規定可以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原因、次數、期限等內容。

(二)監管部門應合理確定貸款期限,盡量避免借新還舊貸款的發生。應在修改咬貸款通則》和有關貸款期限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時,明確銀行應該按照企業對信貸資金的使用期限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在此基礎上科學協商具體的還本付息方式,從制度上避免和減少借新還舊情況的發生。

(三)結合貸款五級分類的核心定義,進一步規范借新還舊貸款的分類認定工作。應明確規定凡辦理借新還舊的貸款,其分類級別最高不超過關注類。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新還舊貸款,分類級別應為次級及以下類。具體條件為:(1)企業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利息;(2)借新還舊貸款辦理次數超過2次(含2次);(3)企業在重組、合並、分立過程中,銀行不能完全落實債權,或存在法律風險隱患的;(4)經營狀況下滑或抵押物貶值,貸款擔保風險系數低於原貸款擔保風險系數的。

(四)盡快確立以風險為本的信貸管理體系,切實提高銀行信貸管理水平。貸款需要辦理借新還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業銀行在具體信貸業務工作中對貸款『·三查制度」的落實不到位,對企業經營周期、經營狀況、行業特徵了解不夠,因此必須要求商業銀行盡快完善信貸管理體系,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五)建立以效益為中心兼顧近期與長遠利益的考核評價體系。盡快建立起包括內部運營指標、客戶指標和員工發展指標等在內的完整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科學體現和引導未來績效。改變目前存在的重經營業績,輕業務管理的傾向,在經營績效考評辦法中,增加內控管理、規范經營、資產質量真實性等指標的權重,避免因資產質量指標要求過高,脫離實際,結果造成銀行基層壓力過大,在業務擴展中動作變形、行為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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