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放貸主管部門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調查核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 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Ⅱ 商業銀行應該如何對發出去的貸款進行管理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並對委託貸款業務進行分級授權管理。
一、發出催收通知
對於各類貸款,在到期前信貸人員要根據規定的時間,向借款人及時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單。
二、轉化不良貸款
不良資產轉化的主要方法有 :
(一)督促企業整改。如果在貸款期間就已發現預警信號,如借款人經常超限額透支、存貨積壓、應收賬款金額增大及周期延長等,銀行應立即與借款企業聯系,並針對不同的預警信號,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對經常超限額透支的客戶,可先以電話方式、後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客戶,希望客戶不再發生違約透支行為,否則銀行將退回客戶的支票或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對存貨積壓的客戶,銀行可建議客戶根據存貨積壓原因,或拓展、疏通銷售渠道,或調整、改進產品的品種結構、性能,或提高產品質量;對應收賬款異常的客戶,應建議客戶調整賒銷策略,積極催收貨款。總之,當銀行發現預警信號後,應第一時間採取措施,提醒並督促企業調整經營策略,改善財務狀況,不能因為貸款尚未到期或借款人尚能支付利息而掉以輕心。原因在於當貸款真正逾期或無法支付利息時,挽回銀行信貸資產損失的難度將更大;
(二)積極催收。當借款人未按時支付利息,或未能根據借貸合同規定的日期還款時,銀行應立即通過電話與借款人聯系並催收。倘若借款人迴避,或既不還本付息又不與銀行聯系,銀行應向借款人發出措詞嚴厲的信函或電傳,敦促借款人盡快還本付息。如借款人仍未還本付息,或以種種借口拖延不付,銀行應派人上門催收,或約見借款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商談落實貸款的還本付息事宜;
(三) 借貸雙方簽訂處理協議。協議內容可以包括:1、追加新貸款:在借款人提出要求增加新貸款時,銀行應重新審核當初企業在申請原貸款時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項目評估報告、信貸員或審批小組的評估報告,查明貸款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貸款額不能滿足項目資金需求的真正原因。 若是由於申請及審批時不可預見的情況變化導致的資金不足,但項目或產品本身仍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或市場潛力,若追加一部分貸款就能使項目上馬或產品投產,並在一定時間內能收回全部貸款的本息的前提下,銀行可根據自身信貸資金額度的實際情況,在允許的范圍內考慮給予追加新貸款 ;2、追加擔保品。確保抵押權益,追加保證人;3、參與借款企業的管理。對於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借款者,尤其是對於那些經營管理混亂、計劃決策屢屢失誤、管理班子渙散、領導能力薄弱的企業,銀行應要求參與借款企業的管理,幫助其提高經營管理水。例如,銀行可以讓銀行官員參加企業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制定,要求特派員充當審計員,甚至可能要求保留或撤換企業現有的管理班子; 銀行還能要求借款者精簡人員,從而壓縮成本開支等等。銀行參與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企業改變原來管琿混亂的狀況,制定正確的經營決策,實行科學有序的管理,提高企業的營運效率和盈利能力,從而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助於銀行收回貸款。
三、重組不良貸款
針對借款人經營困難,但又具有諸如技術、資產、 品等方面的優勢,可藉助多方面的力量,推動借款人與其他企業兼並、合資、合作,或進行股份制改造,幫助企業尋找適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體制,藉以對不良貸款進行重組,落實新的債務人,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四、清收不良良貸款
(一)行政清收。主要是信貸營銷人員通過正常的行政手段做好催收工作。當借款合同中列明的違約事件發生時,銀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借款人,告知其已發生違約行為 , 責成其限期採取有效措施加以糾正,並應同時書面通知貸款保證人。發出違約通知書後, 信貸營銷人員應密切注意借款人的反應,了解其是否採取補救辦法,主動上門催收,監督其糾正。同時,應向本行信貸營銷部門領導匯報,研究催收對策,採取防範措施,以確保貸款的收回。
(二)依法催收。
Ⅲ 剛剛從銀行貸款50萬,現在要買房,銀行會不會進行監管
剛剛從銀行貸款50萬的話,首先你貸款在50萬,肯定要是抵押的。要不這50萬你也貸不出來。所以你帶出來去買房的話應該是銀行不會對你進行監管的。因為你貸款50萬的話,這50萬是要去還款的。如果你還不了的話,你的抵押肯定就會會被銀行回收的。
Ⅳ 銀行對已經辦理的住房貸款是不是負有監管責任
看了樓主的問題補充,其實你們單位的集資建房貸款,和商品房購房貸款是一樣的。購房人把首期交到銀行,銀行把購房款打到開發商帳號,然後購房者每月向銀行還貸。銀行在向開發商發放貸款時,是要審查建設用地的各種情況的。但是如果那塊地本來就是你們單位的,一般工業用地都有配套的內部生活設施用地,因此,只要規劃部門有審批,銀行就可以發放貸款。只是我們國內的銀行,有些在操作上很不規范,發放貸款時走人情的不少見。如果貸款都能不按程序拿到,後續的監管只是空話。你如果要投訴,也可以向貸款銀行的上級銀行投訴,同時也向中國人民銀行投訴
關於地皮的審批手續,
提供的集資建房合同、用地許可證等。
公司以集資建房的名義,利用職工辦理了住房貸款,注意,是「利用職工辦理了住房貸款」。因為樓主沒有說清楚,銀行的錢是給了誰的,所以,可能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情況1:職工和銀行簽貸款合同,錢是由銀行打到職工帳號的,職工再交給公司。錢要由職工本人還。或者為了方便,錢統一打到公司帳號。
情況2:公司以職工要集資建房的名義和銀行簽合同,錢是直接打到公司帳號,錢由公司還。
情況1處理:
銀行只是把貸款發放給職工,職工把錢給了公司,然後公司違反集資建房的約定,把資金挪用!
如果是這樣的,首先,罪魁禍首是公司,是公司挪用了資金,應該到公司的主管部門去投訴,制止公司挪用資金的行為。
銀行是沒有責任的,因為貸款合同是銀行與個人簽的,銀行和公司沒有簽合同,只要公司當時提供的建房合同、用地許可證是真實的就可以了。即使是錢統一打到公司帳號,也可以解釋是方便客戶而已。因此,職工應該去追究違反集資建房合同的公司,而不是找銀行。
情況2:
這是銀行和公司之間的關系,錢是要公司還的,銀行提供的資金被挪用,承擔風險的是銀行,銀行本身是受害者,這只是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對資金的使用監管不力,銀行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和公司解決問題,因此,投訴銀行是沒有用的,難道還有投訴受害者的?!
所以,無論那種情況,都是要找罪魁禍首才對,找其他人都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如果解釋不清楚,請樓主在問題補充那裡提供詳細情況。最好給我發消息,我會盡快回復
Ⅳ 銀行紀委如何對不良貸款處置進行監督
可以從不良貸款的抄貸前貸中貸後進行監督。
貸前,可以審查經辦人有沒有合規辦理,從中調查有沒有弄虛作假、受賄等等
貸中,貸款審核流程有沒有合規,抵押手續是否合法等等
貸後,貸後管理是否到位,抵押物重評、貸款款項的使用有沒有跟蹤,是否符合規定,出現逾期或者不良後催收情況有沒有執行,執行催收有無記錄等等。
Ⅵ 請問銀行貸款有12期監管期嗎
沒有太注意過這個情況,可能是監管部門的要求,要求對貸款進行持續監管
Ⅶ 銀行自己貸款需要監督人簽字監督人起什麼效果
自己貸款需要監督人簽字,有可能是找的擔保人,並不是所謂的監督人,如果貸款人還不了貸款,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Ⅷ 銀行貸款資金由第三方監管的相關問題。
透露實情,你的錢抄如果轉出本省襲,當地的銀監局是不會費勁去查的,建議你按照貸款用途轉入收款方,收款人可以分批轉入你多個朋友親戚賬戶,但是不要轉入100萬就正好轉出100萬,可以轉90萬,然後取10萬現金給你,最好有零頭,永別轉款回自己賬戶,可以從親戚朋友賬戶取現金或者就用他們的賬戶,我覺得你應該明白吧
Ⅸ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有哪些
1.利率政策
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 農村 、後城市,先大額、後小額的步驟。但是 中國 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後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 自然 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 企業 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 歷史 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准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准,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3.混業經營
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並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 交通 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於後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於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並於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