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信用報告查詢記錄出現異議核查什麼意思
異議核查一般是人民銀行(或是商業銀行)在接到客戶提出的異議申請後,以「異議核查」為理由向個人徵信系統查詢該客戶的個人信用報告。
1、個人認為信用報告中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提出異議申請。
2、徵信分中心接收異議申請後,應於接收當日通過個人徵信查詢及異議處理子系統登記異議內容,發送至徵信中心。
3、金融機構受理涉及本行的異議申請後,認為需要徵信中心核查的,應及時在個人徵信查詢及異議處理子系統登記異議內容,發送至徵信中心。
金融機構應在接到徵信中心個人異議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回復。
(1)不良貸款責任追責提出異議擴展閱讀:
個人信用報告主要分為三個層次遞進展示逾期信息:
一、先展示概要信息,再展示明細信息
個人信用報告首先展示最受關注的逾期概要信息,對信息主體最近5年內所有的逾期及違約記錄進行匯總描述,幫助信息主體整體把握自身逾期情況。其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
1、一部分是存在嚴重逾期情況的業務總數量和金額,包括呆賬信息、資產處置信息、保證人代償信息;呆賬信息指被金融機構核銷或認定為「呆賬」狀態的貸款和信用卡的信息。
資產處置信息指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貸款和信用卡的信息。保證人代償信息指因保證人(如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代償形成的債務。
2、另一部分是除此之外的貸款、貸記卡和准貸記卡業務在最近5年內的逾期匯總情況,包括逾期業務的總數量、有多少個月發生過逾期、最高的單月逾期總額、最長的逾期時間等等。
二、明細信息中,按逾期嚴重程度排序,首先展示最嚴重的逾期業務
個人信用報告按逾期嚴重程度進行排序展示各類業務,展示順序依次為:資產處置信息、保證人代償信息、貸款、貸記卡、准貸記卡、擔保信息。
三、貸款和信用卡業務中,多筆業務按照逾期嚴重程度從高到低依次展示
首先展示最受關注的有嚴重逾期行為的呆賬業務,然後按照「五級分類」的嚴重程度(即損失、可疑、次級、關注、正常)依次展示其他未結清業務。
Ⅱ 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應由哪個部門負責
辦理房證需要貨款認定書.應去哪個部門辦
Ⅲ 對不良貸款進行訴訟追償怎麼操作的
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理賠完成之日與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必然存在時間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喪失,因此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履行一定的追償義務,以保障訴訟時效的延續(國外有紅線保險條款,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加印套紅色條款,以提醒被保險人注意保全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保險人在理賠之前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的磋商,並不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時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理賠之後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使被保險人未履行追償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的追償行為足已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無須被保險人通知第三人權益轉讓的事實。因而保險人自身及時理賠,盡快向第三人追償也是保全時效的方法。基於上述認識,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主要有以下兩類:訴訟時效保險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而發生的,除其他法律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根據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認知程度,分別規定了1年、2年、20年三類訴訟時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應依照被保險人應當適用的訴訟時效確定其適用的時效。而民商事特別法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保險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索賠時效,《民法通則》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專門規定的,應當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民法通則》以外的民商事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原則,應優先適用。在此情形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須依照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的特別法的時效規定予以確定。行使范圍財產保險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權行為和合同違約行為損害保險標的,在海商法上還有共同海損引起的保險代位求償問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害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賠償、代位求償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佔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鑒於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合同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依《合同法》第107條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保險人得依合同違約的代位求償權也僅僅是賠償損失,不包括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保險人得代位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被保險人實際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金額范圍也不完全一致。首先,保險人代位權受到保險賠償額的限制。其次,與保險責任的范圍有關,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的損失額,屬於保險人可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原則上保險責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保險人代位的求償權中也不包括此項損失的賠償請求權。此外,《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而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因基礎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貨運保險合同為例,貨運合同為基礎合同)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受到限制。例如,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貨物損失,事故責任無外乎承運人自身原因、相對方原因和混合原因。無論何種原因,都造成承運人對貨主(被保險人)的違約,貨主對承運人當然有合同權利。然而,因相對方原因造成承運人對貨主違約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條,貨主不能追究相對方責任,但基於相對方的侵權,貨主可直接追究相對方的侵權責任。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只能選擇代位侵權的損害賠償直接追究相對方責任,而不能選擇承運人合同違約的賠償責任。
Ⅳ 不良貸款涉案人員離職能否追究責任
已經離來職銀行信貸員未現良源貸款需要負責 離職手續交接清楚事與原單位存勞關系需承擔工作責任 根據《華民共勞合同》規定 第五十條用單位應解除或者終止勞合同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合同證明並十五內勞者辦理檔案社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者應按照雙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單位依照本關規定應向勞者支付經濟補償辦結工作交接支付 用單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備
Ⅳ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這合理嗎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是正常專的。這些不良貸款有屬可能是信貸員故意與貸款客戶相互勾結的,有些是貸款客戶確實暫時還不上的。經辦合同上還有信貸員的簽名印章等。只有經辦的信貸員去清收是最為合理的,換為其它不明舊事的人是不利於收回不良貸款的。被要求清收實屬正常。
個別信貸員抱有「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責任追究難以起到震懾大眾的效果,影響了不良的清收處置工作成效。現在有些銀行已經實行自負盈虧,不象那些國有銀行,可以把損失推給財政。那麼經手辦理的貸款,客戶不按時還款,那麼銀行的信貸員就要負責的。
Ⅵ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責任追究屬於什麼法律
商業貸款申請條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為其擔保;
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提出借款申請時,在建行有不低於購買住房所需資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購房預付款支付給售房單位的,則需提供付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追究銀行不良貸款責任人的責任時應遵循什麼基本原則
應該:是否盡職盡責,有無過錯和違法違紀行為
實際:每個地方,每家銀行都不盡相同,看銀行的規定和行長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