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公司 資本金要求
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
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一般包括對主要股東的要求、對公司資本金的要求、對管理人員的要求、對硬體設施的要求等。如我國《保險法》第68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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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公司的資金只允許存銀行嗎
不是。
保險公司的資金分配為幾個方面:
原始股,銀行高額存款,鐵路,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
3. 設立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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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三方面的規定:1.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這一規定高於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但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公司法在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又規定需要高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對保險公司規定較高的注冊資本,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有相當的資金支持其賠付能力,在出現保險事故時能夠及時理賠,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2.保險注冊公司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這一種形式,目的是保證保險公司理賠的及時性和可靠性。需要說明的是,保險法僅要求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部分是實繳貨幣資本,而在最低限額以外,對保險公司有用的非貨幣出資,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也是可以的。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2億元。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廣,經營規模大,就需要對其規定更高的注冊資本數額,以確保其償付能力。為此,保險法授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作出高於保險法關於最低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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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有沒有限制
交通事故是沒有賠償上限規定的,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1)醫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交通費;(5)住宿費;(6)營養費;(7)賠償金;(8)器具費;(9)喪葬費;(10)生活費。
5. 保險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保險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不低於保險法規定的最低限額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 ;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經營壽險業務的全國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經營壽險業務的區域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
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為企業法人或國家允許投資的其他組織;股東資格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中國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申請條件:
保險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保險公司的設立首先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設立保險公司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不低於保險法規定的最低限額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具備保險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正式申請表和有關文件、資料。金融監督部門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如果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辦理登記的,許可證自動失效。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央銀行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的變更、解散:保險公司的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公司分立或者合並;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以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保險公司——網路詞條
6. 在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嚴格的限制規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於
保險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的企業,按商業化原則運營,追求利潤。那麼保險公司怎樣賺錢呢?很多人認為,保險公司每年收取那麼多保費,肯定是靠收保費賺錢了。實際上並不完全是這樣,保費收入並非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前面的例子中我們看到,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中,大部分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用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另有少部分覆蓋保險公司的營業成本,並提供少量利潤。所以,保險公司收取保費主要是為了集中應付風險,並非主要的利潤來源。保險公司的利潤來源包括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以及解約益和資產增值等收益。死差益是保險公司每年實際支付的保險金額與每年收取的保費之差,若保險金的支付比收的保險費多的話,死差益就是負值;利差益是保險公司運用資金進行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它是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費差益是保險公司實際營業費用支出與預期營業費用支出之差;解約益是投保人囡退保而繳納的退保費,資產增值是保險公司各項資產增值帶來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大樓增值了等。保險公司運用資金進行投資之前,必須首先預留一部分准備金,用於滿足可能發生的賠付保險金需求,這部分資金也就是所謂的保險准備。各國保險監督管理當局都對保險准備金率作出了嚴格限制和監管,比如劃定保險准備的計提比率,集中保險准備,防止保險公司在利潤的驅使下過度投資,造成不能滿足保險金賠付的流動性危機。保險公司計提保險准備後的資金可用於投資,但保險資金運用必須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多樣性的原則。保險資金運用的范圍在法律上也有嚴格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投資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資金拆借、投資基金等。對於股票投資、不動產投資、抵押貸款、境外投資等,必須經過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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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規定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三方面的規定:1.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這一規定高於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但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公司法在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又規定需要高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對保險公司規定較高的注冊資本,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有相當的資金支持其賠付能力,在出現保險事故時能夠及時理賠,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2.保險注冊公司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這一種形式,目的是保證保險公司理賠的及時性和可靠性。需要說明的是,保險法僅要求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部分是實繳貨幣資本,而在最低限額以外,對保險公司有用的非貨幣出資,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也是可以的。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2億元。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廣,經營規模大,就需要對其規定更高的注冊資本數額,以確保其償付能力。為此,保險法授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作出高於保險法關於最低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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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哪些行為會導致保險投資比例受限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今天起正式實施。這個影響15萬億保險資金運用的部門規章,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七十八條,今年1月份發布。
2017年保監會祭出數十張監管函,不少指向保險資金的關聯交易不規范,保監會要求違規保險公司必須馬上停止和部分關聯公司的交易。
新出台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新增了可能導致限制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的情形,豐富了監管手段,對被監管公司形成威懾。
《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辦法》,存在三種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