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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佔用利息的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1-06-09 02:23:18

『壹』 企業資金佔用費和利息是怎麼算的

企來業資金佔用費自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應計利息增加
應收賬應計利息=應收賬款佔用資金×資本成本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收賬款平均余額×變動成本率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日銷售額×平均收現期

企業資金佔用費
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佔用費的多少取決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再由雙方協商確定資金佔用費的計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說資金佔用費可以算得上是企業之間變相的貸款。

『貳』 「資金佔用費」是利息還是違約金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佔用費指我國國營企業使用國家撥入資金而按規定標准交納的佔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佔用費分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兩種。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

國家對這兩種佔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准。資金佔用費作為純收入即利潤的一種分配方式。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都須交納,在利潤中列支。

在會計核算中,計算應交納兩費時,一般借 (或減) 記「利潤分配」帳戶及各該明細帳戶,貸(或增)記「應交資金佔用費」帳戶。從實行利改稅的辦法以後,此法即停止執行。




(2)資金佔用利息的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在常見的各類民事糾紛中,資金佔用費一般出現在借款糾紛案件中,但在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非借貸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資金佔用費的問題,司法者對於其性質、適用標准往往莫衷一是。

法律並無關於資金佔用費的概念、適用規則等規定,僅在一些司法解釋或者地方性規定中有所體現。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叄』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對計算復利有新規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資金佔用利息的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借期也沒約定利息,按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可否主張從起訴至款還清日按6%年利率計息

不可以。

根據《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資金佔用利息的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伍』 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息怎麼計算

您好,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1)未約定,則不支持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不明,則自然人間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間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24%之內的,予以支持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4%-36%之間的,當事人自願

A、這部分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給付,則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已經支付,借款人要求返還,則法院不支持。

B、換句話說: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36%之外的,超過部分不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國家法律規定貸款利息超過多少違反規定

超過年利率36%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資金佔用利息的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柒』 關於資金佔用利息計算的問題

是按銷售收入總金額比例計算的分攤利息,先把按500萬分配到每一萬元,你們佔了100萬,再乘以你們的100萬就是你們應該分配的4萬元,是合理的

『捌』 資金佔用費受現行法律保護嗎

合同中約定了資金佔用費為利息賠償性質的,約定的資金佔用費的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此內容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內容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資金佔用利息的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資金佔用費指我國國營企業使用國家撥入資金而按規定標准交納的佔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佔用費分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兩種。

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國家對這兩種佔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准。資金佔用費作為純收入即利潤的一種分配方式。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都須交納,在利潤中列支。

在會計核算中,計算應交納兩費時,一般借 (或減) 記「利潤分配」帳戶及各該明細帳戶,貸(或增)記「應交資金佔用費」帳戶。從實行利改稅的辦法以後,此法即停止執行。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玖』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行前的利率怎麼計算

計算方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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