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
商業銀行對客戶提供以下7項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同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立和撤銷;
(二)同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撤銷;
(三)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轉賬業務;
(四)以電子、紙制等形式提供的12個月以內(含)的本行對賬單服務;
(五)通過本行櫃台、ATM、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
(六)通過POS、ATM、轉賬電話等提供的境內跨行查詢服務;
(七)密碼重置服務相關費用納入賬戶、密碼、電子證書等掛失費處理,不得單獨收費。
商業銀行應對以下賬戶免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一)單位指定用於發放工資(含退休金)的銀行賬戶;
(二)醫保、低保、事業保險、養老保險賬戶等用於發放社會保障資金的銀行賬戶;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
(四)已簽約用於償還個人貸款且對應的還款合約尚未終止的銀行賬戶(信用卡賬戶除外);
商業銀行對同一賬戶不得同時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商業銀行執行相關服務價格前,應至少提前5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
2. 為什麼銀行可以自行規定收費項目和金額
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大多是宏觀業務,比如存貸款利率。而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支取手續費等,屬於銀行既有的中間業務,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銀行自主定價空間較大。根據現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價格,具體服務項目及其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發改委會同銀監會制定、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所以ATM跨行手續費是經過銀監會批準的合理收費,只是各家銀行收費標准各有不同罷了。
3. 銀行收費怎麼收的
http://www.p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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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今年5月1日起,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本次銀行減免的只
具體情況其實你可以問銀行工作人員這是他們得工作這就是他們得工作畢竟我們都不是專業的也不能和你亂說
5.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2014年2月14日,中抄國銀監會、國家襲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公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該《辦法》分
總則;
政府指導價;
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
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內部管理;
服務價格監督管理;
附則7章38條。
6.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為:
(一)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
除前款規定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大額取款業務、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除外。
以上「零鈔」、「大額」的界定以及相關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制定本系統內統一的定價管理制度,明確定價范圍、定價原則、定價方法以及總行和分行的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於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應至少於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
商業銀行就前款事項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時,應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和獨資財務公司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其服務價格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沖突的,一律廢止。
7. 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可以對哪些業務收費
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
8.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4年2月14日,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公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專法》。該屬《辦法》分總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信息披露,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監督管理,附則7章38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予以廢止。本辦法生效後,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