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監會2018年上半年立案調查信披違法違規案件有多少
7月20日證監會例行發布會上發言人高莉介紹,今年以來,證監會稽查部門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堅持「精準立案、精準查處、精準打擊」的原則,始終把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等各類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作為稽查執法的重點。上半年,證監會立案調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39件,同比增長50%;辦結17件,其中查實16件,成案率94%。

下一步,證監會將抓緊做好在辦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調查和處罰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高莉強調,在前期召開的稽查案件線索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突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作為線索篩查和分析的重點,要求絕不放過任何可疑線索,發現一起,立案一起,堅決查辦市場關切、影響惡劣的重大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始終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保持高壓態勢,切實增強執法威懾,提高違法成本,有力督促各類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歸位盡責,不斷夯實市場穩定運行基礎。
來源:新華網
❷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說明每年都需要做嗎
主要防止控來股股東非經營性占自用企業資金或者和其他關聯方存在不公平交易
經營性資金佔用是指通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采購、銷售等生產經營環節的關聯交易產生的資金佔用。
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是指合並范圍內各公司為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墊付的工資、福利、保險、廣告費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資金;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拆借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為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承擔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權;其他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使用的資金。
❸ 創業板的關聯方資金佔用中經營性的資金佔用也要披露嗎
國足出線了!確實值得高興,作為足球媒體人,國家隊能夠進入12強賽,對於我們而言是有切身利益的。國足的成績於足球媒體而言,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國內足球市場如此火爆,中超逐漸成為亞洲第一聯賽,中央舉全國之力發展足球之際,中國足球太需要國家隊的勝利。
高洪波從5年前的世預賽征程中下課,5年後他又在世預賽中回歸。當年的高家軍與現在相比,大部分人員已不同,戰術打法也沒有可比性,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球隊依然是如此的團結。高洪波、卡馬喬和佩蘭都曾先後在國足帥位下課,唯高洪波在被辭退後有球員發聲公開力挺的,其中就包括2011亞洲杯上被傳聞與他不和的郜林。一名「高一期」和「高二期」都是國足核心的球員私底下曾如此評價高洪波,「老高是有追求的,大家也願意為他賣命。」
於是,呼喚高洪波繼續擔任國足教練的呼聲漸高,相信經此一役,高教頭也勢必自信高漲,似乎更有資本競選國足教練之位。
就我個人而言,是非常佩服高洪波的勇氣和擔當的。在中國足球最困難的時候,是他挺身而出接受這份「死亡任務」。12強賽,對於中國球迷而言,就已經是「我們的世界盃」,成績已經不太強求,要的就是球員能夠踢出精氣神,相信沒有誰能夠比高洪波更加勝任,不管大牌洋帥還是本土教練。
在高洪波當初接過國足主帥的帥印時,中國足協就給他冠上一個「預選賽主帥」的別扭定語。不過,外界一直認為如果高洪波真的能夠帶領著國足創造奇跡,殺進最終的12強賽,他有很大的可能繼續帶領這支球隊。
高洪波不是一個輕易對外流露自己真實想法的人,但他在29日晚間的賽後發布會上的神情明顯不自然,有一些完成任務之後的如釋重負,又摻雜了一些小心翼翼。但他一開口就總結性地感謝團隊、球員這短短時間以來的工作,這已經充滿了一種告別的意味。
他說:「我現在也是中國足協的執委,仍然會在中國足球的專業發展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議。作為一個中國教練,能夠再次回到國足主帥這個位置,感謝領導對於自己的信任和支持,這也是完成這個比賽很好的基礎。」
當時有記者問他帶隊打進12強賽,如果不能繼續任教是否委屈,高洪波將自己的情緒收拾得非常好,「我已經是51歲的年紀了,過了知天命的年齡。作為一名中國足球教練,在中國的土地上不管今後在任何崗位干任何工作,都是繼續為中國足球服務。」
這是明智的態度,但千萬不要在全民狂歡中,一時頭腦發熱。再來競選國足教練。要知道,中國足球走了不少彎路,不是你所能承擔得起的。
本來事情到此為止,足協繼續開展選帥,一切將往專業而有希望的方向發展,但沒想到
4月5日,中國足協在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宣布正式聘請高洪波為中國男足國家隊主教練。在中國足協的公告中寫到:3月29日,中國男足2比0戰勝卡達隊成功晉級2018年世界盃亞洲區12強。中國足球協會主席辦公會經過慎重研究,決定正式聘請高洪波作為中國男足國家隊主教練。
高洪波擔任代理主教練期間,隊伍的精神狀態、戰斗意志以及團隊協作精神取得積極變化。在困難的局面下,國足以敢拼敢搶的精神打出狀態並取得最終的勝利。主教練得到了全體隊員的信賴以及技術專家組的肯定,同時也得到廣大球迷的認可。中國足協認為,高洪波是繼續率領隊伍征戰世預賽亞洲區12強比賽的合適人選。
那讓我們看看,在中國隊出線之餘,高洪波在這兩戰當中起到了怎樣的作用呢。是不是讓佩蘭執教就肯定會輸呢?
打馬爾地夫,魚腩隊,只贏了個4比0,全場比賽無亮點,指揮無亮點。打卡達,在幾乎全替補隊容的情況,贏了個二比0,同樣在臨場指揮中也沒看出跟上一場有何變化和新意。這兩場比賽,就認定教練的成功,完全沒有說服力。
在打馬爾地夫時,高說過,輸在心理,這真是一語中的,中國隊是沒有底氣,無論是隊員,還是教練,都是土鱉。
何為輸在心理,要知道教練與教練之間不是在於理論有多少,也不是在於一兩場比賽的決策對與否、輸與贏,而是整體的實戰經驗和氣場。
在中超各隊爭相天價聘請國際名帥的時候,繼續讓沒有任何與國際強隊比賽經驗的本土教練帶領國足隊員征戰國際賽場,在心理上能有底氣嗎?
再看恆大,幾年獲得亞冠、超冠,不得不佩服人家的管理及遠見。當還是韓國教練的時候,戰績說得過去,恆大決策層卻斷然換國際名帥,當時媒體和球迷一邊倒的反對,但結果如何,今天相信沒有誰認為這次換帥是錯誤,這才叫決策魅力,才叫運籌千里。
而中國足球的今天,也到了關健的決策時刻,是曾續這場意外的出線狂歡,繼續安全穩妥的為官之道,還是亦然決然,果斷通過技術專家組選擇國際名帥來指導,這是真正檢驗足協領導決策力的時刻。
遺憾的是,足協在意料之中選擇了順應民意,繼續讓高洪波擔任國足主帥。
當媒體與球迷陷入狂歡的時候,足協作為一個專業的管理機構,更需要冷靜的決策,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就斷然決定了主帥的人選,同時所給出的理由也完全不具專業性。這樣的足協,真的能有所作為嗎?
高洪波在之後也表態:我能帶國足打十二強賽是全體中國教練的榮耀。
這真的是榮耀嗎?到底是能帶國足打十二強賽是榮耀,還是在比賽中取得戰績或者能展現出拼博的士氣才是榮耀?這一點必須要分清。
高洪波,不能說他能力不行,但也要有自知之明,雖然這次國足出線是有功,但運氣的成分佔多數,中國的足球環境大家都知道,成績好,媒體球迷一片贊嘆,成績一團糟,馬上指責罵聲也蜂踴而上,現在國家隊在高的帶領下一團和氣,但如果敗了呢,還會如此嗎?
認真看看網上支持高洪波擔任國足主教練的文章,發現更多的是基於激情和情懷的因素,更多的是出於對足協這些年所請的國外教練糟糕業績的一種逆反心態。而不是從專業的角度來判斷。
當然,既然國足主帥人選已定,說多無異。總之,中國足球之路,任重道遠,希望高洪波能帶領中國隊在十二強比賽中打出氣勢,打出風格,打出水平。至於戰績,就別再苛求了。
❹ 對方借錢,說每天付高額的利息,是寫利息利好,還是寫資金佔用費對出借方有利
寫借條就行,別寫高額利息,年利率超過36%就是高利貸,高利貸是非法,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千萬別寫高額利息,免得有糾紛對出借方不利。寫普通借條,利息寫每天付清。
❺ 新財務准則對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的規定
上證所:強調披露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情況
08.1.3 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布置滬市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除常規的披露要求外,《通知》對今年的年報披露還提出了兩項新要求。
一是上市公司如果在報告期內發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違反相關規定買賣公司股票,或發生其他涉嫌違規買賣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將收回涉嫌違規所得收益的,公司應在本次年報全文的「重大事項」中披露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時間、金額;
二是上市公司在執行新會計准則過程中,根據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最新發布的規定對前期已披露的2007年期初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做出變更或調整的,應當作為單獨議案與本次年報同時提交董事會審議,並在董事會決議公告中對變更或調整的具體項目和金額進行說明。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於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在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書中未披露經審計的2007年年度業績情況的,也應當於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年報。上市公司預計不能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報披露的,應當在4月15日之前提交書面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上證所將自5月1日起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對公司或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通知》規定,在年報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現業績提前泄漏,或者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公布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財務數據;披露業績快報後,如出現實際業績與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及時發布業績快報修正公告,並解釋差異內容及其原因。另外,存在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上市公司,須增加披露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發生時間、佔用金額、發生原因、責任人和董事會擬定的解決措施。
《通知》還特別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情況,在2007年年報全文的「重要事項」部分,說明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上證所鼓勵有條件的上市公司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報告和審計機構對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
根據均衡披露原則,上證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2007年報。
深交所:業績預告不得晚於本月底 深交所今日發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關於做好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就新會計准則實施後2007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作出相應的規定。
深交所還要求,上市公司預計2007年度凈利潤為負值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出現大幅變動,且未在此前進行業績預告的,應當及時發布業績預告,公告時間最遲不得晚於2008年1月31日。已發布業績預告的公司,如預計2007年度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存在較大差異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中列示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時,計算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等的增減變化幅度所採用的比較基期的數據,應以按第7號規范問答編制的調整後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為准。公司須分析模擬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凈利潤與原准則下凈利潤是否存在重大差異,並應列示說明差異形成的依據和原因。
上市公司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一號》的要求,在年報附註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權益的調節過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項目、影響金額及其原因。 對於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發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違反相關規定買賣公司股票的,或發生其他涉嫌違規買賣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將收回涉嫌違規所得收益的情況,《通知》要求公司應在本次年報全文的「重大事項」中披露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時間、金額,並在財務報表附註相關部分作出詳細披露。
深交所還規定,主板公司應當按照該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議評估,作出內部控制自我評價,鼓勵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參照《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規定,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證券投資達到《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證券投資》第10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編制年度證券投資專項說明並提交董事會審議,保薦人和獨立董事應當對證券投資專項說明出具專門意見,並與年報同時披露。 深交所通知還對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對外擔保、非標審計報告、公平信息披露情況、發行可轉債情況,以及執行新會計准則以外原因作出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包括相應的追溯調整等披露事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深交所同時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報的披露工作。深交所將在上市公司預約的基礎上,根據均衡披露的要求安排上市公司披露年報,其中主板每日原則上最多安排25家公司披露年報。不能在此前披露本次年報的,深交所將自2008年5月1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對公司或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新上市的中小企業板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中未披露經審計的2007年度財務會計資料的,應當於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報。年報預約披露時間在2008年3月和4月的中小板公司,應當在2008年2月29日前編制並披露2007年度業績快報。
❻ 新三板董監高 在成為高管前的資金佔用是否要披露
只需要批露在董監高任期之內存在的資金佔用的問題,當然,如果資金還處於佔用狀態的話,一定要批露的。所以在成為董監高之前一定把資金佔用問題解決掉。
❼ 上市公司年報 是董事會審批後批露的還是股東大會是否還要交易所審批後才批露
索 引 號:40000895X/2010-07830 分類: 上市公司相關規定 ; 證監會公告
發布機構: 證監會 發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名稱: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文號: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主 題 詞: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37號
為增強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維護資本市場的 「三公」原則,各上市公司和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實做好2010年年報編制、披露和審計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 —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0號 — 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統稱《年報准則》)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 —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年修訂)等信息披露規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報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我會有關規范問答及其他涉及財務報告的規定,編制2010年年度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的規定,加強內部質量控制,進一步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對經審計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質量提供合理保證。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水平,確保信息披露質量
(一)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負全面責任。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提高公司風險防範能力和規范運作水平。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上市公司應披露建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依據,本年內發現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缺陷發生的時間、對缺陷的具體描述、缺陷對財務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時間表、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勵上市公司披露董事會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董事會對於內部控制責任的聲明。聘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的公司,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司的自我評價意見不一致的,公司應解釋原因。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為確保2011年順利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年報「監事會報告」部分說明監事會已經審閱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對董事會自我評價報告是否有異議。
(二)解決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如存在,應披露相應的解決措施、工作進度及後續工作計劃。
上市公司應積極通過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多種方式實現整體上市,從根本上解決由於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項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增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推動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確實不能減少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獨立董事事前審查義務以及事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關聯交易運作的規范性。
(三)加強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嚴禁違規佔用資金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如實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債務往來情況,明確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依據。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的,如報告期內發生新增資金佔用,應詳細披露資金佔用的原因和責任人,如報告期內未完成清欠工作,應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體原因、董事會提出的責任追究方案、已採取的清欠措施、預計完成清欠的時間等。
上市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完善重大資金往來的控制制度及盡責問責機制,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明確關聯方經營性資金往來的結算期限,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違規資金佔用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間佔用、期末償還」或「小金額、多批次」等佔用形式規避內部決策程序的行為,堅決杜絕通過關聯方非關聯化方式隱匿實際佔用方的惡意違規行為。上市公司如根據公司制度將資金存放在集團財務公司的,應建立健全資金安全保障措施,嚴格執行相關決策程序,做好相關信息的披露。
(四)嚴格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應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維護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則,降低引發內幕交易的風險。上市公司應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范重大信息的內部流轉程序,強化敏感信息內部排查、歸集、傳遞、披露機制,落實信息披露的歸口管理責任,制定涉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問詢、管理、披露制度,防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影響公司股價重大敏感事項發生前買賣公司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本年度公司自查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監管部門的查處和整改情況。
(五)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充分披露暫停上市和退市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年報披露後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當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充分披露導致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採取的消除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同時披露終止上市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詳細安排和計劃,維護社會穩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專項活動,促進「三會」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應鞏固近年來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成果,進一步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治理機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應盡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年報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制度。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年報准則》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況,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治理問題,如存在,應披露整改計劃及整改進度。
(七)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披露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為資源利用、節能減排的重要主體,應增強社會責任感,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環境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同時應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滿足廣大投資人的環境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