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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貸款審計

發布時間:2021-06-11 16:14:09

1. 青島海關核銷和四大審計,該選哪個呢

我建議還是進四大,首先一個我猜工資應該比海關高,其次海關各方面待遇現在不比從前了,也不受《勞動法》保護。海關當前的問題就是降工資,你說的什麼補貼、獎金取消什麼的都是真的,到底將來怎麼變還不好說,但按大趨勢來看我猜應該是不會太好,應該是逐步跟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務員接軌。除了穩定之外再沒什麼優勢了。
進了四大覺得不好以後還有機會干別的,但是一旦幹了海關再不想幹了就比較麻煩,再當公務員肯定是沒門,人熬幾年也變傻了,公務員的活兒都這樣。
既然已經簽了協議就不要輕易放棄機會,違約的話還要交違約金,以後的路怎麼樣還是靠自己走出來的,將來都是未知數。

2. 大額應收賬款核銷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嗎

當然需要了

3. 怎樣審計不良貸款余額的真實性

客觀分析判斷目前中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應當說資產質量是真實的,披露的不良貸款率基本准確。
首先,已披露的不良貸款信息是真實的。銀行披露的重要經營數據信息,包括不良貸款等資產質量信息都是經過外部審計師審計的,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審計師都會要求銀行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貸款質量分類進行披露。其中大型銀行的外部審計更是由國際知名會計師機構承擔的,說明銀行所有的經營數據都是透明的。貸款質量分類如有重大不實或虛假,無論是銀行還是外部審計師都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盡管可能有少數銀行分支機構採取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來掩蓋其不良貸款,但上級行、監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的監測控制、現場檢查以及外部審計,都會對此提出糾正或調整分類。當然也不排除在正常關注類貸款中仍還會有個別事實不良貸款。從總體上看,現在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應當是真實的。
其次,資產保全與風險緩釋措施是銀行化解風險的重要方式。有人認為現在銀行資產質量不實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不少銀行的分支機構都在通過借款合同要素的調整、展期、重組甚至借新還舊等方式來掩蓋真實的信貸資產質量。
現在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市場環境變了,交易模式變了,必然會使得一部分借款人難以繼續履行原先與銀行簽訂的融資合同。銀行也會遇到許多新的不確定因素,需要採取各種不同的風險防範、保全、緩釋、控制、處置等措施來保持信貸資產質量盡可能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與借款人商議,對原借款合同要素進行調整修改或展期,達成新的雙方都可接受的、可執行的合同來緩釋風險、保全資產,以適應新的經濟運行。這既是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是銀行化解信用風險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監管等規制的要求,符合國際銀行業的慣例。不能把銀行這樣的風險管理措施,視為掩蓋真實信貸資產質量的行為。
事實上,這種借款合同要素的調整修改,就是在經濟上行期也普遍存在,只是現在更多了。當然這類操作的基本原則,就是銀行要確保風險不擴大或風險可控,不會對未來的信貸資產質量帶來更大的壓力。例如,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變化,銷售進度大大放緩,原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是按以往快速銷售的慣性思維來設定的,與房地產市場變化後的銷售進度不匹配,導致發生貸款違約的概率大大提高。銀行與借款人需重新協商,根據實際的市場銷售回款等情況,對原合同中的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一些要素做相應的調整,以使貸款能正常還本付息。針對諸如此類的風險因素,銀行通過這樣一些資產保全與風險緩釋措施,以避免客戶出現技術性違約。
再次,有潛在風險的貸款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近來不斷有境外機構及其分析師對中國銀行業的資產質量進行分析,認為風險債務或風險貸款率較高,與披露的數據差異較大。這實際上說的是有風險因素或潛在風險的貸款,但時常被人誤解為不良貸款。還有人隨意放大中國銀行業的信貸風險,把一些有潛在風險的貸款認定為不良貸款或稱之為壞賬貸款,並以此為由對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率提出不實的質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16年4月出版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得出的結論是,中國銀行業有風險債務的比例為15.5%。其定義的「風險債務」是指EBITDA利潤(未計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的利潤)不足以償付當年利息的情況。但該報告還統計了樣本企業連續兩年的風險債務,這一比例就降到了9%,下降了6.5個百分點。顯然,有風險因素的貸款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按此推測,如果統計連續三年,樣本企業的風險債務可能會降至更低,這就與銀行業披露的數據大體吻合了。這也說明中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是真實的。即便一家企業連續多年都有以上債務風險,那也只是提升了違約的概率。只要企業有履約意願和其他償債來源,就不一定會發生違約。
從實際情況看,有些潛在風險因素確實會導致貸款劣變為不良,但大部分都不會劣變。據對工商銀行的逾期貸款跟蹤分析發現,有70%的逾期貸款風險可控,其中有近半是技術性的,逾期時間不足10天。只有大約30%的逾期貸款預期會有損失。如工作做得實一點、細致一點,有相當部分逾期貸款是可以不逾期的,不會有那麼大的剪刀差,也會減少一些人的疑問。
可見,有潛在風險因素的貸款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透過表象來做些具體的、有深度的解剖分析。但從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確實須引起高度關注,稍有不慎,對風險因素、潛在風險不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就會有更多的潛在風險轉變成現實風險。因此必須要提前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盡可能避免或降低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事實上,這也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最重要的內容。
最後,正確看待不良貸款的批量轉讓處置。近年來中國的商業銀行通過批量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比例逐步增大,從2013年的10%升至2015年32%。由此也有人認為,銀行通過這種批量轉讓的方式,把不良貸款移出表外,是在掩蓋不良貸款。
現金清收、呆賬核銷是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最主要的方式,批量轉讓實際是現金清收和呆賬核銷兩者的結合。批量處置不良貸款也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所以本身不存在掩蓋不良貸款的問題。從中國目前的情況分析來看,銀行不良貸款的核銷、抵債等處置,要受到一定的政策約束和市場環境的限制,有些貸款還會因情況變化多、相互交叉多、涉及的責任人多等因素,難以及時核銷,有些抵押物很難處理,這與國際上的同類銀行有較大的差異。雖然資產證券化已經啟動,但也只是嘗試性的,目前市場還很小,且受到流程長、環節多、成本高等方面約束,遠不能滿足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的需求。債轉股也在探索,但需研究的問題可能更多。
商業化批量轉讓處置不良貸款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受到銀行業的歡迎。但由於可以參與批量處置的機構很少,批量轉讓的市場有限,而需求則在不斷增大,導致不良資產的價格逐步走低,轉讓成本增大。有的批量轉讓包的受償率已不足貸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是基本沒受償。
正是現行的不良貸款批量轉讓處置渠道、方式等比較窄,缺乏足夠的市場空間、合適的投資者、相應的工具,迫使銀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內,試圖通過創新來尋找新的批量轉讓處置途徑和方式,使不良貸款能夠得到更有效的處置。

4. 怎樣做清算審計

一般來說,清算企業開展清算審計,其所遵循的流程具體為:
(1)對市面上的第三方審計公司進行辨別與考察,選擇專業、正規的審計機構進行業務委託;
(2)審計機構對清算企業經營環境及審計風險進行評估,以降低重大錯報概率;
(3)若獲得審計機構評估通過,將會由審計機構主導,與被審計企業簽訂正式審計服務協議,以對審計期間涉及的具體事項與雙方權責進行明確;
(4)清算企業提供企業背景材料及經營資料,並按照材料清單做審計前期准備;
(5)審計機構組建審計工作小組,對清算企業經營環境及狀況進行深入了解,並以此為依據制定具體審計工作計劃;
(6)發放《審計通知書》,告知企業審計時間;
(7)審計人員入場,對清算企業開展清算審計,同時對期間發現的問題和線索進行詳細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8)整理工作底稿,並記錄的問題進行復核,然後形成初步審計意見;
(9)以被審計企業相關負責人交換審計意見,出具正式清算審計報告。
至此,公司清算審計流程完成。

5. 呆賬核銷為什麼要審計

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提問。呆壞賬核銷,是把債權清理掉,計入費用,那麼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交稅金,所以大額的呆壞賬核銷是需要有第三方的審計報告的。謝謝

6. 發現審計調整分錄中有一筆——借:其他應付款,貸:其他應收款。代表什麼意思

借:其他應付款,貸:其他應收款。代表什麼意思?
這兩個賬戶明細為同一人(或法人),本來入賬時應該核銷的,可能會計忘記或疏忽,又另外做了一筆,所以審計調整,對沖掉。
例如,借款給他人或支付備用金
借:其他應收款
貸:庫存現金
報銷或收回時,應該核銷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 / 原材料 等
貸:其他應收款
但會計沒有這么處理,又記了一筆應付,成了負債
借:管理費用 / 原材料 等
貸:其他應付款
所以將這兩個科目中的同一明細的同筆業務對沖。

7. 壞賬核銷申請稅前扣除,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審計報告,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首先看你壞賬確認的時間,確認壞賬有三個條件,什麼時候最初符合這三個條件,就是確認壞賬的時間,如果要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那這筆壞賬就是屬於 年或以前年度的了,若有充足證據證實是這么回事,那會計上是可以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的了,至於稅務的處理,你調的是稅後未分配利潤,沒有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應該不會有什麼意見,這樣,你 年就不會涉及壞賬損失了。如果為了特殊目的不想體現這筆賬,這么小金額可以考慮現金收回嘛。

8. 怎樣做清算審計

第一階段,是對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工作中要注意:

1、確定清算會計期間,即清算開始日至清算結束日所跨時期,它與正常會計期間的重大區別是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其分界日或分界線一般即為清算開始日。一般來說,這一時日是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告停止營業、進行清算的起始日(不含法院判決企業破產的情況)。

2、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首先要反映的是截止此日擬清算企業的資產、負債、凈資產等財務狀況,在企業帳表,反映為原企業會計經營帳截止清算開始日的期末余額。因此,該會計報表審計,原則上首先可借鑒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程序。但由於此項會計報表,其重要目的是摸清截止經營活動結束日「家底」,為正式展開清算作準備,審計中要注意:

(1)由於清算開始日具體日期的不確定性,此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所涉會計期間,有的可達整個公歷年度,有的可能只有幾個月或更短;而對上年度未經審計或從未經審計的企業來說,可能長達數年。(而據有關規定,經法院裁定破產的企業應對破產日前六個月之內仍在持續經營階段的會計信息進行再審核確認,對破產裁定日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進行審計核實。)

(2)既然重要目的是「摸清家底」審計重點宜放在:

A 核實企業資產狀況

(a)銀行存款的核實:發出詢證函,確認銀行存款余額的正確性,對未達賬清理取證入賬。

(b)應收款的清理核實:對「貸方」余額及應付款的「借方」余額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劃分賬齡,做好賬齡分析。

(c)存貨的盤存核實:對存貨要求盤點核實,對賬外物資、貨到單未到及盈虧情況要進行賬務調整,原因一時難以查清的潛虧要通過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

(d)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情況核實:對固定資產的賬實情況進行盤存核實,對盤虧資產不能取證進行賬務處理的,要通過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進行審計核實,對賬外資產及盤盈資產要進行查詢說明其原因,有待下階段核實調整。

(e)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在建工程等科目進行列賬依據的查實,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合法性進行審計核實。

B. 審定企業負債狀況

(a)審核應付款的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數額,財產擔保情況,有擔保的應提供證據。

(b)重大債權的核實。如銀行貸款的本金、貸款期限、利率,截止審計日的欠貸本息合計,財產擔保及依據。

(c)審核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C. 審定企業所有者權益

查實其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真實性。由於此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不必出具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其所涉會計期間的經營損益,可在「未分配利潤-本年利潤」科目歸集反映。

(3)審計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無須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其數據只是作為清算審計報告期初數的基礎。

3、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表述的又是「清算開始」,即清算工作的第一步。企業一般要建立清算期新賬,將上項資產、負債、凈資產余額結轉為清算帳的期初余額(有的企業可能不設新帳和轉帳,但清算時處理應相同)。由於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正常經營會計中的權責發生制、歷史成本等原則相應地被清算會計的收付實現制和重置成本等原則所替代,原來的企業正常核算的會計政策被企業清算會計政策替代,轉帳時不能直接按照原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

注意此處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財產價值,問題是如何確定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可變現價值一般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按《企業會計制度》,通過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對於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

審計人員在最終完成已審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時,要對一些資產、負債科目可變現價值的「轉換」情況進行審核,具體有:

(1)檢查企業清算組有否對各項資產(包括現金、銀行長期末達賬、有價證券等)的溢缺原因組織專人核實,確實無法查明的,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提出核銷建議。

(2)檢查超過3年不能收回的應收款數額及雖未超過3年,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是否已正確核銷,否則,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建議足額計提壞帳准備。

(3)檢查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程序和批准,如企業清算組有否對委託加工材料和委託銷售的產品應進行函證或上門核對,經核對有差額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賬務處理。無法查清原因的應由清算組說明情況,進行核銷,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建議計提足額跌價准備。

(4)對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賬戶中已形成費用損失部分,是否已正確核銷,否則,審計人員應建議核銷調整。

(5)。檢查企業清算組有否對控股聯營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確定應收回的投資本金和收益,並索取有關協議或說明,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對帳面值與可回收值間差額建議計提足額減值准備。

(6)檢查實物資產如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證等,明確產權歸屬,進而確定其中擔保財產和用作抵押財產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建議按有關要求處理;檢查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批准手續是否完備。

(7)對無形資產,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確定其中已無實際價值或市值低於帳面的部分提出核銷建議和計提足額減值准備。

(8)對負債,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結合清算組的債權申報工作,索取或編制「賬面應付款與債權單位申報數核對表」,檢查其差異原因,對無法確定原因的差額是否已正確處理,否則應提出處理建議。

(9)檢查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10)檢查各項核銷處理差異是否正確列入清算損益。

第二階段,是對清算結束日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這也是對整個清算期間、清算過程進行審核,工作中要注意:

1、對第一階段審計進行復核,核對第一階段審計賬項調整建議,逐項核對企業是否作了調賬。這是由於一個企業的清算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很難在短期內完成。根據有關法規,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期限最長可達3個月(自公告發布之日算起)。盡管債權申報可在較短時期內申報完畢,但由於債權的認定、資產的評估及變現、清算財產的分配、債務的清償以及清算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使得清算工作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處理完畢。第二階段與第一階段審計時間可能會間隔相當長的時間。

2、核對已索取的如企業清算方案、債權人會議紀要、資產負債置換約定、資產評估報告等涉及債權認定、資產評估及變現、清算財產分配、債務清償等文件資料,檢查企業清算處理是否與文件約定相符、與有關法規相符。

3、審計方法應以逐項詳查為主,如項目眾多,不便逐項詳查的,抽查樣本量擬確保70%以上。

4、可重點關注以下項目:

(1)對收回的各項資金,應查清來路,驗證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賬。

(2)對各項支出著重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尤其應注意有無作弊、虛列支出,甚至貪污私分的問題。

(3)復核各項應計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如各項借款利息、折舊費、應付水、電、氣費等是否已經足額計提至清算結實。(可發詢證函)。

(4)審計是否正確計提了各項稅款(可發詢證函)。

(5)應收賬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

(6)實物資產的處置及變價收入情況,有無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等違法行為。

(7)抵押資產、擔保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確。

(8)債權申報時間限制及金額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正確處理。

(9)清算費用的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標准及有關規定。

(10)審查各項已實際發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賬。如檢查清算組有否督促企業職工將手持的支出憑證(如醫葯費單據、差旅費單據等)及代企業收回的現金、有價證券、個人持有的備用金等全部交財務部門入賬。

(11)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12)企業剩餘財產分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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