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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調整策略

發布時間:2021-06-11 20:32:49

價格調整的策略有哪些

商品價格不能一成不變,應經常進行調整。根據社會的需要,消費者的消費需要和消費行為習慣,適時作出合理的調價。店鋪的營銷活動才會有活力,才會在競爭日趨的現代商戰中位於不敗之地。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我們把商品的調價方法歸結為以下幾種:
1、削價策略
① 選擇合適的降價時機
② 店鋪切忌頻繁降價
③ 掌握合適的削價幅度
④ 削價方法
⑤ 價格折扣策略
2、提價策略
顧客對價格通常很敏感,在實際經營中,採用適當的提價技巧,也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實行提價策略要注意以下問題
① 說明提價原因
② 切忌所有商品同時提價
③ 可以選擇下述時機採用提價方式。
④ 注意提價幅度
3、差別定價
差別調價是常用的又一方法,由於顧客的不同,時間的不同,場所的不同,差別調價又有顧客調價、時間調價、地點調價、形式調價和形象調價。
① 顧客細分定價。將同一種產品或服務,以不同價格銷售給不同的消費群。
② 產品形式定價。不同的花色、式樣,定不同的價格。
③ 形象定價。對不同包裝的商品,定不同的價格。
④ 地點定價。不同銷售地點定價不同,豪華型百貨商場的商品要貴於普通型百貨商
⑤ 場。
⑥ 時間定價。不同時間定價不同。如國外的自動降價百貨商場。
4、心理定價
① 尾數定價法或稱奇數定價法。即不以整數定價,而以零頭結尾定價。這會使顧客產生便宜的感覺。
② 整數定價法。即按整數而非尾數定價。整數定價會抬高商品的價值,百貨商品對名
③ 牌產品可採用此法。
④ 聲望定價法。即按照百貨商場的經營狀況對某些商品定高價,以滿足顧客的名氣需求心理。
⑤ 招徠定價法。即對幾中商品實行微利或虧本的犧牲價,以招徠顧客,連帶性地推銷其它商品。

❷ 產品定價策略都有哪些

常見的六種定價策略有:折扣定價、心理定價、差別定價、地區定價、組合定價、新產品定價。

1、折扣定價是指對基本價格作出一定的讓步,直接或間接降低價格,以爭取顧客,擴大銷量。其中,直接折扣的形式有數量折扣、現金折扣、功能折扣、季節折扣,間接折扣的形式有回扣和津貼。

2、心理定價策略就是企業在制定產品價格時,運用心理學的原理,根據不同類型消費者的消費心理來制定價格,它是定價的科學和藝術的結合。

3、差別定價是指企業用兩種或多種價格銷售一個產品或一項服務,盡管價格差異並不是以成本差異為基礎得出的。

差別定價又稱「彈性定價」,是一種「以來顧客支付意願」而制定不同價格的定價法,其目的在於建立基本需求、緩和需求的波動和刺激消費。

4、所謂地區性定價戰略,就是企業要決定:對於賣給不同地區(包括當地和外地不同地區)顧客的某種產品,是分別制定不同的價格,還是制定相同的價格。

5、組合定價是處理企業各產品價格關系的策略。當一種產品屬於企業產品組合的一部分時,其定價目標是整個產品組合的利潤最大化,而非單個產品項目的利潤最大化。

常用方法包括產品線定價法、選購配件定價法、附屬品定價法、二部定價法、副產品定價法和產品捆綁定價法等。

6、新產品定價是企業定價的一個重要方面。新產品定價合理與否,不僅關繫到新產品能否順利地進入市場、佔領市場、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而且關繫到產品本身的命運和企業的前途。

新產品定價可採用撇脂定價法、滲透定價法和滿意定價。

❸ 房地產產品價格調整的策略

2013年春天以來,以上海,北京,廣州為代表的大城市房價飆漲,基本以及超過了20%的漲幅。在這一輪房屋漲價的浪潮中,主要的推動力量不再是參與炒作的投資者和機構,更是真真正正的剛需購房者。

在經過連續多月的持續上行之後,房地產市場的景氣度回落態勢明顯。國家統計局9日發布的數據顯示,1-10月,全國房地產投資、銷售、施工面積、購地面積等指標增速均出現回落,國房景氣指數連續3個月回落。
分析人士認為,隨著年末傳統淡季的到來,房地產相關經濟活動均出現降溫,加上熱點城市高企的房價已對成交發生抑製作用,降溫的狀態可能延續至今年末。同時,由於房地產市場下一步調控方向尚不明朗,市場出現一定程度的觀望情緒。
建議您看一下:2014-2018年 中國房地產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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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調高和調低產品價格策略有什麼風險

1.調高產品價格策略

在市場競爭過程中,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和自身條件的變化,對原有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進行調整,使其與環境的變化相適應。一般來說,企業採取提價戰略的主要原因有:

(1)成本增長

價格上漲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成本膨脹。成本上升使利潤減少,使企業不得不進行價格調整。由於預計未來繼續發生通貨膨脹,因此企業提價的幅度往往高於成本的增長。

(2)產品供不應求

企業在無法提供顧客所需要的全部產品時,往往採用提價戰略或對顧客實行產品配額。甚至可以同時使用兩種方法。

(3)產品品牌聲譽

品牌聲譽提高,是指產品已經在市場上確立了一定的質量信譽,對消費者具有相當的吸引力。

(4)企業採用滲透定價

企業處於成熟期時,由於生產能力、市場份額、銷售渠道等都已經達到了一定程度,可以通過提價增加利潤或排擠競爭對手。

事實上,企業在採用提高價格策略時,既可採用直接升價的方式,也可採用間接升價的方式。

2.調低產品價格策略

調低產品價格策略,是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和內部條件的變化,把原有產品的價格調低。企業進行產品降價的情況包括:

①企業生產能力過剩,此時通過增加銷售力量、改進產品或採取其他措施難以達到擴大再生產的目的,只好用攻擊性減價的方法提高銷售量;②企業面臨激烈的價格競爭,市場份額有所下降,不得不削價競銷;③企業的成本費用比競爭對手低,通過降價可以迅速擴大市場份額。

在實踐中,降價給企業帶來一定實惠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風險,它們主要體現在:

第一,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企業產品質量低於售價高的競爭者的產品質量:

第二,低價可能會買到一時的市場佔有率,但買不到顧客的忠誠度,顧客會轉向另一個價格更低的企業;第三,競爭對手具備深厚的現金儲備,他們也會採取降價措施並持續更長的時間。附錄一妥善管理營銷合同什麼是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是指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在法律上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最重要的法律事實,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合法行為。合同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合同當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當事人做出了違法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協議,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效力。

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這就是要設立、變更、終止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謂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如買賣關系、租賃關系),從而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變更合同關系通常是在繼續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內容。如果因為變更而使原合同關系消滅並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則不屬於變更范疇。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無論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達到何種目的,只有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必須依照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3.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結果

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表明了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就不會有合同。由於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第二,當事人須各自從追求的利益出發而做出意思表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協議。

4.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的行為

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的行為,反映了合同的自願性。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合同條款,明確權利和義務,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他方,否則合同無效。

合同的種類

合同的種類很多,根據合同的法律特徵和特點,可以把合同分為以下幾類:

1.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作為分類依據。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就成立,所以買賣合同就是諾成性合同。凡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將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成立。所以借用合同就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是從委託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時起成立並生效,因而也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不同,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各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時即成立和生效,而實踐性合同在一方當事人未交付標的物時,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

2.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須採用特定形成的合同。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如屬要式合同,則合同會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和生效;而對於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採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出賣人負有將出賣的財產交付給買受人所有的義務,同時享有請求買受人給付價款的權利;買受人負有向出賣人交付價款的義務,同時享有要求出賣人交付出賣財產歸其所有的權利。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另一方只享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只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的義務,對受贈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受贈人只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對贈與人不承擔任何義務。

4.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相應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必須支付價款才能得到貨物,賣方必須支付貨物才能得到價款,雙方都得償付代價。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予他方利益而自己並不取得相應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等。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委託合同、保管合同等。

5.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有無特定的名稱,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由立法統一確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為有名合同。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處理這兩類合同糾紛所適用的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直接適用有關該類合同的法律規則。對於無名合同糾紛,就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或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的一般規定和原則進行處理。

6.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兩個合同間的主從關系,合同可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例如,為擔保借款合同而訂立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也不能存在;主合同消滅。從合同也隨之消滅。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就是合同用何種方式體現出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里規定了三種形式,即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如日常生活中集市上的現金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合同內容的方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記載的合同內容的形式。所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都可以成為表現合同內容的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必須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書面形式的合同有利於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發生糾紛時也比較容易取證,迅速解決糾紛。所以標的額比較大的合同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除了口頭和書面以外的形式。比如,當事人以自己的履行行為表明合同關系的成立,實際履行就是一種合同方式。例如,你在商場買東西時,商場給你開具了售貨憑證。這個售貨憑證就是你與商場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一旦發生質量糾紛,以此憑證你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如果憑證丟失,除了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在該商場買的貨,否則就很難主張你的權利。比如,甲去商場買了一根漁竿,回家後發現長短不合適,甲想去換一根,但付款的小票找不到了。甲跟售貨員講能否解決,售貨員說:誰證明你是在我這兒買的?沒有小票,不能換。因此,商場的小票就是你與商場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據,也可以說是合同的初步憑證。這個書面的小票起到了合同的作用。

書面形式合同的表現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訂立的主要形式。書面形式合同除了最常見的直接用文字記載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普通表現形式之外,還有以下幾類常見的表現形式:

1.表格合同

表格合同通常是以列表的形式反映出合同的內容。表格合同一般內容比較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內容。因此。實踐中提供表格的一方可能還附加一些條款供簽訂合同時參考。表格合同通常由表格、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等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

合同憑證是藉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於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是確認合同存在的書面文件。通過信件、電傳、電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即以書面形式對合同的內容加以確認。合同確認書可以把分散的合同文件統一起來,使合同更加具體、明確,便於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便於履行。

4.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事先由一方當事人擬訂好,在訂立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不接受的合同。

5.公證合同

公證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由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以審查並予以證明的合同形式。公證合同的證據性較強,在合同發生糾紛後,對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容易證明。我國的公證是採用自願原則,法律不強制要求當事人公證。

6.鑒證形式

所謂鑒證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或由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作為合同有效要件的形式。我國的鑒證也是實行自願原則。

合同文本的結構模式

現代生活中合同內容豐富多彩,合同形式也多種多樣。綜觀內容繁簡不一的合同文本。可以發現合同文本具有較為穩定的書面結構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交易的復雜化,各類合同示範文本應運而生。合同文本的書面結構模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構成。

1.首部

首部由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及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構成。

標題是合同的性質、內容、種類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基本情況及合同簽訂時間、地點居標題之下、正文之上。當事人基本情況即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同時寫明雙方在合同中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該自然人的名稱和住所。此項內容是確定當事人、合同權利和義務承擔者的主要依據。

2.正文

合同正文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要素在下節簡述。

3.尾部

即合同結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2)單位地址,電話號碼,電報掛號,郵政編碼;(3)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賬號;(4)鑒證或公證。

4.附件

主要包括合同標的條款或有關條款的說明性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比如,技術性較強的商品買賣合同,需要用附件或附圖形式詳細說明標的的全部情況。合同附件是合同的共同組織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要素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內容要素構成。合同的內容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

合同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買賣合同的標的是買賣的物;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加工行為,即承攬人以自己的勞動完成定作物的行為;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即承運人以自己的運輸行為完成合同義務。標的包括三種,即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尺度。質量是標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包括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標准、技術要求、物理和化學成分、款式、感覺要素、性能等。數量和質量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數量,權利義務的大小很難確定;沒有質量,權利義務極易發生糾紛。因此,該條款要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

3.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是根據合同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J以貨幣表示的代價。報酬是根據合同取得勞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又可以稱為酬金。價款或報酬是有償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中應說明價款或報酬的數額及計算標准、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須具備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時間限度。履行的地點和方式是確定驗收、費用、風險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規定違約責任,有利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也有利於確定違約方所承擔的責任。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條款。

6.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發生爭議時,其解決方法包括當事人協商、第三者調解或仲裁、法院審理等幾種。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條款以外,雙方當事人應據實際情況約定其他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再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出售貨物的一方為賣方,法律上稱為出賣人;接受貨物的一方為買方,稱為買受人。買賣合同是財產流轉的基本法律形式。

買賣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買賣合同是賣方須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須支付價款的合同

賣方不僅要將出賣物即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為此,買方須向賣方交付價款。轉移所有權這一特徵,使買賣合同與一方須交付標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賃、保管等合同區別開來:買方須交付價款即取得所有權的對價這一特點,又使買賣合同與其他轉移所有權的合同如互易、贈與合同區別開來。

2.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又都負有義務。任何一方取得物質利益,都須向對方付出相應的物質利益,而且這種物質利益的互換是通過貨幣與出賣物的對價進行交換的。

3.買賣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就出賣標的物的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協議之時起,即可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為成立的條件。買賣合同的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和金融機構,以及工程發包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承包企業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及監督,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保證合同順利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甚至第三人的強制力。

合同效力,可以分為對內的效力和對外的效力。對內的效力就是合同對當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對外的效力就是合同對與合同有關的第三人的拘束力。

(1)合同對內的效力包括:第一,當事人負有適當履行合同的義務;第二,違約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第三,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第四,當事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保有給付的權利、自力實現債權的權利、處分債權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全債權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擔保權等。

(2)合同對外的效力包括:第一,在任何情況下,合同以外的他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債權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向第三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第二,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還表現在法律允許債權人可在特定的情況下主張撤銷權或代位權,例如保險公司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就取得了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合同履行的特點

合同履行是把合同訂立時雙方明確的權利義務落到實處的一個過程。合同履行有以下幾個特點:

1.債務人要有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的履行首先是債務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即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支付價款、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務等。沒有這一行為,債權人的債權就無法實現。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不履行給付貨物的義務,不實施交付貨物的行為,買受人就無法實現獲得貨物的權利,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不履行運送的義務,托運人就不能實現貨物轉移的目的。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不履行加工義務,定作人就不能實現得到加工物的權利。

2.債權人獲得履行的結果

合同的履行還必須有債權人實際獲得給付的結果,即債權人的債權通過債務人履行債務得以實現。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按約定給付貨物,買受人依約定接受貨物,便實現了其債權。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和債權人的受領行為的統一。

3.合同履行主要是債務的積極行為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加工承攬合同中完成約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等:如果債務人不實施這些行為,則構成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履行,有時也表現為消極行為,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保密義務等,如果債務人實施了約定不得實施的行為,則構成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用以保證合同切實履行的一種法律形式。其作用在於:第一,增強債務人履約的責任心,督促其嚴格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第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則可請求對方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損失已經發生,債務人有可能喪失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的情況下,擔保更有它的特殊作用。第三,從宏觀上,它對嚴肅合同紀律,保障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建設和諧社會有積極的作用。擔保不能產生獨立的法律關系。它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只能從屬於它所擔保的合同,對於它所擔保的合同來說只是一種補充。合同擔保的內容主要包括:

1.保證人

保證人,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入。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保證人要承擔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保證人有兩人以上的,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代被保證人履行合同後,即相應取得權利人的地位。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補償。

2.違約金

違約金,是締結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必須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是一種擔保形式,因此,只要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即使對方沒有受到損失,也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3.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其履行合同而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當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時,無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定金;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則應當向其雙倍返還定金。

4.留置權

留置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扣留,等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再行交付或者以該財產折價或者變賣、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可繼續向債務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5.抵押

抵押,是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合同而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抵押權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可以從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不足給付應當清償數額的,抵押權人有權向負有清償義務的一方請求給付不足部分。但是,國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強制執行的財物,不得作為抵押物。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提供抵押物的人自己保管。抵押權人由於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損壞或遺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法律行為。

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協議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形式

通常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協商一致,並簽訂修改協議。修改協議是對原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其效力高於原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合同,否則,不但不會產生合同變更的效力,而且還要承擔違約責任2.合同的變更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和撤銷;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

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

❺ 舉例說明價格調整策略如何實施

商品價格不能一成不變,應經常進行調整。根據社會的需要,消費者的消費需要和消費行為習慣,適時作出合理的調價。店鋪的營銷活動才會有活力,才會在競爭日趨的現代商戰中位於不敗之地。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我們把商品的調價方法歸結為以下幾種:
1、削價策略
① 選擇合適的降價時機
② 店鋪切忌頻繁降價
③ 掌握合適的削價幅度
④ 削價方法
⑤ 價格折扣策略
2、提價策略
顧客對價格通常很敏感,在實際經營中,採用適當的提價技巧,也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實行提價策略要注意以下問題
① 說明提價原因
② 切忌所有商品同時提價
③ 可以選擇下述時機採用提價方式。
④ 注意提價幅度
3、差別定價
差別調價是常用的又一方法,由於顧客的不同,時間的不同,場所的不同,差別調價又有顧客調價、時間調價、地點調價、形式調價和形象調價。
① 顧客細分定價。將同一種產品或服務,以不同價格銷售給不同的消費群。
② 產品形式定價。不同的花色、式樣,定不同的價格。
③ 形象定價。對不同包裝的商品,定不同的價格。
④ 地點定價。不同銷售地點定價不同,豪華型百貨商場的商品要貴於普通型百貨商
⑤ 場。
⑥ 時間定價。不同時間定價不同。如國外的自動降價百貨商場。
4、心理定價
① 尾數定價法或稱奇數定價法。即不以整數定價,而以零頭結尾定價。這會使顧客產生便宜的感覺。
② 整數定價法。即按整數而非尾數定價。整數定價會抬高商品的價值,百貨商品對名
③ 牌產品可採用此法。
④ 聲望定價法。即按照百貨商場的經營狀況對某些商品定高價,以滿足顧客的名氣需求心理。
⑤ 招徠定價法。即對幾中商品實行微利或虧本的犧牲價,以招徠顧客,連帶性地推銷其它商品。

❻ 什麼是新產品定價策略

新產品定價策略是指用於指導新產品定價的原則或技巧.具體有兩種策略:一是撇油策略,一是滲透策略.前者指對於那些初次投放市場,尚未形成競爭的新產品以高價銷售,以保證初期高額獲利,隨著市場銷量提高、競爭加劇而逐步降價的策略,又叫先高後低策略;後者是指以較低價格為新產品開拓市場,爭取顧客,贏得競爭優勢後再逐步提價的策略,又叫先低後高策略.撇油策略著眼於短期收益,滲透策略著眼於初期利益,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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