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B. 2016年貸款通則 全文
桀驁總裁的冷情復嬌妻
書籍簡介制:
【曖昧季節】她,殷凌月,性格淡漠的誇世公司首席設計師,他,龍澈,冷峻帥氣的多金總裁,他,韓哲宇,邪魅風流的天王明星。他們,皆為情字傾倒。一次接軌,殷凌月認識了POPPY,並揭開了一個天大的秘密,她,竟是黑幫老大的女兒?!而龍澈竟是那人的義子?!
C. 貸款通則的附則
第七十五條國家政策性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的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有關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外商貼息貸款、出口信貸項下的對外擔保以及與上述貸款配套的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通則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實施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貸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種規定,與本通則有抵觸者,以本通則為准。
第七十九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通則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頒布時間:2004-4-10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現將修訂後的《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復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高玉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
聯系電話:
傳真:
附件: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貸款業務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抵觸。
第六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貸款人依法開展貸款業務。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條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系指沒有擔保、僅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貸款用途、資金狀況、資產轉換周期等自主協商後確定。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提出,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須審查貸款所需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並堅持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條提前還貸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並按合同約定執行。事先未約定的,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貸款豁免以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連續辦理了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或備案;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應持有貸款卡(號)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貸款卡(號);
(五)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申請貸款,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准備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有可能對貸款的正常償還產生較大影響時,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遇有涉及訴訟等重大事項時,應自發生訴訟等重大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應貸款人的要求,配合貸款人採取貸款保全措施,清償或落實原有貸款債務。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並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告示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並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受理與否。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採取合法措施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查詢,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物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歸還一個或多個貸款人的一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提前還款。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費用。
在貸款授信額度確定後,對未使用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取辦法和費率標准根據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內容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貸款要素及時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須採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不得損害抵押人、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經貸款人調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建設項目貸款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貸款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等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三)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有貸款債務的;
(四)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經借款授權的。
(五)國家明確規定不得貸款的。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
(一)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自然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狀況證明;
(三)法人、其他組織必須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企(事)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卡(號);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接到貸款申請後,貸款人應同時審核以下一項或幾項情況: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類信息;
(二)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歷史還款記錄等其他非財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根據借款人的人員素質、經濟實力、資金情況、履約記錄、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
(五)發放公司貸款時,必須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發放項目貸款時,必須評估貸款項目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和質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並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發放關聯企業貸款時,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在以權利質押方式發放擔保貸款時,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是依法已明確為可以質押的權利。
第四十條貸款人與借款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根據借款人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或重大關聯方交易,落實有效擔保以及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距離到期所剩餘的期限和金額,按年對其進行統計,並對應負債期限對敞口和流動性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對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與承諾、承兌、擔保等表內外業務統一確定綜合授信額度,集中控制風險。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當對信貸管理實行審慎有效的授權制度。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書面約定,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劃貸款本息,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若某一期貸款未能償還,該期貸款可以展期或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視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第四十八條對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貸款人應當及時進行債權保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披露或採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償還貸款。作價金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繼續清償未償還部分;作價金額超過未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價款。
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預警體系和質量監控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定、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應按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依法核銷不良貸款。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銀團貸款,系指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貸款人依據同一貸款協議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境內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以成為銀團貸款的貸款人,並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所適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條銀團貸款的各貸款人之間應當簽訂協議,明確規定牽頭方、代理方、參加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按照實際貸款比例或合同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十七條銀團貸款牽頭方及參加方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要求按進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第五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信息告知各參加行。
第五十九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關銀團貸款費用,銀團貸款費用的分配方案應當由參加銀團的各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十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規定,將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劃給各參加方。
借款人無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比例要求其還款。
第六十一條貸款人轉讓貸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受讓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貸款轉讓,包括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和不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受讓方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轉讓方應在表外記載,按照或有負債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條貸款轉讓方必須提供與被轉讓貸款價格、風險相關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十四條貸款受讓方必須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貸款轉讓,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五條貸款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讓貸款或委託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為管理。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將貸款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書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轉讓行為對借款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事先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十八條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將貸款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之前,必須嚴格審查第三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具體評估、審核程序按照發放貸款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貸款人可以視情節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則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或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而未予拒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發放貸款的;
第七十四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通則所規定的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規定計結息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超過管理機關有關貸款期限最高限規定的;
(三)貸款展期期限超過管理機關規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造成貸款損失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條貸款人不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予以改正;貸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政策性銀行發放貸款參照本通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適用本通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通則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則有抵觸的,按本通則執行。
D. 貸款通則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
借款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與其開立基本賬戶的貸款人建立貸款主辦行關系。
借款人發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經濟活動,事先應當徵求主辦行的意見。1個借款人只能有1個貸款主辦行,主辦行應當隨基本賬戶的變更而變更。
主辦行不包資金,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代理等金融服務。
貸款主辦行制度與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應當確定1個貸款人為牽頭行,並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銀團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特定貸款管理: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按國務院規定發放和管理特定貸款。
特定貸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種類、對象、范圍,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信貸資金不得用於財政支出。
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E. 中國人民銀行 貸款通則
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是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該通則。
根據《貸款通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5)銀團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其它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許可權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
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