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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資金可以注冊資本

發布時間:2021-06-13 11:34:52

Ⅰ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辦法內容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以下簡稱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四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根據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用於租賃補貼開支後仍有結余的,可以用於彌補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於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六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地區的財政困難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以及相應的權重,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一)財政困難程度與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權重各佔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為考核因素,其權重各佔30%、20%、10%。
(二)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一般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以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每年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數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向社會定期公布的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關統計數據為准。
第七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計算公式:
某地區或兵團分配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額=[(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之和×4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之和×3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之和×2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之和×10%)]×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總額。
第八條每年2月28日之前,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將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戶數、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等相關資料加蓋部門印章、附文字說明後,提交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並於3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報送。具體報送資料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附表1)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附表2)。
第九條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時,應當確保實地抽查審核達到一定比例,如果抽查審核剔除比率較高的,應當及時商相關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及兵團財務局將申報材料退回,重新調整數據後再報,同時,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抽查審核結果以書面及附表形式上報財政部。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具體審核操作規程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財政困難地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狀況,按照統一計算公式,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並於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統一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一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後,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二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若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類「社會保障和就業」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將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必須確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違反規定,騙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也要加強對市、縣或師、團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六條每年年度終了,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匯總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於每年3月31日之前隨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等相關資料一並報送財政部備案。具體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3)。 附則
第十七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2007年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財綜〔2007〕57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附表:1.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略〕
2.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
〔略〕
3.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
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Ⅱ 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哪些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①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②社會捐贈的住房;③騰空的公有住房;④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⑤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Ⅲ 資金超過多少的人員不可以申請廉租房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規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物價局、市統計局聯合制定出台了《張家口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准入、退出管理實施辦法》,對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及審核、准入、退出等做出詳細規定。該辦法自4月28日起正式實施。

保障對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根據規定,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申請廉租房應以家庭(戶)為單元,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申請程序:層層審核確保合理分配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低保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收入家庭核准證或城市居民低保證以及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等資料。

街道辦事處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之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並簽署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辦法》中還規定,已租住國有直管公房且未達到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的,可退出國有直管公房後再申請廉租住房;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在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第二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准入程序:實物配租實行分類輪候

對最終確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將向社會公布,並向其核發《張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證》,並執行輪候制向其提供實物配租。按優先條件、低收入家庭保障類別、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分類輪候,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確定實物配租排序。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為優先配租對象。

申請人已被確定實物配租的,要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准及支付方式、騰退住房條件及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辦法》明確規定,廉租住房所有權屬當地政府所有,不得買賣、贈與、繼承、抵押和轉讓、轉租。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住房進行動態管理。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個年度後,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的將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租金標准: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主城區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本縣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辦法》特別規定,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積標准內全額免收租金。

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費、電費、煤氣費、採暖費、物業管理費等應當由承租家庭自負,並將在租賃合同中註明。

退出管理:違反合同約定取消保障資格

在年度審核中發現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或情況,如: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將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張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證》。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承租家庭和所在街道辦事處,並說明理由。被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資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出廉租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在取消資格的次月起按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收取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3個月內將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回,並結清相關費用。逾期仍不退出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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