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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確認書協議書

發布時間:2021-06-15 06:35:04

A. 什麼是合同確認書

馬培傑律師確認書是一種特殊的承諾形式,是對雙方初步協議的最後確認。合同的確認書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系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為准,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可見,確認書實際上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重要證據。
根據這一規定,其實際上隱含著一種意思,即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這些特定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才能成立。本條還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對這一條款的內容不宜絕對化的理解,應當聯系其他有關條文來正確理解其涵義。因為我國《合同法》第46條已規定:「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訂立合同,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有效」。
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在採取書面形式簽定合同時,雙方在
合同確認書上
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法定的成立時間。這實際上是對書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就合同書來講,盡管其可能內容詳盡,形式完備,但僅從字面上卻難以確定誰是承諾方,誰是要約方;此時,如果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自然難以確定其是否是雙方當事人最終的意思表示,也會為合同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
所以,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簽字或者蓋章,只要其履行行為足以證明合同的存在,那麼合同實際上依然有效成立。這樣規定,顯然是為了能制裁那些企圖借雙方簽訂或蓋章的時差,牟取不當利益,或故意拖延訂立合同的惡意行為,同時也是盡量使合同能夠得以成立,鼓勵交易的進行,促進商業發展。故這樣規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B. 房屋交易公證的價格,和價格確認書的有效法律地位

為避稅簽訂二份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真合同」有效,「假合同」除價格條款內容部分無效外,其餘條款內容應為有效。在合同實際履行中,應當綜合考量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和履行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將來有爭議,那焦點主要在於房屋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共簽訂了兩份合同,兩份合同的成交金額不同,究竟哪份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買賣合同。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

1、首先要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從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都已成立。

2、就真合同來講,系雙方當事人就訴爭房屋的買賣、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雙方訂立的真份合同,是依法成立並已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雙方有法律約束力。

3、就假合同而言,系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是為了實現真合同的履行、使真合同關於產權變動的約定經登記生效而訂立,所以就這一部分內容應當是繼續有效的。而關於房價的約定,因系為減少交稅而故意虛報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以,即使將來訴訟解決,假合同明顯違反上述第二項的規定,合同雙方為了少交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損害了國家利益,所以該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其實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簽訂類似的「真假合同」的案例並不少見。表面上看好像可以避稅,實際上對買賣雙方並無好處,麻煩多,風險大,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另外,被人盯上的話,也有可能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建議:你說的情況,無非是避個稅,這在現實中也是常見的。你說的操作方法,雙方默契,不是問題;對方搞鬼的,400萬房款要回來,不是問題;主要是如果被稅務盯上或公安盯上,那就有點麻煩了。

C. 銷售確認書和銷售合同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先簽訂合同,後有銷售確認書。

銷售合同是指跟外商簽定的合同,其中包含一些細節條款;確認書是指跟外商的形式發票的、貨物的定貨,確定要下單。
售貨確認書上如果規定價格,交付方式,和已收貨,算是一個有效合同;不過如果想加上另外的違約賠償或是什麼的,也可以在售貨確認書上增加。

銷售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 是買賣雙方在通過交易磋商達成交易後,是由賣方出具並寄給雙方加以確認的列明達成交易條件的書面證明,經買賣雙方簽署的確認書,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對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D. 合同和確認書的區別

1、應用不同

①合同讓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②確認書讓買賣雙方在通過交易磋商後達成交易條件。

2、表現不同

①合同依法成立而受法律保護,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②確認書擁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3、細節不同

①合同的簽署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

②確認書的簽署承諾於雙方達成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最後的確認為准。

E. 甲方設備招標,但需要與總包簽訂合同,甲方要求設備方提供價格方面確認函,請問該怎麼寫謝謝!

競標價格最終確認函
*******設備有限公司:
先生/女士:
貴司所報產品名稱,型號:***冷,通過議標階段,現就競標價格發出確認函,請貴司授權商務代表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用掃描或傳真方式傳我司。

(產品名稱 數量
交貨期
貴司報價
合計
我方底價(人民幣
賣方確認最終競標價(人民幣))

此價格為含稅,含運費,含安裝調試費用。

賣方:*****公司(公章)

授權商務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公司
采購部
2010年 *月*日

把上面產品名稱那些做成表格的形式。

F. 合同與確認書與協議書的區別

合同最正規,受法律保護;
協議書可以看作是合同的延伸和補充,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確認書只是單方面對某事的確認、認同而已。

G. 賣方跟我簽了一份「價格確認書」,請問跟「銷售合同」有區別嗎

1、合同是當事人設立各自權利義務的具體協議,價格是銷售合同中的必備內容,是確定買賣雙方各自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之一,從這個角度講,銷售合同的范圍大於價格確認書,價格只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2、但在有的情況下,合同並不是以「某某合同或某某協議」的抬頭體現,而是以其他名稱出現,比如你談到的「價格確認書」,此時,需要看其具體內容如何,如果該具體內容就是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義務的詳細約定,包含了合同的全部必備法定內容,那麼,非以「某某合同(或某某協議)」抬頭出現的該書面材料,在法律性質上也屬於合同(協議),而不能以抬頭名稱來否定其合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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