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曼昆 經濟學原理】寡頭_轉售價格維持
這段話主要是說明轉售價格控制的爭議,供貨商對零售商簽訂協議限制最低其的最低零售價格,這個價格通常比進價高,這種做法看起來是違反自由競爭的原則的壟斷行為,但是也有合理支出,比如:零售商是國美,就可以要求供貨商低級拿貨,損害他的利益,又或者折扣點低價沖貨損害他的價格體系,市場混亂。
這個例子的用意就是公共政策在規制不正當競爭的困境,看起來是限制競爭,但是實際上是促進了競爭。
2. 限定轉售價格剝奪了什麼的定價自由權利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1](「《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在何種情況下構成《反壟斷法》第14條所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行為一直存在著諸多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是屬於本身違法的情形,還是在認定其違法性時應適用合理原則[2]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從《反壟斷法》條文來看,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應當歸於第14條所規定的的縱向壟斷協議。所謂壟斷協議,在反壟斷法第13條給出的定義為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這一定義顯然也適用於第14條。問題在於,在認定違法性時,是否可以認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本身就是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而無須再進一步分析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即適用本身違法原則),還是應當適用合理原則,即在認定是否構成壟斷協議時首先需要綜合考察該行為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而不是直接認定違法。
3. 8761萬元!豐田中國因雷克薩斯價格壟斷被罰
罰單」一出,不少網友就聯想起雷克薩斯多次逆市漲價甚至提車加價的現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因價格壟斷而被罰的車企不止豐田一家。此類現象為何屢禁不止?消費者又為何難以維權?
限定經銷商報價,涉嫌價格壟斷
據《處罰決定書》,此次豐田中國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與經銷商達成了限定經銷商網路報價和部分車型整車轉售價格的協議,以及實施了限定經銷商網路報價和部分車型整車轉售價格的協議。
據悉,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豐田中國區域銷售經理通過召開經銷商會議、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蘇省內經銷商在互聯網平台銷售雷克薩斯汽車時,統一按照各車型建議零售價進行報價,不得擅自降低網路報價。
同時,豐田中國限定了江蘇省內(包括蘇州、無錫、常州)經銷商部分車型整車銷售價格。經查,2016年至2018年3月,豐田中國區域銷售經理通召開地區協力會、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經銷商銷售雷克薩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系列等重點車型最低轉售價格。
此外,豐田中國還通過多項管理措施實施價格控制,且經銷商執行了相關的價格要求。其中包括豐田中國將統一網路報價作為區域經理考核指標;從2016年起要求經銷商上傳發票至當事人銷售管理系統,組織專門人員對上傳的發票進行檢查,超出限價要求的,經銷商必須說明原因;對低價銷售的經銷商,當事人區域銷售經理通過協力會、微信群和電話的方式告知會被削減下月相關車型配車。
另查明,2016年度,豐田中國江蘇市場銷售額為438065萬元。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豐田中國憑借自身優勢地位及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經銷商作出的統一網路報價和對部分車型整車轉售價格的限定,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該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豐田中國停止違法行為,並決定對豐田中國處2016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約8761萬元。雖然「罰單」已開,但中新經緯記者觀察社交媒體上網友的討論話題發現,其背後仍有諸多爭議點。
問題一:雷克薩斯加價賣車銷量卻漲?
豐田因涉嫌價格壟斷被罰後,相關話題迅速登上微博熱搜。截至發稿前,「豐田因壟斷被罰8700餘萬」話題閱讀量達4504.3萬。不過,中新經緯記者注意到,不少網友藉此表達了對雷克薩斯多次漲價甚至提價購車的不滿。有網友稱:「雷克薩斯不加價或者少加價就算優惠了」。
以下為部分網友看法:
@長春這噶兒:一直加價賣車,就是沒人管,都多少年了。這次江蘇省乾的漂亮!
@大王派我來巡山0302:據說有個奇怪的現象,被罰後知名度進一步提高,銷量持續攀升?
@日出在東海:今年下半年因加價風波遭車主「討伐」的雷克薩斯「翻車」了。
雷克薩斯的漲價現象多次引發爭議。9月中旬,雷克薩斯公布漲價消息,其中三款主銷車型ES、NX和UX的漲幅在0.6萬-1.5萬元之間,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配置,升級多媒體系統和安全系統。
據悉,雷克薩斯一直採取「以銷定產」的銷售模式,從訂車到提車要等幾個月,因此雷克薩斯存有不少庫存訂單。據此前媒體報道,許多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合同、付完定金等待提車過程中,雷克薩斯就突然宣布漲價。他們被要求補齊差價,否則無法提車。
這一行為引起諸多消費者不滿。為安撫消費者,部分經銷商甚至不得不「自掏腰包」補足差價。9月18日,江蘇中佳雷克薩斯就發布聲明稱,按照原合同約定價格履行合同,自願承擔官方上調價格後的差額,前提是在漲價前簽訂購車合同。
不過,雷克薩斯的銷量非但沒有受漲價影響下滑,反而一路上漲。2019年1月至11月,雷克薩斯在華累計銷量總計為18.02萬輛,同比增長21.01%,其中11月銷量1.93萬輛,同比增長16.5%,預計年銷量有希望突破20萬輛。此外,中國已經成為雷克薩斯最大的海外市場。
因此,也有網友疑惑,漲價卻迎銷量上漲,雷克薩斯是不是被消費者「慣壞了」?對此,汽車行業分析師鍾師曾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國內消費者素有「買漲不買落」的心理,作為故障率排行最低的汽車品牌,雷克薩斯有一定的市場認可度,漲價並不會影響這一點。在這個熱度下,反而還會吸引這部分消費者進行購買。
問題二:處罰力度太輕,8761萬元罰少了?
遭處罰後,雷克薩斯也就此事作出回應。雷克薩斯方面稱:「對於因此次事件給廣大顧客帶來的困擾深表歉意!關於此次事件,已經進行了徹底整改,今後也會將『合規』置於業務運營的首位,採取一切措施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豐田中國也稱:「接受總局的處罰,認真整改。」
事實上,近年來,因違反《反壟斷法》被罰的車企不止豐田一家。自2014年起,東風日產、賓士、奧迪以及長安福特等都因價格壟斷吃過「罰單」。
2014年,中國出現首個汽車業反壟斷執法案件,湖北4家寶馬4S店因非法統一收取PDI(出廠前檢查)檢測費被處罰。據中新經緯記者不完全統計,隨後的幾年內,奧迪、賓士、東風日產、上汽通用依次被罰2.49億元、3.5億元、1.23億元、2.01億元。
今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也對長安福特實施縱向壟斷協議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處以罰款1.63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豐田收到的罰單數額為其2016年度在江蘇銷售額的2%,約8761萬元。有不少網友提出質疑,這一金額對豐田全年的利潤來說只是「杯水車薪」,處罰力度是否過輕?
斐石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周照峰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此次豐田被罰事件確實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據《處罰決定書》,本次罰款是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周照峰表示:「《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需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而此次處罰只以江蘇省的銷售額為基數,而並非全國銷售額。此外,只處以2%的區間,且沒有算入違法行為實施期間的違法所得,確實罰得比較輕。」
值得注意的是,周照峰仍指出,此次已是江蘇省第二次出現車企因價格壟斷而被罰的情況。據悉,2015年4月,江蘇省物價局對賓士公司處以3.5億元罰款。
「首先,江蘇省在有先例後再次出現價格壟斷現象,理應得到警示。其次,今年的長安福特的罰款已被處以4%的營業額。因此,此次違法行為無論從違法行為的性質、承擔和持續時間都不比之前的汽車反壟斷案件輕,營業額2%的罰款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還是太低了。」周照峰表示,處罰力度過輕,或成為車企價格壟斷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不足以形成行業震懾力。
問題三:消費者認為買貴了,為何難維權?
不過,周照峰指出,雖在處罰力度上有爭議,但此次《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仍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該案明確地列出了豐田此次的違法行為,包括具體的轉售價格維持的執行過程、涉及的車型、限制的折扣比例等,這在反壟斷案件中屬於披露力度較大的一起。」他說。
因此,這也有有利於消費者希望借《處罰決定書》中列出的車型目錄來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周照清表示,依據《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購買了違反《反壟斷法》車輛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實際操作中存在不少難點。
「首先就是如何界定所購車為可賠償車,消費者認為自己買貴了,參照物是什麼?標准在哪裡?其次是,如何證明自身損失的金額是多少,如何取證?事實上,我們近年來也一直在討論,從這些案件中如何去讓消費者進行合理索賠,畢竟整個事件中受害最大的就是消費者。」周照峰表示。
周照峰還認為,正因為消費者難以維權,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車企的價格壟斷現象。不過,他相信,這將是汽車反壟斷事業未來可發展的一個方向。「罰錢不是目的。」2016年11月,時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盧延純也在公開場合表示,進行對汽車壟斷現象進行處罰,追求的是整個汽車市場的進一步開放,競爭的充分、經營的合規,從而保護消費者利益。
據悉,《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草案於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徵求意見,但至今仍未最終落實。
「今年以來車市一直處於下行階段,不少車企降價賣車,最終『賠本賺吆喝』。而在這樣的環境下,仍限制經銷商最低零售價的車企,必然是有一定實力和消費者認可度的。汽車作為大件消費品,行業應加強對壟斷現象的完善機制,讓企業的競爭回歸到本質,即注重產品上來,這也是對消費者負責的表現。」周照峰稱。
來源:人民網汽車
編輯:車冀錄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4. 國外報價單上帶轉售價格控制是什麼意思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在國際市場營銷里是維持轉售價格的意思維持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簡單解釋:維持轉售價格是指製造商或批發商試圖控制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最終售價而與再售商達成的一種協議。
什麼是維持轉售價格:
維持轉售價格是指製造商或批發商試圖控制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最終售價而與再售商達成的一種協議。
維持轉售價格的類型:
1、固定轉售價格:限制經銷商只能以固定的價格銷售。
2、最低轉售價格:規定經銷商之訂價不能低於某一價格水準。
3、最高轉售價格:設定一個價格上限,其定價不能超過此上限。
4、區間轉售價格:允許在某個價格範圍內可以任意定價,例如允許在進貨價格內某百分比的范圍內自由訂價。
5、承認的轉售價格:經銷商在訂價之前,須經廠商同意。
6、默認的轉售價格:雖未對經銷商明是限制其任意訂價,惟倘低於一定水準則施以經濟不利之制裁,因此暗中形成轉售價格之限制。
維持轉售價格的優缺點:
一、維持轉售價格的優點:
1、建立銷售網,穩定商品定價,有促進競爭的效果
依地理市場的觀點,各零售商皆有固定的顧客群,因此理論上廠商如果能夠增加零售商的數量,即可增加總銷售量。所以不論各零售商營業業績的良優,為確保其皆可保有一定之利潤而願意加入銷售網,有實施維持轉售價格的必要。蓋此時各店的零售價格皆為一致,消費者將不至於因價格因素而流動,各零售店即可保有其基本知顧客群。此時下游零售商的利潤獲得保障,在不用削價競爭而損及商品形象時,下游廠生會更積極的與異種品牌競爭,反而有促進競爭的效果。
2、避免產生搭便車現象
在銷售某些技術性產品時,為避免折扣商店(discount store)免費享受專業性商店(specialist shop)所提供的售前服務利益,有採用維持轉售價格的必要。
舉例而言,A為上游廠商沒有轉售價格之限制,其下有甲乙經銷商。甲經銷商為大賣場,由於並無提供售前講解服務故價格較為便宜,乙經銷商為專門業者,提供良好的商品服務故售價較為昂貴,則消費者可能會到乙經銷商詢問,但最後到甲經銷商處購買。依此結果甲經銷商搭了乙經銷商的便車。依此論點認為,有轉售價格限制可強化品牌的非價格競爭,亦即下游廠商可從事售前講解、促銷及售後服務、商品維修等爭取顧客。
3、避免犧牲產品的產生
若取消限制轉售價格之策略,某些團體的利益會因而受損,故允許轉售價格的維持可以使這些團體受到保護。例如,將某知名品牌產品以超低價出售,以吸引該顧客購買他項產品,此時將損及該知名品牌所屬團體之利益。
4、基於政治上的理由
保護缺乏效率的小廠商或商店,避免受到有效率的廠商之競爭威脅。
二、維持轉售價格的缺點
1、產業高度集中,且所有品牌均實施限制轉售價格,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將容易造成品牌經營者的水平價格卡特爾。 2、通路份子少,且難以再生新通路時,容易形成通路份子之共謀而壓迫品牌經營者實施限制轉售價格。
http://wiki.mbalib.com/wiki/Resale_Price_Maintenance
5. 這兩段英文、有沒有高手能夠翻譯一下的、謝謝啦
它是外殼companies'policy促進管理風格的員工直接參與決定影響到他們的工作。鼓勵員工討論的目的的單位,他們的工作之前,這是最後了。通過員工匯報制度,還鼓勵員工參與制定他們自己來年的工作目標,認同他們自己的培訓需求,發展自己的野心,這可能是考慮到在職業生涯規劃。這種做法,集團公司認為是有益於商業和給予認可員工的合理期望的核心是員工關系的理念。」維持轉售價格」的名稱是用來當零售商被迫賣出價格固定的製造商。如果零售商不得收取任何代價,他喜歡,他會發現它值得賣一個品牌「切」的價格雖然這涉及損失,因為他希望吸引顧客的商店,在那裡他們可以說服買了許多其他種類的商品價格高。製造商的品牌,已被「砍」的恐懼,零售商可以減少服務本文;但是,如果他不,有一個危險,客戶變得不穩定,並願意支付的「標准」的價格的文章,因為他認為他是「做」。這可能影響聲譽的生產廠家長期。
6. 農夫山泉上的建議零售價2元是轉售價格維持的例子嗎
「如果協議只是單純規定一個銷售價,沒有規定監督和制裁條款,這種行為僅構成價格建議,而不是轉手價格維持」 《經濟法學》第三版 94頁
7. 反價格壟斷規定及反壟斷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內容大概是什麼
發改委發布反價格壟斷規定 2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並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領域的擴大和競爭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業和地區,違反競爭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限制競爭的手段不斷翻新,各種形式的價格聯盟和濫用壟斷地位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為規范和保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反價格壟斷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舉報受理、調查措施、依法處理、中止調查、責任豁免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兩部規章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有利於依法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培育市場競爭文化,促使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8. 許光耀的學術成果
1、歐共體競爭法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獨著
2、歐共體競爭立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主編
3、歐共體競爭法經典判例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獨著
4、歐共體競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獨著
5、國際私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主編
6、民商法英語學習,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主編
其中,前三部著作合稱為「歐共體競爭法研究叢書」,共170萬字,以歐共體競爭法為依託,從立法、理論與實務三方面全方位闡述反壟斷法學科體系,完整闡明了反壟斷法的內容,系統揭示了反壟斷法的法律與經濟分析方法,為我國反壟斷法學理論建設做出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該叢書於2010年獲得湖南省第十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
7、聯邦反托拉斯法——競爭法律及其實踐,譯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34.4萬字。該書為目前美國最權威的反壟斷法著作,其翻譯歷時28個月,本人實際投入4500個小時以上,是所經歷過的工作中最艱苦的一項。
此外,副主編若幹部,參編十餘部。 1、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非仲裁地化趨勢,《法學評論》1992年第2期
2、論最密切聯系利弊得失,《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
3、經濟法科學理論體系的構建,《江漢論壇》1999年第9期
4、歐洲共同體競爭法研究,《經濟法論叢》1999年第2期
5、歐共體競爭法哲學的新發展,《經濟法論叢》2001年第5期
6、競爭法視角下的公法沖突,《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行政壟斷並非反壟斷法上的特殊問題,《湖南社會科學》2003年第9期
8、歐共體委員會汽車銷售協議成批豁免條例,《經濟法論叢》2003年第8期,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9、經濟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後果,《中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人大復印
10、歐共體及其成員國競爭法的協調,《江漢論壇》2003年第6期
11、論合法壟斷,《湖南工學院學報》2003年第9期
12、論國際慣例,《徐州教育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13、行政壟斷的反壟斷法規制,《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14、限制競爭協議的違法性標准,《經濟法論叢》第10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
15、論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寧夏大學學報》2004所第9期
16、合法壟斷、適用除外與豁免,《競爭法評論》第1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17、歐共體理事會1/2003條例,《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9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8、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時代法學》2004年第3年
19、英國1997年不公平合同條件法,《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9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20、「合理原則」及其立法模式比較研究,《法學評論》2005年第2期
21、企業合並的競爭法分析,《時代法學》2006年第1期,人大復印
22、論競爭法上的「相關企業」,《湖南大學學報》2006第6期,人大復印
23、歐共體競爭法的實施機制及對我國的啟示,《湘潭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24、歐共體競爭法實施機制的現代化,《中國競爭立法探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
25、《反壟斷法(草案)》中關於壟斷協議諸條款之評析,《反壟斷立法熱點問題》,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26、論反致的不合理性,《時代法學》2007年第5期,人大復印
27、縱向協議的競爭法調整,《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28、競爭法上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比較研究,台灣《月旦財經法雜志》2007年11期
29、著作權拒絕許可行為的競爭法調整,《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5期
30、美國反托拉斯法上的行業協會,《河北法學》2008年第5期
31、《反壟斷法》中壟斷協議諸條款之評析,《法學雜志》2008年第1期
32、關於《反價格壟斷規定(草案)》的修改建議,載《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18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版。
33、《關於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有關規定(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反壟斷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
34、《關於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有關規定(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
35、美國《謝爾曼法》意義上的壟斷化,《時代法學》2010年第5期
36、知識產權在反壟斷法上引起的特殊問題,《電子知識產權》2011年第3期
37、轉售價格維持的反壟斷法分析,《政法論叢》2011年第4期
38、價格歧視行為的反壟斷法分析,《法學雜志》2011年第11期
39、搭售行為的反壟斷法分析,《電子知識產權》2011年第11期
40、法律理性之美的探求——《質檢法教程》的評價與建議,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21輯,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版
41、競爭經濟學對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影響,《東北亞法研究》(韓國),2012年版
42、略論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制度,《法學評論》2012年第6期 1、中國—歐盟高等教育合作項目:歐共體競爭法研究,2001
2、教育部留學歸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反壟斷法域外適用制度比較研究,2004
3、湖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競爭法理論體系的構建,2005
4、湖南省社科基金:限制競爭協議的反壟斷法規制,2006;項目編號06YB18,結項證書號20120046
5、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壟斷協議的法律調整,2007;批准號07JA820037,結項證書編號:2011JXZ1270
6、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軟體產業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認定及其救濟,2009;批准號: 09SFB2046
7、國家社科基金:企業集中行為的反壟斷法調整,2012;批准號12BFX098
9. 什麼是固定轉售價格
固定轉售價格:限制經銷商只能以固定的價格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