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違法發放貸款罪犯罪人要陪償不良貸款損失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二、刑法規定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四、本罪的構成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五、本罪的認定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引自網路知道,回答者:yvybgpkc )
㈡ 請問郵政儲蓄客戶經理的工作如果把貸款放出去了,貸款人跑了,會讓客戶經理來償還嗎
根據我行的工作實際,貸款的發放是一個系統操作流程,這既涉及到貸前調查,貸時審查也涉及到貸後管理。從授信到管理,每個流程都有相關責任人,其中貸款提報行的支行長是貸款第一責任人,信貸經理(客戶經理)和管戶信貸員責任其次,根據銀監局不良貸款責任追究指引的要求,一但貸款進入次級、可疑、損失即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但只要你按照業務操作規范辦理和管理業務,由於企業自身經營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是不會追究你的責任的。如果是由於工作瀆職造成的貸款收不回來,一般是責令調離崗位進行清收。讓你個人還是不太可能的,而且我行至今也未出現因為貸款收不回來由個人承擔的例子,說白了最多就是走人。但是如果這里涉及到金融犯罪比如內外勾結詐騙銀行貸款,追究法律責任,那你就要還咯。
㈢ 騙取貸款案件中被告人能否舉報銀行職員違法放貸罪
你是說想把抄放貸的銀襲行職員也拉下水?想說銀行職員是騙貸的同謀或者瀆職?
哥們,這是兩個案件。但我的建議是勇於承認錯誤會得到輕判,拉銀行職員下水能減輕自己的罪責嗎?一點都不能,只是讓銀行職員也承擔責任或者蒙受損失而已,所以這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如果銀行職員唆使你作假資料,協助你作假資料,沒有他的協助你也不會騙貸,那另當別論,這樣的銀行職員也是罪有應得。
所以要看具體情況,但是還是要講證據的,怎麼證明別人是同謀是唆使?得饒人處且饒人。
㈣ 銀行員工把銀行的貸款客戶引向套路貸,對客戶的損失有責任嗎
這個肯定是要負責任的。
套路貸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如果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把客戶引到套路貸那邊是他肯定是要負責任的。
這種情況你可以先跟銀行投訴,如果投訴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考慮走法律程序。
㈤ 銀行職員瀆職,侵吞客戶存款或其他類型資金,損失由誰負責,是根據法律單獨向職員追責追討,還是向銀行
由於銀行管理疏漏,致使其員工攜客戶資金潛逃的,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待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銀行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追償。
㈥ 銀行職員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農村信用社的內部人員,動用大額資金拿來買車買房,會如何?
㈦ 瀆職造成經濟損失個人是否有補賠償義務
瀆職瀆職拼音:dú zhí 是指專業服務者(例如醫葯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行使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Negligence)、處置不當、技能不足、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導致傷害或損失,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通常原告必須提示被告在專業領域接受的標准下出現失誤,在二十世紀晚期,愈來愈多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專門技師,在瀆職訴訟案中成為被告。(法律詞語)
㈧ 銀行職員在辦理業務出錯後全額賠償損失款是否合理
失職、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經濟糾紛尚未處理完畢的,員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某些商業銀行的勞動合同內容,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個人辦理業務出現差錯時需由本人承擔損失的;
㈨ 銀行員工違規發放信用卡造成巨大損失是否構成瀆職罪
你好,銀行工作人員不屬於瀆職,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會構成瀆職。銀行員工有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