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哪些
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資本規模 、並表范圍 、資本充足率水平 、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
一、資本充足率的定義:
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二、資本充足率的含義及條件:
1、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等各項損失准備的基礎之上。
2、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和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
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
三、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四、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素:
無論中外,銀行的主要業務仍是信貸,信貸的主要風險仍是信用風險,因此,可以說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
1.不良貸款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高,不良貸款余額大,是造成風險資產過高,資本充足率低下的最主要原因。不良貸款的風險權重是很高,由此得出的風險資產則相對較大,那麼資本充足率可想而知就低了,而不良貸款風險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風險。
大量的不良資產是影響國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的一個重要因素。一直以來,不良資產問題是制約中國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快發展速度、提升市場綜合競爭能力的關鍵所在,由於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良資產消化難度大、成本高的現實,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在資金運用上捉襟見肘。作為資本扣減項的呆賬貸款,其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舉足輕重。較高的不良貸款比率會增大風險資產佔比。大量呆賬貸款的存在則直接抵消了資本的增加,降低了資本充足率,加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
2.風險資產結構和風險資產數量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在中國商業銀行中,信貸資產中對公貸款約占銀行總信貸的90%左右,成為推動風險資產快速增長的主要動力。中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投向比較單一,信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較高。其中中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占整個資產的55%左右。高風險權重資產佔比過大,資本補充又非常有限,導致資本充足率不斷趨於下降。商業銀行總規模不變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商業銀行的資產組合,選擇風險權數小的資產來達到相對縮小分母的目的,而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若資本充足率一定,那麼就要選擇風險資產的結構和調整風險資產的數量,以達到信用風險的最小,保證資本充足率的穩定。
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受資本充足率調整的影響,各商業銀行應合理調整信貸結構,向收益率高、風險權重低的資產傾斜,主要是對新增貸款嚴格把關,控制風險資產的增長速度,降低信用風險。
3.資本金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在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中,主要是核心資本,但這些核心資本又大部分佔壓在變現能力弱的固定資產上或用來發放風險大的中長期貸款,而且核心資本水分多。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達 20%>30%,已超過了現有銀行的全部資本,應收利息總量也相當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雖然收購了國有商業銀行的一些不良貸款,但新的不良貸款又在不斷產生。因此 ,可以說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名存實亡。和核心資本相比,銀行的附屬資本相對很少,僅按規定提取少量的呆帳准備金和發行少量的金融債券。
一家銀行面臨的風險越大,它所持有的資本就應越多。同時,資本是一個銀行成長的調節器。從發達的金融市場看,銀行監管機構和金融市場本身都要求銀行貸款及其他風險資產的增長大體與資本的增長相匹配。存貸款增長過快的銀行將從市場及監管當局那裡收到信號,必須放慢發展速度或增加資本金,從而有助於保證每一家銀行的成長和發展。 資本和資本充足率是成正比關系的。因此,通過控制和保障商業銀行的資本金的來源和數量,有效利用資本金,保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達到安全標准,就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五、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對策
困擾中國商業銀行的最大問題是銀行資產的巨額呆壞賬,導致整體資本充足率偏低。如何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信用風險,可以說是我國銀行業的當務之急。
1.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在中國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需要在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理念下,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這是因為資本充足率與風險資產相聯系,商業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有效控制信用風險是重要的途徑。為此,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解決:
(1)首先,完善風險管理的法律體系《商業銀行法》應充分發揮其風險管理的功能,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從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內部風險評級以及不良資產管理等方面,規范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行為,鼓勵商業銀行向現代風險管理機制轉變。
(2)其次,著手建立完善的銀行內部風險評估機構。從國際性大銀行的經驗來看,內部評級對於信用風險的管理有重要作用,它可以為金融工具價格的決定提供重要依據、為管理者風險決策提供參考。
2.加快對不良資產的處置,降低信用風險
對此,銀行自身應該進一步建立科學的貸款評估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減少不良貸款的產生,與此同時,拓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增加銀行營業利潤,用以化解和沖銷現有不良資產。
2. 信託業務信息披露需關注哪些
信託產品成立信息披露
集合信託計劃成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就該集合信託計劃下推介和設立情況向投資人進行披露。主要內容包括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情況、信託計劃規模、合同份數和信託財產專戶開立情況等。如有關聯人參與該集合信託計劃的情況,應在披露文件中予以專項說明。
信託產品管理信息披露
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管理信託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託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15年。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1.定期報告
集合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度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辦理貸款或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信託,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投資或貸款單位的資產負債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集合信託計劃的基本情況;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信託經理變更情況;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單一信託項目應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按時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披露。
2.臨時信息披露
集合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3.信託清算報告
信託終止後,項目責任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信託項目基本情況、信託資金的募集、運用和管理、信託項目的終止與清算、信託財產的收益和分配、受託人聲明等。
3.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
[1]信息披露的成本
生產和發布投資形勢信息會導致一定的成本,即發布成本或直接成本。很多不主動披露信息的基金通常說發布成本妨礙了經常性的信息發布。但在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遺種說法已經很難站的住腳。美國的很多基金在自己網站上每個月進行信息披露.OPEN FUND更是在自己的網站實時披露交易的情況和完整的投資組合。信息發布的頻率已較少考慮信息發布本身的成本.更多的是基金整體投資戰略的安排。
除了直接成本之外,信息披露者還需承擔潛在成本。投資基金會僱用很多方面的專家分析井構建證券投資組合。頻繁的信息披露會使得這些研究結果被其他投資者獲取,即產生搭便車問題。從而使投資基金承擔一系列潛在成本。Wemers(2001)指出當基金被要求披露股權結構時對投資者存在兩種潛在成本。第一,當一隻基金披露其持有資產情況時.其他投資者就能更方便的利用資金流的信息從而跑在基金的前面,因此抬高了基金管理人想要買的證券的價格。這種成本被認為隨披露頻率增加而升高,並且會降低基金投資的闡報。第二,信息披露會縮短基金投資者從基金投資中所能獲得的個人回報的時間周期。在開放式共同基金中,直接管理投資的經理人會對大量證券進行分析以發現資產價格被低估的證券.這些證券的風險較低並且超過平均收益。由於信息披露暴露出了基金管理人對所購買證券的看法.這降低了基金管理人證券研究的潛在收益。當基金披露其成分時,潛在的競爭者和基金持有人就會了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戰略。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資於價值被低估證券的收益會僅限於研究完成到下一次信息披露日期這段時問之內。
應該指出的是.不同規模和類型的基金的信息披露潛在成本是不一樣的。指數型基金由於其投資的殿票范圍受到限制,研究費用也軾其他類型基金低.因而信息披露的潛在戒本也較低。投資者一般認為規模大的基金研發能力強於規模小的基金,因此更重視研究規模較太的基金所發布的信息.從而增加了這類基金信息披露的潛在成本。在美國外規模基囊信息披露的頻率和程度一般都高於大規模基金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為了減少上述潛在成本.基金很可能會採取行動來減步半年度信息披露中所包含的信息內容。許多基金經理會對投資組合信息進笮犖!櫥窗粉飾」.即在報告期末變換投資組合的組成。
偽裝真實的投資組合。對基金多大程度上從事了「櫥窗粉飾」目前跡沒有一致看法。「櫥窗粉飾」的吸引力依賴於在某種證券上進出的交易成本.包括與要價、出價差價相關的任何執行成本。這種交易策略可能對那些股票在流通市場上交易較積極的大公司才有意義。對於小的流動性差的公司股票.交易成本將會超過從欺騙競爭者中得到的好處。
信息披露的收益
許多學者認為,上述這兩種成本必定會被信息披露的潛在收益彌朴。其一來自某些基金管理人的觀點,他們正考慮增擀披露的頻率;其二來自試圖制定晟佳政策的監鷺者的角度。
信息教露的潛在收益之一,整那些進行信息披露的基奎所持有的證券,人俯套增加對逮些證券的需求a如果投資者因為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內幕信息而購買該證券.這可能嘗抬高這些證券的價格。從而增加了披露信息豹基金的回報,即披露信息的基金獲得了「跑在前面」的收益。有一些證據表咀基金「跑在前面」的證券購買確實可以帶來收益。但還沒有任何依據來確定「跑在前面」的潛在收益的數量。
另外一種收益.是一些投資者認為頻繁的信惠披露確實具有價值。因此已經准備好承受更高羹瘢或更低收益來接受頻繁的信息披露。
頻繁的信息披露使基金很難施行與廣告中有差異的戰略。這類信息披露的收益依賴於基金不道知股東就改變戰略的可能性,也依賴於背離預告的戰略對般東所造成的戚本。雖然目前的監管者要求每半年披露一次.但是—些基金管理人卻願意比規定的更頻繁的次數披露資金運用情況。很多投資者付費購買Momingst耐一家追蹤基金業績和向投資者提供信息的公司的資料的事實,表明市場參與者認為基金披露的信息是有用的。
信息披露的潛在收益之三,是信息披露能夠將公司過去成功投資的信息傳遞給預期的投瓷者。囡此能吸引他們購買基金。
綜上所述。無論是信息披露的收益還是成本都是非常難量化的,很難劃定一條成本和收益對比的清晰界線,這給信息披露政策的制定增加了難度。增加基金信息公開披露的程度無疑增加了基金信息對基金投資者的透明度.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基金的投資狀況;但同時也增加了基金投資運作的難度。增加了成本,最終會影響基金的業績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理想的信息披露政策應該是適度的,既要幫助基金投資者能了解基金投資狀況的必要的信息,保護其權利和利益;也要充分考慮基金信息披露所特有的成本。只有這樣才有利於基金投資策略的順利實施.最終也符合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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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概述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的基本內容及其實踐意義。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的基本內容是研究證券市場中資產的預期收益率與風險資產之間的數量關系,即為了補償某一特定程度的風險,投資者應該獲得多少的報酬率,以及均衡價格是如何形成的。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實踐意義是應用於資產估值、資金成本預算以及資源配置等方面,是現代金融市場價格理論的支柱。CAPM模型在證券理論界已經得到普遍認可,該模型主要對證券收益與市場組合收益變動的敏感性作出分析,幫助投資者決定所得到的額外回報是否與當中的風險相匹配。
(4)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擴展閱讀:
按照CAPM的規定,Beta系數是用以度量資產系統風險的指針,用來衡量一種證券或一個投資組合相對總體市場的波動性。β表示的是相對於市場收益率變動、個別資產收益率同時發生變動的程度,是一個標准化的度量單項資產對市場組合方差貢獻的指標。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股票的價格和市場的價格波動性是一致的,那麼這個股票的Beta值就是1。如果一個股票的Beta是1.5,就意味著當市場上升10%時,該股票價格則上升15%;而市場下降10%時,股票的價格亦會下降15%。通過統計分析同一時期市場每天的收益情況以及單個股票每天的價格收益來計算出。
5.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防範
——要清理保險機構股權結構,釐清關聯企業關系,不留空白和盲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保險機構股權變動、重大投資和關聯交易等信息披露做出強制性規定。
——要防範產品定價和產品結構畸形的風險。注重結合投資能力和資產配置來優化業務結構,從源頭上控制和化解產品風險和利差損風險。保監會將繼續完善產品定價利率與准備金提取、償付能力相匹配的硬性約束,實施更加嚴格的准備金評估利率制度。
——資本市場波動、企業債券違約、境外投資不確定因素增多,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收益錯配等問題交織存在,使得未來保險投資面臨的風險更加突出,全行業要密切關注,做好應對,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使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管理成為常態,全面提高保險資產負債管理水平。
——妥善處置償付能力不足風險。保監會將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互聯互通,定期開展償付能力評估,及早發現化解風險苗頭。
——嚴格防範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的風險。重點要建立風險隔離「防火牆」機制,防範非保險子公司風險向保險子公司傳遞。(喵喵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
在此期間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在採取注冊制的發行審核制度下,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獨立的過程,即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會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從證券市場的實際操作程序來看,如果發行人希望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發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說明書之前,必須取得證交所的同意。該招股說明書由於完備的內容與信息披露,成為公司發行上市過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書在許多發達的證券市場中並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許多市場中的招股說明書實際上就是上市公告書。
網路證券招股說明書除了遵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和必須採用網路為披露媒介外還必須發出電子招股說明書,它與傳統的招股說明書內容大致相同,包括重要資料(即招股說明書的摘要)、釋義和序言、風險因素與對策、募集資金的運用、發行人狀況介紹、股本、發行人最新財務狀況、發行人是否有參加待決訴訟、已簽訂的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傳統的招股說明書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董事及主承銷商應當在之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為了使其應用於網路發行上,規定發行人必須在其他媒體披露招股書時也同時在網上公告招股書即可。
在形式方面,因其以電子形式存在,法律須加以修訂才能適應新的網路環境。1、電子招股說明書的所有資料必須包括在同一網頁中,不能把其中任何部分存在不同網頁要求投資者依指示到其他網頁中尋找。它必須獨立存在於網站的某一區域,不得與其他資料混淆。
2、電子招股說明書在發表後需要更改時必須在明顯處做出更改通告並指引投資者搜尋所更改的資料。如果所更改的資料與發行章程同時發表,則更改的資料同時發表,須以附件形式夾在發表的章程內。
3、電子招股說明書的不能與任何有關網路證券商或網路證券投資顧問的網頁鏈接,須以風險警告形式在網頁顯眼處警告投資者要小心辨別,謹防上當。
4、電子招股說明書的格式是便於閱讀的、可下載的。
5、發行人必須警告投資者在發出購買指示前閱讀過有關的電子招股說明書。
7.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將在何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三是切實推動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主要是將近幾年有益實踐經驗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包括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允許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私募基金,允許保險資金進行風險投資,這些舉措將切實加強保險資金直接投資實體經濟,有助於縮短中間環節和降低實體經濟成本。四是根據「放管服」等政策安排修訂有關內容,包括明確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注冊制管理,債權投資計劃等產品發行由備案制改為注冊制;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保監會將根據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明確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職由事前核准改為事後報告。
8. 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准則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一、重點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則;
掛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掌握各市場主體關於信息披露的責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時間要求;
掛牌公司
掛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掛牌公司應當自主負責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機構代為編制,更不能以此作為免責事由。
第二,掛牌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第三,掛牌公司董事、監事和髙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掛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掛牌公司應當設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辦理信息披露的具體業務。但信息披露不僅是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特別是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也需積極參與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是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主辦券商應當指導和督促所督導的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
第二,只有主辦券商具備向信息披露平台上傳文件的許可權,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主辦券商發現擬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性陳述的,或者發現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事項的,主辦券商應當要求掛牌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
第四,掛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補充的,主辦券商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發布風險揭示公告並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全國股轉公司
全國股轉公司作為市場的自律監管機構,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在信息披露之後對披露的文件進行審查。全國股轉公司不對未披露的文件進行審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則上也不接受針對具體信息披露事項的咨詢、溝通。
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對其出具的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行業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統的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申請豁免披露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信息,應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並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據。豁免定期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在申報預約披露日期的同時通過報送端申請;豁免臨時報告披露的,應及時在線下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
第二節定期報告
一、重點掌握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掛牌公司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的具體格式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二、掌握定期報告披露的時間要求;
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披露季度報告的,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且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年4月30日前掛牌的公司,須披露上年度的年度報告;當年8月31日以前掛牌的公司,須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應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預約披露時間,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均衡原則統籌安排各掛牌公司定期報告披露順序。
對未在規定時限內披露年報和半年報的掛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時間最後期限的次一轉讓日,全國股轉公司將對其進行強制停牌的處理;如自限定披露時間最後期限之日起2個月內仍未披露的,全國股轉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
三、定期報告披露的流程;
掛牌公司應與主辦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國股轉公司關於定期報告披露的預約通知後,主辦券商通過報送端的電子化預約功能協助掛牌公司完成披露時間的預約。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披露預約時間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在原預約披露日5個轉讓日前通過報送端進行修改;在5個轉讓日內需要變更預約披露時間的,掛牌公司還應發布《關於變更xx年度(半年度)報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四、定期報告應執行的審議程序;
定期報告需要經董事會審議後才能披露。在實踐中,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均需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還需在此基礎上,由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五、了解定期報告披露前掛牌公司應向主辦券商提交的文件;
編制完成後,應向主辦券商送達如下文件:
(1)定期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2)審計報告(如適用);若掛牌公司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准審計意見,應當同時提交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作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四個文件;
(3)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審核意見;
(5)按照全國股轉系統要求製作的年報和財務數據(XBRL格式)的電子文件;
(6)會計師事務所關於掛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專項意見(僅年報需要)。
主辦券商事前審查通過後,由其通過BPM系統報送⑴、⑶、⑹項所述文件。
六、定期報告被出具非標意見應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掛牌公司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2)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3)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上述三個文件將與年報一並披露。
主辦券商應當最遲在披露前一個轉讓日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七、定期報告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
在定期報告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審計,其他定期報告均不作強制性要求。審計定期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審計報告需上述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及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需變更的,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節臨時報告
一、掌握臨時報告披露的流程、臨時報告的首次披露義務的發生時點;
1、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⑴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⑵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2、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於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⑴該事件難以保密;
⑵該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二、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披露要求;
1、董事會
掛牌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董事會決議涉及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2、監事會
掛牌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監事簽字的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涉及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3、股東大會
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掛牌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開信息。
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議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三、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
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除日常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1)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2)—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3)—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4)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項的披露要求;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到前款標准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2、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後,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並於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3、異常交易
股票轉讓被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後恢復轉讓。
4、公共媒體消息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掛牌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於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並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5、股權激勵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披露義務。
6、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履行相關手續。
7、權益變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轉公司,同時通知該掛牌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1)通過全國股轉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掛牌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8、承諾事項
掛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諾事項。
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掛牌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掛牌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作出書面履行義務的承諾。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審議,掛牌公司股東應投票表決,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掛牌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承諾到期,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並及時披露原因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9、收到股轉系統風險警示或終止掛牌決定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行風險瞀示或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10、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在披露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並披露。
11、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掛牌公司應當於變更轉讓方式的T-2日前披露變更轉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2、其他應臨時公告的事項
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5)公司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6)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就並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8)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9)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2)主辦券商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五、熟悉與信息披露相關用語的概念;
1、披露:披露是指掛牌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細則》和全國股轉公司其他有關規定在全國股轉公司網站上公告的信息。
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及時: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細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兩個轉讓日內,另有規定的除外。
4、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如有)、財務負責人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6、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控制: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此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掛牌公司控制權:
(1)為掛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通過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依其可實際支配的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8、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掛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組成,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9、承諾:承諾是指掛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就重要事項向公眾或者監管部門所作的保證和相關解決措施。
10、違規對外擔保:違規對外擔保是指掛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經其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
11、凈資產:凈資產是指掛牌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所有者權益;掛牌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為合並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12、日常性關聯交易及偶發性關聯交易:日常性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和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投資(含共同投資、委託理財、委託貸款),財務資助(掛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為;公司章程中約定適用於本公司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型。除了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為偶發性關聯交易。
1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是指掛牌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墊付的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資金;有償或者無償、直接或者間接拆借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承擔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權;其他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使用的資金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形式的佔用資金情形。
六、了解關於信息披露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極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人、律師、主辦券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信息披露規則,全國股轉公司一句業務規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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