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子公司與母公司的貨幣資金往來賬,如何記會計分錄
1、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單位,都有著不同的經濟利益,所以雙方的經濟往來都要把賬算清楚,俗話說,親兄弟還明算帳呢。
2、如果是母公司給子公司撥入款項,不需要償還,作為子公司的流動資金周轉:
借: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母公司撥款
3、如果是正常往內需要償還的業務: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
母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所以資金往來可以通過借款進行賬務處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主意業務的合法性,少有操作不當,就有可能會被核定為收入完稅的。
對所得稅影響不大,只有財務費用涉及所得稅,如金額很小問題不大,如很大,又長期不付,而影響利潤率,可以會要求付款。
(1)子公司向母公司拆出資金擴展閱讀:
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
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Ⅱ 我集團內部拆借資金,總部子公司分別如何下賬
總部
拆借資金給子公司時
借:內部往來--子公司
貸:銀行存款
向子公司拆借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內部往來--子公司
子公司
拆借資金給總部時
借:內部往來--總部
貸:銀行存款
向總部拆借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內部往來--總部
Ⅲ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算不算抽逃注冊資本
屬於抽逃注冊資本的。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子公司向母公司拆出資金擴展閱讀:
抽逃注冊資本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並驗資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注冊資本。
2、在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議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
3、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Ⅳ 子公司可以替母公司出資嗎
還是要明確的
B借款給A公司
而後再以A公司名義出資增補C公司.
Ⅳ 關於母子公司之間財務關系問題
1.母子公司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都是屬於獨立法人的。
2.根據一下相關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為金融業在我國屬管制行業,企業不能自主經營;若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則會危及金融管理秩序與金融安全。
上述規定,是說無金融業務資格的獨立法人企業,不能在沒有真實貿易交易的情況下單純進行資金的拆借。
對於該規定,有相應的罰則。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3.雖然法律規定不允許,但實際中還是有的。
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母公司向子公司無償撥付資金,需要按銀行同期利息進行調增,就是說沒收利息也得按收了利息交稅。而子公司用了這筆資金,就算是付了利息,也不能作為利息在稅前扣除。反過來也一樣。
均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Ⅵ 母公司將資金下劃給子公司作為過渡開銀承如何記賬
貸方當然記銀行存款-承兌保證金了
Ⅶ 母公司拿出來自己收到的增資資金,與其他公司一同成立一個子公司,可以嗎
你好!
你的問題我看過,分析如下:
1、母公司的增資行為,產生的後果是注冊資金增加,需要在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該部分增資資金就成為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可以用來經營。
2、母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成立子公司的行為,是轉投資,是母公司的經營行為之一,法律是允許的,母公司成為子公司的股東之一。
3、前述行為都以股東會形成決議,修改章程,以及在登記部門進行合法登記等程序為基礎的,如果沒有經過相應的程序,母公司行為的合法性是沒法確認的。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如有其他問題,可追問或私信。
Ⅷ 什麼情況下,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轉移資金
資金由母公司統一調度
Ⅸ 子公司經營資金由母公司劃入,現母公司將子公司轉讓,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借款無法償還,是否可作為損失處理
轉讓前的審計評估中應包含有這筆借款,轉讓後債權債務由受讓人承擔,因此母公司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權利。如出現無法從受讓人中取得該借款的法定事由,取得證據後可報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