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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

發布時間:2021-06-20 16:05:00

『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貳』 國有企業資產抵押是否需要國資辦審批

2002年10月16日 - 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是否應當限制,是否需要審批,本文試作探討。 國務院1992年7月23日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叄』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 有效嗎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專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屬;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肆』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號《關於企業拆借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不歸還本金是否計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伍』 國有獨資企業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擔保,需要國資委批准嗎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國資企函發<1994>36號)

四、企業以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屬於法人財產權范圍內的自主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應越權干預,也無法逐一審查具體融資決策的正誤得失,更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須對國有企業以其法人財產設定抵押權進行審批和簽署意見(其他部門另有規定的,由該部門辦理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18日以法釋(2002)14號公布了《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精神,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如無其它法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綜上,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陸』 關於企業貸款的問題

1、你的狀況以獲得信用貸款,不過貸款不高,有銀行不超過50萬元。
2、時間問題還是咨詢你們當地銀行及房管局。
3、土地應可以直接過戶,具體還應向你們當地的房管局咨詢。
4、土地可以抵押貸款。
5、建議你的貸款方案如下:
一、以自有房產作抵押,向銀行申請小企業貸款,個體戶也可以,現金流水帳也能用。這種貸款根據你房產的評估價值進行打折,額度比較高。如果能夠購買廠房或土地,等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再拿房產證或土地證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二、如果上述貸款額度不夠,可以請擔保公司擔保,向銀行申請小企業貸款。擔保公司一般可以擔保房產的評估價值的1倍到2倍的貸款額度,具體與擔保公司和銀行洽談。如果能夠購買廠房或土地,等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再拿房產證或土地證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柒』 關於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越全越好

一、河南投資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
2009-2010年,我省擔保公司出現暴發式增長,達到1640家。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呢?業內人士幾乎異口同聲:有市場,有需求。
1、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難到什麼程度,看看瘋狂的高利貸市場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長三角也沒有低於4分的,不少中小企業陷入不融資等於坐以待斃,而若融資,無疑飲鴆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我省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范圍以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為民間資本開辟一條相對穩定的投資渠道。
看看中國老百姓眼前的投資市場。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價水平指數(CPI)一度高達6.5%,老百姓「享受」負利率的待遇已經很久了,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國股市市值損失最大時接近1.3萬億元,相當於全國13億老百姓,每人一天損失1000元人民幣!」(2011年8月9日大河報《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一」》)。期貨外匯黃金:凡涉及「保證金」交易的投資,都可以讓您血本無歸。保險:保險產品的功能本來是防範風險,現在卻被扭曲為「理財產品」誤導客戶,營銷員的口頭語是:「比銀行利息高!」正是通過這些所謂的「投資」渠道,老百姓的錢源源不斷流進少數人的口袋,造成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2007年,國內某著名保險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年薪6616萬元,輿論嘩然。「創業板超募1000億元以上」,「創造出近千個億萬富翁,卻無法為中國的創業家們提供實現夢想的資金之源。」(大河報《創業板龍種變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資者則被深深套牢。」(大河報《資本市場不能成為造富機器》)
民間投資擔保相對穩定。收益雖高但不超過法律規定,且有一定風險,應在情理之中。
3、緩解青年人就業難問題
據大河報消息,我省擔保從業人員3.5萬人。據我所知,許多大型河南投資擔保還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擔保公司員工絕大部分是大學生,他們訓練有素,熱情禮貌,非常可愛!
4、民間投資擔保公司老闆能賺到錢
擔保公司老闆是擔保業發展的核心力量,他們許多都是事業有成的民營企業家。開公司就是為了賺錢,賠錢的生意誰會來做?
5、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各地傳來的消息表明:民間借貸市場高利貸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闆「跑路」是被高利貸逼出來的,不是合法民間投資擔保逼出來的。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依法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際上是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越發展,高利貸的市場空間越縮小。
6、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投資的多為窮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們攢了一輩子的養老錢,十幾萬、幾十萬,希望有一個安全、收益高的投資渠道。借錢的多為富人,他們是身家百萬、千萬、億萬的民營企業家,以較高成本借款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兩者各取所需,實際上縮小了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利國利民,這是它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是什麼?
2010年12月03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要規范發展》一文透露「記者從省工信廳中小企業服務局獲悉,從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將暫停擔保機構的設立,備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洗牌」聲聲急》一文再透露:「省工信廳對擔保機構規范整頓情況重新確認的最後期限是2011年年底。」
話是這么說,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廳才公示「初審合格」的全省246家擔保機構名單,其中鄭州地區104家。名單中大部分不為人所知,業內人士說,他們是專做銀保的。後來又發現,名單中還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拿到備案證、甚至營業執照的。原來政府是可以說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間崩塌!
省工信廳還宣布了「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認定」的五項條件。其中第3條:去年以來與銀行開展有融資性擔保業務1億元以上或銀行授信1億元以上。我心裡直犯嘀咕:這哪裡是資格認定呀!沒有資格就敢做1億元銀保業務。這不是鼓勵非法經營嗎?
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發表文章《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副題「通過這次整頓,約1300家擔保公司將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將以「銀保」為核心業務。大批擔保公司轉型的方向有兩個,「一是回歸實業領域」,就是退出擔保業。「轉型的另一個方向,則是與擔保領域相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還注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廳公布初審合格名單的前1天)起,大河報關於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來。
到2011年9月,終於有擔保公司拿到經營許可證,簽發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著,幾十家擔保公司在媒體上,以廣告形式公布「承諾書」。9月15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高調「承諾」的背後》一文說:「省工信廳要求首批初審通過獲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在媒體上按照上述內容公開承諾,模板也是工信廳提供的。」「原來擔保公司主營的民間擔保理財類業務肯定不能做了」。「和銀行合作是下一步的主要方向。」業內人士說,拿到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已經被省工信廳明確告知不準做民間投資擔保業務,工信廳還在這些公司內部裝了攝像頭。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原來就是封殺民間投資擔保!原以為政府要整頓高利貸、非法集資,結果未見整它們一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整死了。
三、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擔保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頒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時還沒有擔保公司,但擔保這一民事行為早已存在,並且有國家專門法律保護。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做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規定已經為「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的擔保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政府企圖用「備案證」、「許可證」剝奪擔保公司合法擔保資格的行為,都是非法、無效的。
《擔保法》第三條:「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政府以經營許可證相要挾,強令擔保公司為銀行擔保或者獲得銀行授信1億元,強令擔保公司在媒體上做「承諾書」,是粗暴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非法行為,擔保公司有權拒絕!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提供了法律依據。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為合法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劃清了界線。《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根據這一規定,擔保公司為合法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同樣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政府封殺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行為,則是非法、無效的。
必須說明:在我國,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並且由行政首長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得與法律相違背、沖突,否則就是非法、無效的。法律不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應該遵守。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業是什麼?
2011年06月21日國辦發(2011)30號文件《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
(四)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
(七)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
這份文件沒有一句規定擔保公司只能向銀行「融資」,不準向民間融資。擔保行業本來就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融資性」三個字,就是為了與官辦擔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區別。民保、銀保,都是主業。擔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銀保,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無權干涉。如果政府強令擔保公司只能做銀保,不準做民保,不僅違法,而且違規。
五、民間投資擔保的發展會導致銀行關門嗎?
這可能是政府擔心的一個問題,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一個原因。然而這樣的情形是不可能發生的。
1、民間借貸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
民間借貸僅僅是對銀行借貸的補充,它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融資客戶是在銀行借不到錢才去找民間借貸的。誰都知道銀行貸款利率低,如果在銀行能借到錢,誰會去找民間借貸呢?銀行應該利用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務,與擔保業開展良性競爭。不能寄望於政府封殺民間投資擔保(某些保險業人士也有這種心態),維持自身金融壟斷地位。
2、擔保業務的資金來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國人民幣存款余額78.67萬元。說這些錢都會去做投資擔保,那隻能是笑話。首先,做民間投資擔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佔人民幣存款總額的一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資擔保的,只能是一部分「閑錢」。由於投資擔保的風險性,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去做。擔保業魚龍混雜,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綜合這些因素,實際流入民間投資擔保的錢是有限的。
3、擔保業務的市場也是有限的
民間投資擔保的融資客戶,僅限於生產性的民營中小企業。而且並非每一個融資客戶上門都能拿到錢,只有優質中小企業才能拿到錢。這是因為擔保公司幾乎都是民營企業,面對巨額代償風險,對融資客戶的篩選非常嚴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場經濟就是優勝劣汰,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民營經濟的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4、擔保業務流程離不開銀行
首先,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都是存在銀行的。其次,投、融資客戶之間的資金來往是通過銀行的。再次,融資客戶的資金周轉也是通過銀行的,與銀行貸款客戶一樣。
總之,政府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六、擔保業和私募股權投資有關系嗎?
兩者沒有任何關系。把它們扯到一塊的首先是媒體,其中似乎還有政府的影子(參見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報《投資,和「私募」一起奔跑》,對私募做了客觀、全面的說明,要點摘錄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公開」,「其實就是指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
「合夥」私募:「專業管理機構或人士擔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每年按照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對預定收益的超額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可依據合夥協議享受合夥收益。」
收益來源:「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後通過該企業的上市、並購、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從而獲得收益。」
風險:「並不是每一個投資項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會為企業的爛攤子接盤。」原因:「一是投資管理人的職業能力和道德風險,二是投資項目的風險,」被投資企業可能「出現業績下滑、停工甚至破產。」
哪些人的「游戲」:「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體募集的,並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參與的投資方式。」以「鼎輝」(私募基金名稱)為例,「單個投資要求達到3000萬元。「合夥私募」投資人數要求不超過50人。」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根據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非法集資活動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和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兩個界定,一個是募集資金的對象,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的特徵是只要拿錢,誰都可以。」「二是人數的限制,……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私募來說,人數不能超過50個。而非法集資是只要有人拿錢,參與的人越多越好。」「還有一個要特別注意的是:有無保底或收益承諾。私募基金沒有保底或收益承諾,而保底或收益承諾則是非法集資賴以生存的唯一法寶。」
讀完此文,我的結論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游戲。2、私募一旦「越界」會有非法集資的嫌疑。3、把擔保公司和老百姓導向私募,有「誘良為娼」之險!
七、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後果是什麼?
1、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等於切斷民間資本與民營經濟聯系的合法渠道。民間投資擔保的興起,本來就是為彌補銀行貸款的不足。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以後,大家又都擠到銀行排隊貸款,融資難加劇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自上次上調存款准備金率後,銀行貸款異常緊張,甚至批準的房貸由於沒有額度,都遲遲難以放款。在目前銀根緊縮的背景下,擔保公司從銀行融資難上加難。」因為借不到錢,「跳樓」的老闆會更多。
2、高利貸,非法集資更加泛濫
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渠道被堵死以後,民間資金流向哪裡呢?流回銀行等著被CPI吃掉?資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在高利貸的威逼下,「跳樓」的老闆會更多。在非法集資的誘惑下,上當的老百姓也會更多。事實上,在大河報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後,暗地裡以「私募」名義非法集資騙錢的事也多起來。
3、數萬青年重新失業
擔保公司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民間投資擔保不讓做了,民間融資當然也不需要人了,擔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員。專做銀保,大量擔保公司難以生存,只有關門大吉。數萬優秀青年懷著破碎的夢想,將重新流落街頭,踏上艱難求職路。
4、民營擔保公司難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與通脹背景下洶涌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間資本相比,銀保融資不僅存在速度問題,更重要的是將影響公司業務規模,而這,勢必影響擔保公司的利潤額。」開公司賺不到錢,結果只有關門。
政府要擔保公司專做銀保,實際上是把銀行的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報消息:福建安溪民間借貸崩盤,一村主任欠債3億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銀行涉及5000多萬元。這5000多萬元如果由一家民營擔保公司擔保,這家擔保公司恐怕也會應聲而倒。
在這種情況下,大批擔保公司將退出歷史舞台(或者被政府趕出歷史舞台),只剩下幾家政府出資的所謂「政策性」擔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不是發展,而是毀滅擔保行業!
八、老百姓對政府的期望是什麼?
答案只有一句話:支持合法投資擔保,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1、什麼是合法投資擔保、高利貸、非法集資
合法投資擔保: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對合法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擔保,銀行借貸擔保。
高利貸:機構或個人用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發放貸款的行為。受害者多為民營企業老闆。
非法集資: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虛假融資實質是用欺騙手段吸收資金。受害者多為老百姓。
2、合法投資擔保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區別
與高利貸的區別: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為合法投資擔保,四倍以上為高利貸。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否吸收資金。擔保公司只能為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不能吸收資金。吸收資金則為非法集資。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兩者區別,是為了欺騙老百姓,獲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兩者區別,拳頭就可能打錯地方。
3、怎樣支持合法投資擔保
2至4日,溫家寶總理赴溫州調研民間借貸情況。他強調:支持和發展中小企業具有全局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2,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減少行政干預。」
合法民間投資擔保,就是民間借貸的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殺做法,拆除攝像頭。政府發放的1640多本擔保公司營業執照,就是對擔保公司擔保資格的認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備案證」、「許可證」重復資格認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實際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敗,沒有任何意義。
河南省政府關於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正確的,因為它可以增強擔保公司抗風險能力,期望政府盡快落實。對於注冊資本金達到政府要求的擔保公司,應盡快換發新的營業執照,以利擔保公司正常開展業務。未達要求,限期達成;超過期限的,停止新業務,待老業務結束,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怎樣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這里指打著擔保公司旗號,從事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現象。
河南省工信廳做為擔保業的主管機關,主要職責是制訂政策。省工信廳應把主要精力,轉移到盡快制訂一部擔保業監管細則上。監管細則要對擔保公司設立、撤銷條件,注資要求,代償准備金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界定,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分別做出明確規定。制訂這部監管細則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擔保機構的意見,切忌「閉門造車」
各級工商部門是實施這部監管細則的執行機關。工商部門要根據這部監管細則的規定,核發、吊銷營業執照,查處各種違法違規活動。要鼓勵群眾舉報,舉報屬實有獎。
對於高利貸,一經查實,立即停業整頓,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利息超出國家規定部分,融資者可以拒付。對暴力追債者,公安機關介入依法嚴懲。對於非法集資,一經查實,公安機關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負責人,責令退還投資者本金,吊銷營業執照,追究法律責任。嚴禁超限額擔保(注資1億,單項擔保余額超千萬),一經查實,給予處罰。政府果真這樣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敗和不作為,是某些政府監管部門存在的兩個最嚴重的問題。政府在擔保監管問題上將如何動作,全省人民將拭目以待!
九、作者聲明
民間投資擔保這一形式,是河南人民(具體就是河南邦成擔保公司)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基礎上的一個創新,是河南人民的驕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擔保業的整頓上,也能為全國做出典範。
由於是新生事物,不論政府、媒體、民眾,對擔保業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為了對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與社會各界進行交流,我將把本文寄送有關政府首長,分送各大擔保公司,並發到互聯網上。歡迎各界傳閱、轉發、下載,歡迎批評指教!
文章來源:互聯網搜集整理作者:李俠坤中國人壽經濟師聲明:本站所轉載文章、數據等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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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目前為止針對房地產企業的相關法律文件有哪些

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目錄
***為全體人員熟練掌握**為根據不同崗位人員掌握*為了解掌握
國 家 法 律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 注
1 2004/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2 2004/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3 2004/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4 2004/0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
*
5 2003/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6 2002/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7 2002/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8 2001/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
*
9 2000/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10 2000/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
11 1999/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
12 1999/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13 1998/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14 1998/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15 1997/08/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
16 1997/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
17 1997/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18 1996/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19 1995/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20 1995/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21 1990/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
22 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國 務 院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 注
1 2004/10/21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2 2004/07/16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3 2004/07/1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
4 2004/07/0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5 2004/06/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
6 2004/02/27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
7 2004/02/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8 2003/09/19 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
*
9 2003/09/01 物業管理條例
***
10 2003/08/12 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
11 2002/03/24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
*
12 2001/11/01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
13 2001/05/01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
14 2000/09/2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15 2000/01/30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16 1999/12/01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
17 1999/10/22 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批復
*
18 1999/04/2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建設部《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
19 1999/0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
20 1999/01/01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21 1999/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22 1998/11/29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23 1998/07/20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24 1997/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
25 1992/08/01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26 1992/08/01 城市綠化條例
*
27 1991/11/16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
建設部房地產與建築規章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5/06/01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
2 2005/05/01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
3 2005/01/12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
4 2004/12/01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
5 2004/12/01 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
6 2004/11/23 關於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7 2004/09/06 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的通知
***
8 2004/09/06 建設部關於印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
9 2004/08/27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
10 2004/08/23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
11 2004/07/20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正)
***
12 2004/07/20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修正)
*
13 2004/07/05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
14 2004/07/01 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
*
15 2004/05/13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16 2004/05/01 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
*
17 2004/05/01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
18 2004/04/01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
19 2004/03/01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
20 2004/02/12 關於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的寬馬路、大廣場建設的通知
*
21 2004/02/11 建設部建築節能試點示範工程(小區)管理辦法
**
22 2004/02/01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
23 2004/01/30 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
24 2004/01/01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
25 2004/01/01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26 2004/01/01 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
**
27 2003/11/01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
28 22003/10/22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導則
*
29 2003/09/01 建設部關於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30 2003/08/05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
*
31 2003/07/01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
32 2003/06/26 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規程》的通知
**
33 2003/05/23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
34 2003/05/01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
35 2003/04/17 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
*
36 2003/04/17 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
37 2003/02/01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
38 2003/01/09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39 2003/01/01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
**
40 2003/01/01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
41 2002/12/01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
*
42 2002/12/01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
*
43 2002/11/01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44 2002/10/16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綱要(試行)
*
45 2002/10/01 建設部建築業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
46 2002/09/09 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
**
47 2002/09/06 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
**
48 2002/09/01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49 2002/09/01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
50 2002/07/18 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
**
51 2002/03/27 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
52 2002/03/20 小城鎮(鄉)環境規劃編制導則
*
53 2002/03/20 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試行)
**
54 2002/03/01 關於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
55 2002/01/31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56
57
2002/01/01 全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量清單計價暫行辦法
*
57 2001/12/07 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
58 2001/12/01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
59 2001/12/01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
60 2001/11/14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
61 2001/08/29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62 2001/08/15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
63 2001/08/15 建設部關於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
64 2001/08/15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
65 2001/07/2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66 2001/07/05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
67 2001/07/04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修正)
**
68 2001/07/04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修正)
*
69 2001/07/01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70 2001/07/01 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的通知
***
71 2001/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
72 2001/06/01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73 2001/05/28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
74 2001/04/20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
*
75 2001/01/17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
76 2001/01/09 建築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准
*
77 2000/12/18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78 2000/12/13 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
79 2000/12/13 建築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准
*
80 2000/12/06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
***
81 2000/10/18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82 2000/10/16 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
83 2000/10/01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84 2000/09/26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
85 2000/08/25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
86
87
2000/08/22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示範文本)
***
87 2000/08/01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
88 2000/06/30 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
89 2000/06/30 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
90 2000/06/30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
91 2000/06/30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
92 2000/06/07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
93 2000/05/25 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准及評分細則
**
94 2000/05/12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
95 2000/05/11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
96 2000/04/17 中國建築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
*
97 2000/04/07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98 2000/03/29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99 2000/03/10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
**
100 2000/01/14 建設部、國家工商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
101 2000/01/01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
102 1999/12/07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103 1999/12/01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
104 1999/12/01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
105 1999/10/04 建設部關於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的通知
**
106 1999/02/03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
107 1998/11/0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
108 1998/10/19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
109 1998/10/19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執業資質標准(試行)
*
110 1998/09/04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
111 1998/09/01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
112 1998/08/07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
113 1998/06/09 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
*
114 1998/04/20 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規劃工作促進住宅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
115 1998/04/03 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的通知
*
116 1998/01/01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117 1997/06/01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修訂版)
*
118 1996/11/12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
119 1996/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
*
120 1996/09/22 城建監察規定(修改本)
*
121 1996/07/25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等文本的通知
**
122 1996/01/16 建設部關於統一印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
*
123 1996/01/01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
124 1995/05/01 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
*
125 1995/05/01 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
126 1994/12/01 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規定
*
127 1994/08/13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
128 1994/06/16 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
*
129 1994/01/01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
130 1994/01/01 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
*
131 1993/12/01 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

國 土 局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4/12/01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
2 2004/12/01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
3 2004/11/01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通知
*
4 2004/05/01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
5 2003/10/13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
6 2003/08/01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
7 2003/04/16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
8 2003/04/10 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暫行辦法
*
9 2003/03/01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
10 2003/03/01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
11 2003/01/21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
12 2002/07/01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
13 2002/05/09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
14 2002/01/01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
15 2001/10/22 劃撥用地目錄
**
16 2001/07/27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
17 2001/05/29 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
**
18 2001/05/29 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
*
19 1999/10/14 《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
**
20 1999/09/17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21 1999/08/22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
22 1999/01/01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
*
23 1999/07/17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
24 1999/04/28 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
25 1999/03/02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
26 1999/03/02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
27 1998/09/29 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
*
28 1998/03/01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
29 1996/02/01 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
30 1995/05/01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
31 1994/09/28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
32 1993/02/23 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
33 1992/05/13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地籍管理幾個問題處理的意見
*
34 1992/02/24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

財政部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5/01/01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2 2004/10/20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
3 2004/08/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
4 2004/07/2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
**
5 2001/1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社會力量辦學契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
6 2001/09/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
**
7 1995/01/01 財政部關於企業房地產開發與交易若干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
8 1993/07/01 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

工商局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5/01/01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2 2002/03/25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
**
3 1997/11/03 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
**
4 1997/11/03 合同鑒證辦法
*

國資局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4/02/01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
2 1998/02/09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
3 1995/01/27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評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
4 1994/05/01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
*
5 1993/12/21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
6 1993/03/29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中有關土地資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

環保局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3/10/08 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
2 2002/02/0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
3 2001/02/17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公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一批)的通知
*
4 2000/07/01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試行)
*
5 1999/08/06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
6 1998/12/08 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
7 1994/12/3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
8 1992/07/07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

計 委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3/04/01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
2 2003/01/01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3 2002/05/01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4 2002/02/01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
*
5 2002/01/31 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6 2001/07/05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
7 2001/04/16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
8 2000/07/01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
**
9 2000/07/01 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
**
*
10 2000/06/30 國家計委關於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
11 2000/05/0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
12 1999/07/29 國家計委關於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
*
13 1996/09/18 建設用地計劃管理辦法
*

稅務局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4/10/01 耕地佔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
2 2004/09/0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
3 2004/06/0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8
4 2003/07/1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
5 1989/08/07 國家稅務局對《關於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

最高人民法院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2 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3 2004/03/01 最高人民法院等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
4 2003/06/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轉讓方未按規定完成土地的開發投資即簽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答復
**
5 2003/06/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6 2003/04/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
7 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
8 2002/07/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復
*
9 2002/06/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
10 2002/04/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11 2002/01/01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
*
12 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13 2000/1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
14 1999/1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其 它
序號 頒發時間 名 稱 備注
1 2005/03/01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
2 2005/01/01 拍賣管理辦法
**
3 2004/10/01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
4 2004/08/0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
5 2004/01/01 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
6 2003/08/01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
7 2003/05/23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安全驗收評價導則》的通知
*
8 2000/01/25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停止執行《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和《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9 1999/06/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10 1999/02/05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
11 1998/05/29 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
*
12 1998/02/05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
13 1997/07/28 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
**
14 1997/03/01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
15 1997/01/01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
*
16 1992/05/06 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辦法
**
17 1992/10/12 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
*
18 1992/05/06 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辦法
*
19 1990/01/01 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
20 1989/01/01 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
21 1982/11/12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

『玖』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9)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望採納,謝謝!

0法釋[1999]3(1999月26次會議通過 1999月9自1999月1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解讀《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既包括公民作為出借人的借貸,又包括企業作為出借人的借貸,並不僅指公民為出借人的借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年2日一、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

號司法解釋中出現了民間借貸的概念,並只在該解釋第六條中出現一次。按該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這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指非金融性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公民之間,也發生在公民與企業之間。民間借貸的最顯著特點是:公民始終是借貸關系的一方。公民作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自無可爭議,但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否作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管理權,這種管理權當然包括國有企業對其流動資金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國有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將其流動資金出借給公民應是其經營自主權的體現;非國有企業對其財產包括流動資金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當然也就享有出借權。可以說,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財產權的表現。綜觀法(民)發[1991]21號司法解釋明確了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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