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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6-25 03:15:49

『壹』 編制實施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規劃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規劃,具體落實各項指標,統籌安排各項任務。明確時序,通過年度項目計劃對總體規劃中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和示範工程分階段予以落實。不斷完善統一協調、層次分明、功能配套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並將綜合利用的目標和主要任務納入國家建設節約社會、循環經濟發展推進計劃中。並通過實施專項規劃,通過產業結構調整,明確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類別,有序推進有利於礦產資源節約礦山的健康發展,淘汰技術水平低、資源消耗大、污染嚴重的礦山企業。煤炭、煤層氣資源需要綜合勘采,應按照「先採氣、後採煤」的原則統一編制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調整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及時提出有利於推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包括表外礦、殘礦)、提高資源回收率的政策,組織修訂《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積極鼓勵礦山綜合利用,中低品位礦產資源、二次資源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完善減免稅優惠政策,研究解決按礦石質與量實行級差收稅費,保證國家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減免所得稅、部分產品減免增值稅、資源補償費徵收與回採率掛鉤等政策法規的實施,形成與法律制度相銜接,完善系統的經濟政策體系。

國家鼓勵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技術,節能、節材、節水、降耗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擴大利用潔凈煤和煤層氣,減少直接能源礦產消耗。發展新型材料替代金屬、非金屬及常規礦物原料,降低經濟社會對常規礦物原料的過度消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3)。

『貳』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現在還有效力嗎

主管部門市經信委:需要材料:企業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請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申報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所得稅減免申報表復印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減免申報表復印件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文件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竣工驗收意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或環境監測報告等能證明生產符合環保要求的文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須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針對特殊行業(或關聯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化驗室(試驗室)合格證復印件(如水泥企業)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正本)復印件 指復審企業上個認定周期證書申報產品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經市級以上部門備案的企業標准復印件 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需提供產品執行標准在相關部門的備案證明從產渣企業直接購進廢渣的企業,提供有效購銷合同或協議。 合同有效期限為兩年或兩年以上從經銷單位間接購進廢渣的企業,提供經銷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及利用企業、生產企業、經銷單位三方購銷合同或協議。 無償利用廢渣的企業,提供雙方供貨合同、協議及廢渣產生量證明材料。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圖 摻兌比例計算依據及生產過程 根據摻兌比例和生產過程,復審企業要列出上個認定周期內每年產品的資源綜合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新申報產品列出本年已生產的產品產量和資源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中廢渣摻加量檢測報告 依省市指定檢測機構最新抽檢檢測結果為准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清潔生產審核材料 復審企業提供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材料,初審企業提供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材料或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合同其它需補充說明的材料

『叄』 財政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237號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緩解能源供應壓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財政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為了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資助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四條 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應遵循的原則:

(一)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二)鼓勵競爭、擇優扶持;

(三)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五條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製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實、油料水生植物等為原料製取的液體燃料。

第七條 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扶持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築物中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

第十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國務院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申報使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農村沼氣等農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現已有資金渠道的,通過現行渠道申請支持。上述兩類項目,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復申請。

第十二條地方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地方財政部門逐級向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委託相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支持的項目,凡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招標工作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參照國家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招標結果,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額度審核、批復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發展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申報程序報批。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

(一)無償資助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於盈利性弱、公益性強的項目。除標准制訂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供無償資助資金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二)貸款貼息方式。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於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在銀行貸款到位、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額確定,貼息年限為1~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國家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九條 獲得無償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在以下范圍內開支發展專項資金:

(一)人工費。

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項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有財政事業費撥款的,人工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費中足額支付給項目工作人員,並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二)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購置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專用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設備費已由其他資金安排購置或者現有設備儀器能夠滿足項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三)能源材料費。

能源材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動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賃費。

租賃費是指租賃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場地、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五)鑒定驗收費。

鑒定驗收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必須的試驗、鑒定、驗收費用等。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發展專項資金具體執行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編制年度發展專項資金決算,並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發展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發展專項資金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必須將已經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全額收回上繳中央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有關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肆』 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有那些

為了能更好地進行資源綜合利用,早在1994年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制定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目錄》中指出了六大類產品屬於資源綜合利用的范圍,它們分別是:企業在開采和冶煉過程中,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廢水(液)的綜合利用、廢氣的綜合利用、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等多達幾百種。 如果企業按照《目錄》中的規定使用"三廢"生產出產品的,國家將大力扶持,並且將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 具體稅收優惠政策有: ?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攙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企業利用"三廢"等廢棄物資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減征和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舉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實行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標准;3.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條認定內容,1.審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2.審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文件所規定的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3.認定適用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種類和范圍。 第九條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稅務主管機關根據認定證書及有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辦理減免稅的依據、許可權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單位,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伍』 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機制,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財力安排,由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具有專門用途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為目標,依據專項項目性質特徵,採用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分配手段,實現財政資源有效配置的具體模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范。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圍繞項目績效目標,做到尊重客觀、辦法科學、程序透明,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正、公開。
(二)分類管理。專項資金分配方法的確立須體現項目特性要求,原則上每類項目資金對應一種適當的分配方法。
(三)協作制衡。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主體,須落實部門職責,強化監督約束,建立部門間協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以下6種方法進行分配:
(一)直接轉撥。
(二)規劃分配。
(三)競爭立項。
(四)據實據效。
(五)因素測算。
(六)特定補助。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財政廳制定本部門負責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二)負責按照上述方法組織項目基礎工作,提供專項資金分配備選項目和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三)根據年度預算組織項目實施。
第七條 財政廳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三)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專項資金備選項目、基礎資料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三章 方法步驟
第八條 直接轉撥。指中央財政已經確定資金分配最終結果,由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直接轉撥下達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中央財政下達預算文件中已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額度的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參照中央部委文件下達方式下達預算。
第九條 規劃分配。指依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審定通過的規劃計劃已經明確的年度計劃和補助標准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納入規劃計劃的基本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大項目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與專項資金分配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計劃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專項資金年度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條 競爭立項。指對事前公開了准入條件、但分配對象未予明確的專項資金,通過引入公開競爭機制,在備選項目中選擇確定符合政策要求、預期績效最優項目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產業發展及不適用規劃分配方法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資金。具體包括兩種方式:
1.對項目競爭性較強、分配對象主要為企業化主體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資金。
2.對區域性整體規劃運作、分配對象主要為市縣級政府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資金。
(二)工作流程。
1.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分配辦法,聯合發布項目指南和競爭立項公告,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資金申請工作。
2.市縣級政府、相關部門及項目單位向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申請。
3.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擇優方法確定備選項目名單。
4.財政廳根據項目篩選結果和預算安排額度,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據實據效。包括據實分配和據效分配兩種方法。據實分配指依據政策規定的補助范圍和補助標准,計算確定補助對象實際需求並據實予以補助的分配方法;據效分配指依據政府購買需求或項目績效目標、實施效果或實際貢獻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直接補助類民生項目資金適用據實分配方法;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資金適用據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專項資金補助對象、項目效果等相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二條 因素測算。指根據政策規定的補助范圍、補助標准和預期效益,選取相關因素對政策對象的實際需求、貢獻大小、績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間接指標進行測算,形成資金分配權重或補助系數,按公式測算結果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政策對象具備同等享受補助的條件,同時依據相關因素體現分配額度差異的普惠性專項資金。分配測算可參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環境(包括幅員面積、耕地面積、種植面積等各類因素)、覆蓋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區域等。
2.經濟因素。經濟狀況、行政成本、財政狀況、產業結構等。
3.績效因素。財政投入強度、項目投入產出、財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專項資金分配有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特定補助。指依據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辦原則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搶險救災、維穩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項;依照政策規定由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項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報經省委、省政府相關會議或省領導審定後,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序下達預算。
2.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序下達預算。
3.資金分配方案原則要求為書面形式。如遇緊急情況,財政廳可先調度資金或預撥資金,再補辦預算下達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申報、資金使用、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組織開展本部門管理專項資金的支出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廳負責對項目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分配過程的合規性和分配結果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通過審核分配方案、核實基礎數據,對專項資金分配過程進行監督;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評價、預算執行中期評估、資金結余結轉清核,對分配結果進行評估驗證。對未按規定選擇適當方法規范資金分配行為,造成資金使用績效不高甚至損失浪費的,省政府將責令對資金分配方法進行調整,同時採取收回資金、調減次年預算等方式予以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財政廳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及時調整完善原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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