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被信貸員挪用而信貸員被抓並判決了怎麼辦
能提供信貸員挪用的證據就可以告他們,讓他們給你錢還款,但是現在你還是要先還款避免信用記錄不良,如果沒有挪用證據只能認栽了
㈡ 銀行業務人員截留貸款客戶資金屬於違反什麼法律
抓緊向該銀行的上級銀行投訴、向當地銀監部門投訴
㈢ 劉某在協助某房地產公司會計經辦該公司歸還銀行貸款過程中,劉勇自己信貸員的身份便利條件,截留250多
問:劉某在協助某房地產公司會計經辦該公司歸還銀行貸款過程中,劉勇自己信貸員的身份便利條件,截留250多萬用於炒股和個人消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挪用公款罪歸誰管轄,是公安局還是反貪局?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㈣ 信貸員違規違規放貸問題
信貸員是第一貸款發起人,按理說應該先處罰信貸員,因為貸前調查,和核實貸款條件的真實性是信貸員應盡的責任,他不可能不知道貸款內情,如果不知道他就不應該上報審批,沒處罰應該是大幸了,如果追不回貸款就只能辭了,不然的話銀行核銷貸款時也會把所有的責任推給信貸員的
㈤ 銀行信貸員違規操作已經坐牢,貸款可以拒還嗎
肯定需要還啊,你簽訂合同的對方是銀行,不是信貸員工,所以你是欠銀行的錢,肯定是需要還的!
㈥ 我在信用社貸款四萬,給信貸員挪用倒據了到現在還沒還錢,我可以告他詐騙嗎
可以,你貸款成功卻沒有拿到錢,如果有證據證明是信貸員挪用了屬於職務侵佔,他的行為觸犯刑法,對你而言可能是詐騙。
㈦ 關於貸款,信貸員違規操作!!!!
告銀行的工作人員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找個好律師咨詢,因為銀行里做信貸的人一般都有點後台,而且他們善於鑽制度的空子,最最重要的一點是,銀行為了不因為員工涉及到案件,他們可以通過各種並不違法的手段去操作,其能量之大往往局外人並不知悉。
舉個例子,深圳機場的前老總崔某做假公章騙貸2.25億去炒股賠了無法還貸,按說應該判崔某全部承擔責任,該判死刑判死刑改死緩就死緩,但結果呢?法院判了表見貸款!居然由深圳機場賠錢!崔某一審只判了六年,終審維持原判……
六年是個什麼概念?許霆知道嗎?ATM機技術故障,他盜取了17萬,一審是無期徒刑,二審才減到了六年!
所以,你還是盡量要做到有了十足把握才去告銀行的人。
小小的建議,銀行最怕媒體曝光了,不妨把事鬧大,讓他們的行長或者副行長知道,看他們是不是有私了的意思,如果他們願意,讓他們責令這個信貸員把該賠給你的都賠給你,如果他們不願意,就威脅說要曝光給各個渠道的媒體,而且還要告他們。
最後一點,如果這個銀行是農信社的話,就要千萬小心了,什麼叫死豬不怕開水燙,在銀行業內說的就是農信社,媒體恐怕是沒多大威懾力了,隨機應變吧。
㈧ 信貸員截留一萬元算貪污嗎
1、算貪污。
屬於職務侵佔罪。
2、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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