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B. 事業單位年終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怎樣調整
事業單位平日收到應該繳入財政專戶的款項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貸方,及時上繳時沖銷為零,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直接記入收入科目。「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年終不應該有餘額,如果有餘額,也應該在年末清理時全部上繳財政,否則財政、審計檢查時會做出處罰的。
C. 財政專戶資金在銀行是否正常計息實施細則是什麼
財政專戶資金沒特殊規定的都應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但也有部分專戶資金財政部規定不計利息,如部分罰沒收入
D. 財政專戶資金怎麼通過國庫支付中心進行直接支付或網上支付
先由財政下達指標,用款單位在財政內網上進行接收並根據用款需要在指標范圍內(包括額度和用途限制)上報計劃(財政內網上操作,需要進行計劃錄入,送審,審核,上報計劃等四個環節),財政在網上收到計劃後進行批復,用款單位根據批復的計劃,錄入直接支付申請(需要填寫被支付人的帳戶名、帳號等,也需要送審、審核、發送等環節),財政在網上接到用款單位發送的直接支付申請後,列印出直接支付撥款單(同時在網上向財政零餘額帳戶的銀行發送數據並將蓋有銀行預留印鑒的撥款單送往開戶行),銀行向被支付人的帳戶上劃撥款項。
E. 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
B。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F. 負則制定部門預算資金調劑使用批准許可權的是同級財政部門嗎
是的,負則制定部門預算資金調劑使用批准許可權的是同級財政部門。
部門預算是以部門為依託,實行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反映一個部門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部門預算的實施是深化和推進預算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科學、合理、規范、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部門預算的編制是部門預算的關鍵環節,部門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合理、規范,極大地影響到財政職能和財政政策調控作用的發揮,同時,又極大地影響到部門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筆者通過近幾年預算編制的實踐,歸納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結合餘杭區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部門預算編制的設想和建議。
一、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通過實施綜合預算編制、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延長預算編制時間、規范預算程序等一系列改革,部門預算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規范了預算編制的內容和程序,初步建立起將國家宏觀政策和部門履行職能緊密結合的預算分配機制;二是改變了預算編制方式,由基層預算單位自下而上逐級編制預算,提高了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准確性;三是明確了預算編制責任主體,樹立了部門預算管理觀念,強化了部門預算管理的嚴肅性,提高了預算編制和執行的到位率,增強了預算管理的可預見性;四是擴大了對人大和審計部門的信息披露面,提高了預算編制的透明度,強化了人大和審計對預算管理的監督等。
但是部門預算在編制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為:
1.缺乏科學的預算支出標准和預算定額。一是部門預算尚未貫徹「零基預算」、「綜合預算」的編制原則,由於多年的慣性以及「零基預算」、「綜合預算」需做大量的核實、確認工作,財政部門人力不足,且不可能熟悉每一個部門的職責和具體工作,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擺脫傳統的「基數法」的影響,分配給各單位的預算指標基本上還是考慮與上年平衡。二是預算支出指標與定額標準的確定缺乏科學性、合理性。主要體現在:存在單位實際必須發生支出卻得不到安排的預算支出,如:殘疾人保障金支出、事業單位車輛燃修費和經常性業務費支出;公用經費定額標准偏低,無法滿足大部分單位的基本需求;行政主管部門經常性業務費檔次劃分太粗且不夠科學,造成擠占項目經費的現象較為常見,嚴重影響了部門預算的執行。
2.預算基礎工作仍然比較薄弱。近幾年,預算編制質量較以往有較大的提高,但離規范要求仍有較大距離。一是各單位對基礎數據、基本情況的說明重視不夠,仍然存在盲目申請,但又缺乏合理支持依據,文字說明過於簡單或流於形式等現象。基本工作量等數量化的東西說不清楚。二是實施項目支出申報制度以來,單位項目儲備不夠,平時缺乏項目儲備意識,東拼西湊項目的現象比較嚴重。三是財政部門對單位的申報項目未能充分考慮,或難以准確了解部門真正的資金需求和事業發展的輕重緩急程度,審批資金的使用僅按財力狀況實行簡單的削削砍砍,而對砍掉的項目是否必須,保留的項目是否必要未作進一步推敲。
3.單位內部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部門預算工作量大面廣,每一項工作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業務部門,需要財務部門的協調和業務部門的配合。在編制過程中,業務部門往往認為預算編制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而財務部門由於無法掌握和熟悉單位各個方面的業務情況,因此很難編寫出能夠全面反映單位實際情況的預算。
4.預算外資金管理手段剛性不足,綜合預算難以實現。目前,雖然將預算內外資金的所有收支編入部門預算,但是,財政對預算內外資金的有機結合缺乏有效手段,管理相對粗放,未能實現真正的收支脫鉤,資金使用得不到有效的調劑,資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如:餘杭區預算外收入除上繳上級支出和區財政調劑40%外,其餘仍是單位的自有資金,部門在編制預算外資金支出預算時,不完全以部門事業發展為依據,而是依據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規模。這就造成了創收好的單位錢用不完,而沒有創收的單位發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形成了單位之間苦樂不均的問題。
二、完善部門預算編制的思考
完善部門預算編制是推進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客觀需要,是強化預算約束,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提高「執政為民」能力的需要,因此,必須提高認識,深化改革,創新機制,逐步建立起公開、公正、公平的預算編製程序。結合餘杭區實際,筆者提出以下設想和建議:
1.領導重視、精心組織、加強協調,確保部門預算編報工作高質量完成。一是預算編制工作要領導重視並全力支持,要讓單位主要領導和領導班子把握本單位的主要工作,並在預算中充分反映,同時了解單位資金狀況和資金安排情況;預算安排的內容和項目,要經單位領導班子討論,對於哪些項目需要安排,哪些項目不安排,哪些項目排在前面,哪些項目排在後面等問題都需要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二是要加強單位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和合作。編制部門預算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不是財務部門一家能辦好的事情,單位內部的各個業務部門只有把工作的目的、意義及其性質講清楚,財務才能從預算的角度把大家提出的工作予以歸口,形成本單位的預算。單位內部各部門應該團結協作,明確責任,形成以財務部門為龍頭、其他部門緊密配合的預算編制工作體系。
2.扎實做好預算編制的基礎工作。隨著預算改革的深入,基礎工作顯得越來越重要,沒有扎實的基礎工作很難完成預算編制工作任務。各單位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扎扎實實地做好預算的基礎工作。預算基礎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全面准確界定本單位的職責、職能和年度工作目標;二是把握本單位各項事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掌握本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與構成;三是徹底清查本單位所佔用的資產、資源的使用情況、質量狀況以及分布狀況;四是認真測算本單位的支出范圍、開支標准,並分析近期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及預算執行情況。
3.明確單位預算編制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部門預算是預算單位的生命線,凡列不上預算,經費就得不到落實。因此,為了編制出高質量的部門預算,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要求:一是預算編制要突出反映單位中心工作,保證主要工作的開展,要考慮到需要與可能,合理、合規、合法安排預算。要充分預測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在預算編制前全面清理本單位各部門的經常性業務工作和重點工作,突出重點,提出的預算要有充分的依據、目的、意義、內容、措施和效果。預算構成一定要清楚,即為什麼做、怎麼做、效果是什麼、具體要花多少錢都要一一回答清楚。二是要充分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基礎,體現「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確保重點支出,壓縮一般性支出,貫徹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原則精神。三是必須遵循完整性和真實性原則,即單位的預算必須包括單位的全部財務收支,不得漏報、瞞報。同時,單位的預算收支數據必須依據充分確定的基礎資料,按批准部門認可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計算得來,不允許估算。四是要講求時效性原則,部門預算要嚴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編制要求執行,各單位要作為一條紀律,嚴格遵守時間要求。
4.科學制定編制標准,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制定預算支出定額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預算編制標準的調研,特別是對於低標准和無標準的支出項目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既要考慮部門工作需要,也要考慮地方財力能力以及可操作性。努力制定符合實際的部門預算編制方案,杜絕預算執行過程中資金混用現象。具體方法有:一是嚴格界定經費支出性質。將經費支出劃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和公用經費支出,項目支出包括經常性業務費支出和專項支出,嚴格界定經常性業務費支出和專項支出。二是科學制定公用經費定額標准。在對基本支出實行定員、定額支出管理的同時,財政部門應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對前幾年實施的定額標准,通過抽取一定數量的單位(最好是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對支出進行逐筆審核,剔除非相關開支,制定出更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公用經費定額標准,從而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正確性和規范性。三是合理安排單位必須的支出。對單位必須支出,而財政又沒有安排的經費,如殘疾人保障金支出、事業單位的車輛燃修費支出和經常性業務費支出等,建議財政根據各事業單位的人員狀況和工作職責,核定支出定額標准,給予預算安排,避免出現擠占項目經費和資金混用現象,並且應有批准審查制度及審批程序,以保證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四是建議財政在嚴格界定經常性業務費支出和專項支出的同時,對經常性業務費支出和專項支出的預算安排進行改革,擴大經常性業務費的支出范圍。即從目前的行政主管部門擴大到二級事業單位,核定標准可以根據人員狀況實行定額和根據單位工作性質確定系數標准相結合的辦法,對原來每年都需要安排的那部分項目經費,納入到經常性業務費支出管理,變暗補為明補,使項目經費真正成為單位的專項經費,便於預算的執行和對項目經費實施的績效評價。
5.建立科學可行的項目支出管理機制。一是項目支出預算要嚴格按照《項目預算管理法》和《項目申報標准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和程序填報。二是建立項目資金預算機制,各單位一定要花大力氣,注意項目的積累和編制整理工作,並進行充分論證,建立項目儲備庫。三是建立項目追蹤問效制度,規范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支出管理。四是認真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大力推進政府采購力度。
6.加強預算外收支管理,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一是從根本上解決預算內、外(非稅收入)「兩張皮」的問題。強化政府對單位經費整體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控制,加大對單位非稅收入的管理力度,杜絕單位坐支挪用;嚴格落實執行非稅收入的「收支分離」工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結合單位近年來的收入情況,合理分析確定單位年度非稅收入計劃,將之與預算內收入捆綁使用;並在安排預算時,按照先預算外資金後預算內資金的順序安排,防止單位之間苦樂不均,提高政府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質收入和其他收入,也應納入部門預算范圍予以監控。二是將預算外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如:在職人員的預算外福利獎金,離退休幹部的預算外福利和活動費等支出應全部納入部門預算,改變以往這些支出遊離於部門預算之外的現象
G. 財政資金的使用原則
財政資金的使用原則:
1、最根本的原則是起到促進我國經濟平穩運版行的作用;權
2、明確財政資金範圍和用途,加強對財政資金的預算管理;
3、嚴格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程序,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財政資金是指以國家財政為中心,它不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還包括與國家財政有關系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貨幣收支。財政資金是一個國家社會資金的主導,它對社會資金的運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響力。
H. 財政專戶管理的文件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1999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發布部門:財政部發布日期:1999年08月04日實施日期:1999年08月04日(中央法規)
I. 什麼叫財政專戶管理資金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門賬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結余被稱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指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結余,包括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用等資金的結余。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凈資產性質的賬戶,用於核算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的年終執行結果。
貸方登記「財政專戶管資金收入」賬戶的轉入數,借方登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賬戶的轉入數。
本賬戶年終貸方余額,反映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後的滾存結余,轉入下一年度,明細賬根據管理需要,按部門核算。
(9)財政專戶資金調劑使用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