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存放同業款項和銀行存款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不在存放同業本科目核算。
銀行存款是儲存在銀行的款項。它是貨幣資金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每一企業都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專業銀行開立存款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企業的貨幣資金,除了在規定限額以內,可以保存少量的現金外,都必須存入銀行。
2、性質不同
存放同業,是A銀行在B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把錢存在B銀行,就叫存放同業。同業指的就是同樣是銀行。存放在同行那裡的錢。
銀行存款,銀行放中央銀行款項,這是商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錢。對於普通企業而言,銀行存款指的就是放到商業銀行的存款。而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它們的銀行就是中央銀行,它們的銀行存款就是「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3、內容不同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於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於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
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的貨幣資金;按照國家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的規定,每個企業都要在銀行開立賬戶,稱為結算戶存款,用來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⑵ 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的區別
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的區別:
1、二者含義不同。
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
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
2、二者性質不同。前者是銀行的負債,而後者則是銀行的資產。
同業存放是銀行同業業務的一種,從會計科目的分類來看,屬於銀行的負債。而存放同業是我們國家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在會計科目中屬於銀行的資產。兩者所屬的會計科目還是完全不一樣的。
3、二者功能不同。
從功能來看,同業存放說到底是銀行提供服務的一種。而存放同業,只是銀行實施的一種行為。
(2)境外同業存放人民幣擴展閱讀:
同業存放,也稱同業存款,全稱是同業及其金融機構存入款項,是指:
(1)因支付清算和業務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於商業銀行的款項。
(2)同業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的存款業務. 屬於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存放同業是指:
(1)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2)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3)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4)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款項。
網路-同業存放
網路-存放同業
⑶ 人民幣境外結演算法律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試點地區的企業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適用《辦法》及本細則。
第三條 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境內代理銀行應當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代理結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戶開立的條件、賬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 境內代理銀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戶證明文件,並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境內代理銀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備案表》(備案表格式和內容由試點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復印件、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戶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其他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只能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該類賬戶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但境內代理銀行應在本行管理系統中對該類賬戶做特殊標記。
第四條 境外參加銀行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境內代理銀行,並按開戶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境內代理銀行接到變更通知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第五條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並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應當向境內代理銀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書面申請。境內代理銀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並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同時於撤銷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戶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以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境內代理銀行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台賬,准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第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境內代理銀行的賬戶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應以國際通行的方式確認賬戶融資交易。
第九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注冊地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
(三)證明人民幣清算行資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業拆借內控制度;
(六)負責同業拆借的人員情況;
(七)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近兩年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審核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經批准後即可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第十一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余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余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做好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聯網、詢價交易等服務工作,並做好對其交易的監測、統計和查詢等工作。
第十三條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融資金額以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准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在首次辦理業務時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編碼、稅務登記號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信息。 試點企業申請人民幣支付業務時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進出口報關時間或預計報關時間及有關進出口交易信息,如實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和進口付款說明(見附表),配合境內結算銀行進行貿易單證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工作。 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後,或未按照預計時間報關的,試點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境內結算銀行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後的預計報關時間。
第十五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並將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等信息最遲於每日日終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境內結算銀行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 對試點企業的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境內結算銀行在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信息時應當標明該筆資金的預收、預付性質及試點企業提供的預計報關時間。試點企業通知商業銀行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或未按預計時間報關信息後,境內結算銀行應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更新信息。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實行比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制定。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貿易合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開放,幫助境內結算銀行進行一致性審核。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試點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境內結算銀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三)試點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對於未在規定時間內補交上述資料或憑證的試點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並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並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布)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第十九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試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進行核查。對不能確認真實身份的境內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條 境內代理銀行應於每日日終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同業往來賬戶的收支和余額、拆借及人民幣購售業務等情況。 境內代理銀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應於每日日終將當日拆借發生額、余額等情況如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於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境內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務系統數據介面規范的規定完善其介面程序。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按照《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申報以人民幣形式發生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境內代理銀行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而產生的人民幣敞口,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平盤。
第二十三條 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由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登錄現有系統辦理登記,但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人民幣貿易資金收付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情況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向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依法進行調查並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境內代理銀行、境外參加銀行在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違反《辦法》、本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送人民幣貿易結算有關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禁止其繼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在辦理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辦理人民幣負債登記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試點企業違反《辦法》及本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其試點,並將有關違法違規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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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存放境外同業清算款項是否屬於I9范圍
1003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余額
1011 存放同業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和存放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放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放款項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同業的款項余額。
3001 清算資金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間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金往來單位,分別"同城票據清算"、"信用卡清算"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清算資金往來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同城票據清算業務
1.提出借方憑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發生退票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已過退票時間未發生退票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貸方憑證時,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退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
2.提入借方憑證時,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誤提他行憑證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提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提入貸方憑證時,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誤提他行票據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將提出憑證和提入憑證計算軋差後,為應收差額的,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為應付差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發生其他清算業務,收到清算資金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劃付清算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應收清算資金的余額;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清算資金的余額。
⑸ 銀行可以存美元嗎
銀行可以存美元。
外匯存款是指以可兌換貨幣表示的在銀行帳戶里的各種存款。從銀行方面來說,外匯存款是其接受顧客的外幣現金、外幣匯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
並對顧客負有定期或不定期償付義務的受信行為,即對存戶發生了債務;而從銀行的顧客來說,則是以外幣現金、外幣匯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寄存銀行。
並可定期或不定期向銀行收回的授信行為,即對銀行取得外匯債權。開辦外匯存款業務,是我國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存款銀行)籌集外匯資金和擴大外匯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
也是它所經營的一項基礎業務。而將外匯資金存入銀行,則是企業和個人運用外匯資金並取得利息收入的一種方式,也是企業從事其他外匯業務所要採取的一種基本手段。
(5)境外同業存放人民幣擴展閱讀:
國內同業外匯存款和國外同業外匯存款
對於同業的外匯存款,從存款對象所處地點不同,可分為國內同業外匯存款與國外同業外匯存款。
1、國內同業外匯存款是指國內各金融機構在同業里的各項外匯存款。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存款帳戶里的各項外匯存款。
2、國外同業外匯存款是指國外銀行(含在國外及港澳地區的華資銀行)在我國外匯指定銀行存放的外匯人民幣或其他可兌換貨幣的存款。
目前,此類存款除外匯人民幣存款外,主要還有美元存款和英鎊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國銀行外,其他國家的銀行在我外匯指定銀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額均要計算利息。
外匯人民幣帳戶存款不計息,透支計息;英鎊存款及透支額則要計息。這類存款帳戶的開立,一般由總行統一掌握,並由總行接受開戶和記帳。
定期外匯存款和活期外匯存款
從存款的期限不同來劃分,可分為定期外匯存款和活期外匯存款。
1、定期外匯存款是指存款銀行與顧客約定至某一固定時間始可提用的外匯存款。目前,定期外匯存款主要是採取整存整取的方式。
外匯存入銀行時,由銀行根據存款數額開發記名式存單交給單位或個人,單位或個人必須根據存入時約定的不同存期檔次(目前主要有3個月、半年、1年或2 年四檔,存款到期可以續存。
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國內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款分為7 天通知、1 個月、3 個月、6個月、1 年和2年六檔),到期憑存單支取。
2、活期外匯存款根據存取方式不同又分為支票戶存款和存摺戶存款,支票戶憑送款單或其他收款憑證存入,憑支票或其他付款憑證支取。
如外貿企業由於代理進口的需要而在銀行開立的進口保證金帳戶以及企業借入外債而在銀行開立的外債專戶存款等。
就屬於這類支票戶存款;存摺戶存款則憑存摺和存取款憑條存取,如個人的活期外匯存款,就屬於這類存摺戶存款。
外鈔戶存款和外匯戶存款
從存入的資金形態不同來劃分,可分為外鈔戶存款和外匯戶存款。
外鈔戶存款,即是外幣現鈔的存款,這類存款,顧客一般可隨時支取外幣現鈔,但要在存滿3個月後,方可委託存款行根據需要並通過審批和鈔買匯賣手續予以匯出。
外匯戶存款則可隨時委託存款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直接予以匯出,單位外匯存款一般都屬外匯戶存款,而個人的外匯存款則有外匯戶存款和外鈔戶存款的區別。
⑹ 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
2、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
3、同業存放是銀行的負債,存放同業是銀行的資產
(6)境外同業存放人民幣擴展閱讀:
一、同業存放
同業存放全稱是同業及其金融機構存入款項,指因支付清算和業務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於商業銀行的款項
同業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的存款業務. 屬於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二、功能
存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為加強同業合作,存出方將資金存放在存放方,期限、利率由雙方協商,以提高資金收益率的業務。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銀行作為存出方為存放同業,如作為存入方則為同業存放
三、適用范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能夠從事該業務的交易主體
四、分類
同業存放分為國內同業存放和國外同業存放兩方面。
1、國內同業存放,是指國內各銀行還有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方便結算,在各自有關的結算地點開立存款賬戶,是對於接納該筆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
2、國外同業存放,是指各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了便於國際業務的收付,在某種貨幣的結算地點開立的該貨幣的存款賬戶,是對於接納該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