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是什麼
各地區各級別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千差萬別,舉例說明:
發布部門: 大連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的管理,規范銀行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所屬有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開設的銀行賬戶有:財政繳款專戶、經費賬戶、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基本建設賬戶、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其中:經費賬戶、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基本建設賬戶、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在國有或國家控股銀行開設和管理;財政繳款專戶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指定在一個銀行開設。每種賬戶只准開設一個。
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開設以上銀行賬戶之外賬戶的,必須到同級財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條 銀行賬戶的用途:
(一)財政繳款專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單位執收執罰的應繳財政專戶和應繳財政預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種基金;罰沒收入;經審核批准徵收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資金。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
(二)經費賬戶(基本賬戶),用於核算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各項經費收入;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經財政部門批准不納入財政繳款專戶的往來款項。經批准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及相應支出。
(三)住房基金專用賬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用基金。
(四)基本建設賬戶,用於核算有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與該項目有關的基本建設收支款項。
(五)國債專項資金專戶,用於核算利用國債專項資金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收支款項。
本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基本建設賬戶和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屬於臨時性賬戶。臨時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決算審查及財務結算業務完成,國債專項資金全部支付完畢後,由財政部門審核予以撤銷。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加蓋「×××財政局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
(二)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有關批文、條碼證、《開戶申請書》,市內四區和旅順口區的,到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申辦《開戶許可證》,其他地區的,到當地人民銀行申辦;
(三)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賬戶確立後,開戶銀行應在《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上註明「新開賬戶開戶銀行及賬號」和「正式開戶日期」。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撤銷銀行賬戶的,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加蓋「×××財政局銀行賬戶審批專用章」;
(二)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相關手續。開戶銀行應在《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上註明「正式銷戶日期」;
(三)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和開戶許可證正、副本到當地人民銀行辦理注銷手續,並由人民銀行收回《開戶許可證》。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變更銀行賬戶時,應先辦理原賬戶的銷戶手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開戶手續。
第八條 銀行賬戶按規定程序經審核開設(撤銷)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開(銷)戶日期7日內,將《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銷)戶審批表》第一聯「備查聯」、第二聯「財政預算部門留存聯」、第三聯「財政業務部門留存聯」返給同級財政部門,第四聯「人民銀行留存聯」返給當地人民銀行,作為確定其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撤銷)的依據。同時開(銷)戶單位應將銀行賬戶的開設(撤銷)情況及時上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在本規定發布前已開設銀行賬戶的行政事業單位,須填寫《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原有銀行賬戶進行審核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保留的銀行賬戶,單位須持蓋有財政部門審核印章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到當地人民銀行換發新的《開戶許可證》,再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登記表》、《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賬戶保留登記手續;審核後認為應予以撤銷的銀行賬戶,由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賬戶撤銷通知書》。被撤銷銀行賬戶的單位,必須在7日內到開戶銀行和當地人民銀行辦理賬戶撤銷手續,並持開戶銀行出具的銷(轉)戶通知書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銷戶登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需要開戶銀行協助檢查時,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下,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開設、使用銀行賬戶以及不按規定撤銷銀行賬戶的行政事業單位和開戶銀行,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監察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予以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二)暫時停止對該單位的各種撥款;
(三)按有關規定(或決定)撤銷有關單位的非法賬戶,並將賬戶中的資金按規定劃轉到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和對執行中的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拔款的會計處理,是否需要開立銀行專戶進行管理
1、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拔款的會計處理,可以不需要開立銀行專戶進行管理;
2、根據財政專項撥款項目文件,收據,登記入賬: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財政補助
3、待專款專用時,如購買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財政補助
㈢ 專項資金的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准。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㈣ 什麼叫財政專戶管理資金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門賬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結余被稱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指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結余,包括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用等資金的結余。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凈資產性質的賬戶,用於核算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的年終執行結果。
貸方登記「財政專戶管資金收入」賬戶的轉入數,借方登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賬戶的轉入數。
本賬戶年終貸方余額,反映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後的滾存結余,轉入下一年度,明細賬根據管理需要,按部門核算。
(4)專項債券資金專戶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㈤ 基金公司專戶和專項資產管理的區別
證監會給出的官方名稱叫「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具體回而言,又分一對一和答一對多兩種形式,一對一要求委託資產3000萬以上,一對多要求委託客戶數200人以下,單個客戶100萬以上,合計3000萬以上。基金專戶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專戶理財有很多優勢,能夠為基金公司吸引更多客戶。然而,如何避免過度追求業績,如何確定業績提成標准,如何避免利益輸送,專戶理財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面對。簡單講就是,專戶業務投資的是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產品,而專項可以投資非標產品
PS:非標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
㈥ 審計民政部門時發現財政部門未將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如何處罰
啊哦 我也不懂
㈦ 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出自哪個法規
「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出自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㈧ 所謂專項資金專戶儲存是否每個專項開設一個銀行賬戶
是的
專款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