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證明模板
親,這東西一般需要權威公證機構才能出具的,個人無法出具,出了也無效果,無人承認的
㈡ 捐贈物資是以售價還是成本價記賬怎樣做分錄
捐贈出去物資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公益性捐贈,稅法上的處理方法:
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用視同銷售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用會計利潤計算捐贈限額,與捐贈成本(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進行比較,捐贈成本若高於捐贈限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指因自然災害等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損失)、捐贈支出、盤虧損失(經批准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非常損失(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罰款支出(行政罰款、稅務罰款,其他違法或違背合同而支付的罰款、違約金、賠償金等)、債務重組損失等。
㈢ 行政單位之間捐贈如何會計處理
對於收到的收藏品捐贈,非營利組織可以(但不是必須)將它們以公允價值確認為資產和收入。鼓勵非營利組織按照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對收藏品進行一貫地處理。若對收藏品不進行確認及資本化,則應在業務活動表報告其購買成本及出售收入,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收藏品項目,包括其重要性、會計政策和保護政策。對於不滿足收藏品標準的物品,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土地、房屋、設施使用、材料和物品、無形資產等,要求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時,不管資源的使用是否受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必須按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將其確認為資產和收入。對於「條件」捐贈,非營利組織只有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即履行了「條件」約束協議的義務後,才能確認捐贈收入。
注意:應區分捐贈和交換交易,互惠交易中收到的資源不屬於捐贈。應仔細對交易的特徵進行評估,辨別資產的獲得是否也放棄了一項相同價值的資產或發生了一項相同價值的負債,從而確定是否為捐贈。對於某些准互惠性交易,只能把其公允價值扣除付出代價的公允價值的凈余額確認為捐贈收入。
㈣ 如何確認捐贈資產的價值
根據(財稅[2008]160號)第九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根據(滬國稅所[2009]24號)第三條規定,上述捐贈方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
㈤ 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資產價值按什麼原則確認
A.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B.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㈥ 接受捐贈,新會計准則
新准則下的要求及考慮
新准則下接受捐贈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新會計准則沒有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確和直接的規定,但從新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中分析出新准則對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的價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變思路在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會計處理上,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後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2、改變去向,計入損益從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內容不包含捐贈資產價值的情況看,說明新會計准則改變了會計制度將接受捐贈資產價值最終計入"資本公積"的規定。再從新會計准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說明新會計准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3、所得稅問題處理與會計制度和舊會計准則不同的是,新會計准則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需計繳所得稅的問題沒有提及。筆者認為,實際上無需提及。一是因為到目前為此,稅法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需作為計稅所得額計繳所得稅的規定沒有變化,所以,在涉及相關稅務問題時,仍應按照稅法規定計繳所得稅。二是因為將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樣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對此問題的處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業今後無需再對接受捐贈資產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另外,對由於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較大,經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稅計交所得稅的問題,會計制度和舊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可以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來核算和體現,但是,由於新會計准則對此問題沒有明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所以,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問題可以通過"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進行核算。
具體處理步驟如下:
(1)接受時:按新會計准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科目。
(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如果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繳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4、捐贈資產使用和處置時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在使用和處置時,其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應當與購進的其他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方法一致。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確定的入帳價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及預計凈殘值,按確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對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可按稅法規定結轉銷售成本、投資成本和計提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額等。
5、注意事項
(1)由於新會計准則將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計入"營業外收入"與稅法對此問題的處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業無需再對接受捐贈資產進行納稅調整。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新會計准則與稅法確定的價值存在差異,則必須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入帳價值是指根據與資產相關的憑據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必須注意的是,不包括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3)對因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後的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由於取消了對該事項的行政審批,企業可在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審核確認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
㈦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給汶川捐贈是國務局另外發文規定,全額可以扣除。
㈧ 關於自產的產品對外捐贈的會計處理問題
自己做分錄的時候是否公益對分錄影響是無區別的。自產的產品對外捐贈,視同銷售。
比如成本是80,市場價100.應該交的增值稅是100*0.17=17
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97
貸:存貨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
等到交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是否公益就有區別了。在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單子的時候,在視同銷售收入里填寫117,視同銷售成本97。接下來,如果非公益捐贈,就視同銷售利潤交稅,如果是公益捐贈,則視同銷售成本在利潤總額12%以內是不交稅的,超過12%的部分就需要交企業所得稅了。
(8)捐贈資產價格公允性擴展閱讀:
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包括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正常會計處理要求核算,待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計算的會計利潤根據稅法要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分為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兩種情況。不論企業對外捐贈何種形式的資產,一律作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借:營業外支出—— —對外捐贈1070000
貸:庫存商品900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捐贈外購材料企業捐贈外購材料的會計處理與捐贈自產商品的會計處理最大不同就在於增值稅的處理。企業捐贈外購材料屬於改變材料用途,外購材料的增值稅不得抵扣,應將原已計入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通過「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和材料成本一並轉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例12008年度,甲公司將材料一批通過非營利組織捐贈給災區,材料實際成本50萬元,同類材料在公開市場的不含稅售價50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另外,甲公司還以支票一張,直接捐款給某村小學5萬元。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對外捐贈635000
貸:原材料500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000
銀行存款50000
捐贈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企業對外捐贈屬於增值稅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後購進的固定資產,應注意在捐贈時按公允價值計算其增值稅。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增值稅銷項稅額之和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例22008年度,乙公司通過慈善總會向災區捐贈設備一台,原值30萬元,累計折舊5萬元,公允價值30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有關分錄如下:1。注銷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清理250000累計折舊 50000貸:固定資產3000002。捐贈固定資產:
借:營業外支出—— —對外捐贈301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50000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㈨ 財務報表對外捐贈本年發生數什麼意思
財務報表對外捐贈本年發生數,就是報告年度內,對外捐贈了多少錢。
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包括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正常會計處理要求核算,待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計算的會計利潤根據稅法要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分為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兩種情況。不論企業對外捐贈何種形式的資產,一律作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捐贈貨幣性資產
企業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捐贈,直接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企業是直接捐贈給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非盈利組織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還是捐贈給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其會計處理都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對於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捐贈資產扣除規定部分,即規定所進行的捐贈額在年度利潤的12%以內的,可 以稅前列支,在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否則,不予納稅調整。
捐贈非貨幣性資產
捐贈庫存商品企業以自產產品捐贈活動不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不存在現金流入條件,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 —收入》規定的收入確認標准,不應作為收入處理;稅法則要求視同銷售處理,因而應在年末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捐贈時,一般納稅人按商品的公允價值計算應交納的銷項稅額,按商品實際成本,貸記「庫存商品」賬戶,按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按庫存商品成本與銷項稅額之和,借記「營業外支出」賬戶。
㈩ 為什麼通過捐贈取得的無形資產不是以公允價為計價基礎而是公允價加上相關稅費呢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第一,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第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准則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第三,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稅務處理上,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第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作為計稅基礎。第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但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費用已歸入研究開發費中在稅前扣除或加計扣除的,其計稅基礎為零。第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