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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挪用客戶資金

發布時間:2021-07-04 05:10:28

A. 銀行工作人員因為挪用客戶的存款被抓,銀行應該賠償客戶的損失嗎

銀行工作人員代表著銀行的形象,員工是銀行聘用為企業做事的,挪用客戶存款理應賠償,但是挪用和挪用還不一樣,有的挪用是銀行並不一定賠償,而是直接由挪用人負責賠償的。

第三種情況也是不賠的,銀行員工自製假存單,聚斂客戶存款後挪做它用,同樣是員工的個人行為,客戶直接報警等待處理,和銀行沒有多大關系。

至於銀行該不該賠償客戶的存款損失,自有法律上來判定。客戶一旦發現存款在銀行丟失,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讓警方介入調查,調查結果肯定會通知客戶,至於到底是銀行的責任還是員工的責任,由公安部門出具相關責任裁定的證明,按照法律文件執行即可。

B. 請問如何起訴銀河期貨公司偷客戶錢我一年來被銀河期貨偷轉了十萬元的血汗錢,請問法律如何制裁偷客戶...

偷轉?銀期轉賬是有流水賬的,並且,只會轉到你自己的銀行賬戶和期貨賬戶。這屬於非法挪用客戶資金。比較嚴重的。
可以找律師,收集證據。起訴他們。

C. 銀行員工挪用客戶資金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專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屬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述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在上述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D. 銀行員工挪用客戶存款,這個窟窿是銀行填還是犯罪人填

罪人

E. 銀行員工挪用客戶資金

要看案件具體情況判斷。

F. 挪用銀行客戶資金算不算挪用資金罪

  1. 挪用銀行客戶資金就是挪用銀行資金,因為客戶將款交到銀行,銀行就應當負責。
  2. 如果挪用資金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

G. 銀行人員挪用客戶資金200多萬如何判刑

銀行屬於國有企業,則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H.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你好,根復據商業銀行的制性質以及挪用後的行為,來綜合判斷,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 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 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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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銀行人員挪用客戶資金,無能力還,銀行不管嗎,還是銀行來還

這個事情銀行必須要還,只找銀行不要找個人,銀行必須要負全責的!

J.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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