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資管計劃是什麼東西聽說過信託計劃,基金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那私募資管計劃是什麼,它的流程
私募資管是抄相對於公募基金一種非襲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方向比較靈活,可以是債券、股票、期貨等投資渠道,與基金的不同是私募不接受監管,比如我想募集資金投資股票,就通過朋友或一些機構等渠道募集資金,對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資產管理的計劃就是私募資管計劃,流程比公募基金簡單,不需要備案
⑵ 農商行自有資金投資券商資管計劃,然後資管計劃投私募基金產品,私募基金公司再在農商行做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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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銀行理財資金委外的模式。是因為資產荒而銀行理專財資金屬不斷壯大不得已尋求外部管理,為的是獲取較高收益。
你例舉的這個模式,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什麼是農商行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一般不是充當備用金功能嗎?最後回到農商行做定期,繞了這么大一圈子,確定利息夠付通道費不?
⑶ 券商資管計劃大概是個什麼樣的業務
資管業務指資產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它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具體分為:
定向資產管理(證券公司與單一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
集合資產管理(證券公司集合客戶的資產進行管理)
專項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而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又具體分為:
大集合:規模大,一般在5-10億,由基金經理負責運作。認購起點是5-10萬
小集合:規模小,一般幾千萬就可運作,但認購起點一般在100萬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大集合已經被證監會叫停了,今年3月21日證監會下發《關於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指出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被定性為公募基金,適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規定。
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後,證券公司不再發起設立新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符合條件的券商將可申請取得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開展業務。
簡單的說,券商的大集合已經被公募取代了,現在的集合理財產品分為小集合和公募
⑷ 證券公司發布理財產品需要什麼資質嗎
三種主要債券類型: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企業債。
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主管審批單位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參與債券承銷和投資的都是金融機構單位,主要玩家是銀行,目前在積極吸納證券公司加入。 國內規模最大的債券種類。
公司債:主管審批單位是證監會,債券發行人為上市公司,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投資者包含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中小企業私募債:證監會備案,無需審批;債券發行人是非上市中小企業,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投資者主要是券商基金等金融機構。
企業債:主管審批單位是發改委,主要的債券發行人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和部分國企。
重點說說企業通過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第一步就是@meta 所說的,要通過銀行行內的審批,獲得備用授信額度。通俗說就是銀行審批給予企業一個信用額度,但是不直接發放貸款。接下來就是不同的玩法和模式了:一、只有銀行一個金融機構參與的模式
單一資金來源:即理財產品的資金來自單一客戶。直接通過委託貸款,放貸款給企業,通常需要凍結企業的授信額度。這是最簡單的模式,可遇不可求,因為單一客戶通常不會投資太大金額,無法滿足企業融資金額需求。
多資金來源:即理財產品的資金來自多個不同客戶。銀行將企業的債權在北金所(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交易,然後自己摘牌,以理財產品資金購買掛牌債權,實現企業利用理財資金融資。
二、銀行+證券公司參與的模式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後,用理財產品資金購買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再放貸款給企業。在銀監會的72號文出台規范銀信理財業務合作前,券商的角色通常由信託公司承擔。
三、乙銀行+甲銀行+信託公司+丙銀行模式(看著我都暈)
交易模式為:1、信託公司發放一筆信託貸款給需融資企業;2、甲銀行向信託公司購買信託貸款收益權,也就是信託公司將信託貸款賣給甲銀行;3、甲銀行將信託貸款收益權轉讓給乙銀行,也就是乙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然後用理財產品資金購買信託貸款;4、丙銀行出具保函或者回購承諾函給乙銀行。
這種模式下,乙銀行的理財產品本息由丙銀行擔保,丙銀行根據自己給需融資企業審批的授信額度,出具保函或者回購承諾函給乙銀行。甲銀行和信託公司在交易結構中起通道作用,也可以用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代替之,並且由於收費較低,券商的定向資管計劃正成為最受歡迎的通道。
採用此種模式可以將信貸資產轉化為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同業資產,不僅規避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還能少提經濟資本和貸款撥備,提升銀行利潤水平。此模式更復雜的可能還會引入一個假丙銀行,就不再細說了。以上說的都是銀行主導的模式,其實信託公司和券商固定收益部結構化團隊也有自營客戶,加深與銀行在結構化融資方面的合作,未來的空間值得想像。為什麼銀行熱衷於用理財產品實現表外發放貸款呢?因為有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在控制銀行的貸款規模,通過理財將貸款由表內轉表外,社會融資總規模在監管的目光之外正在放大。至於此類創新業務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已不是我能分析的了了。
⑸ 券商和銀行 賣的基金有什麼區別
您好!
相對銀行售後服務而言,券商在基金營銷方面的服務可以得一個「高分」,但這一分數應該再倒扣一些。因為券商在代銷基金的時候,和基金公司有基於利益互換基礎上的「分倉」行為,使得所有投資者的利益間接受到傷害。
券商是銀行之外代銷基金的又一條渠道。與銀行代銷相比,投資者從券商那裡購買基金不僅可以被減免手續費,而且能夠享受到比較優良的售後服務。但就券商在代銷基金中的獲利模式而言,總讓人感覺不是那麼完美。
手續費減免 售後服務優良
通過券商購買基金,和銀行相比能節省很多費用,因為券商可以把認購費進行減免。以認購1萬份基金單位的某開放式基金為例,如果在銀行購買,銀行要收取1.5%的認購費,這樣投資者要付出150元手續費,也就是說投資者用10150元購買了1萬份基金。但在許多券商那裡,這150元手續費可以被免除,因此,投資者只要花1萬元就能購買到1萬份基金。
除了價格便宜外,券商在售後服務上也比銀行到位。券商那裡有很多對開放式基金頗有研究的工作人員,可以解答投資者的問題。同時,券商還定期向投資者發布基金公司的相關信息,並為投資人提出有價值的投資建議。
而且,投資者在券商那裡購買開放式基金手續也很簡便,有股東卡可以,沒有也可以。
因此,和銀行相比,券商是投資者購買基金的一條很好的渠道。
券商獨特的獲利方式
券商如果完全免除基金投資人的認購費,那麼券商的主要收益從哪裡來呢?
有知情人士透露,券商代銷基金的費用主要有4個來源,一是手續費;二是基金租用券商席位交易即分倉交易量
⑹ 資管計劃管理人需要做私募投資管理人備案嗎 相關法律法規
資管計劃的全稱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融資工具的一種,也是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就其定義來講,顧名思義就是集合投資人的資產,由專業的操作人(券商)進行管理,按照約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的一種融資方式。我國最早的資管計劃是在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中先試先行的。法規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等。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之後,資管計劃也開始在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中推廣。
但是我國保險公司和銀行在投資范圍和形式上有諸多法律上和行業上的限制。比如:《商業銀行法》第43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法》第8條明確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和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很顯然,我國的四大金融行業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是分業管理、分業經營,互設防火牆,銀行不能幹證券的業務,保險公司也不能幹證券的業務,信託公司也不能幹證券業務。但這幾大「金剛」又要求開展證券業,怎麼辦?規避和改革,幹了在說。但在法律沒有修改前,這樣干可能違法違規,於是腦子靈光的人通過開發渠道和工具迂迴進入了證券業。資管計劃就是最好的工具和通道。
法律上有人認為:資管計劃是一種委託關系。一方面客戶委託銀行為其理財期望取得更好的收益,另一方面銀行將其理財產品委託券商進行管理以達到保值增值,保險公司將其萬能險的保險金或准備金、保費委託券商進行管理也期望保值增值。也有人認為資管計劃是一種信託關系,基於《信託法》而建立的信託理財的關系。一個信託法律關系存在著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方當事人。資管計劃正是基於信託關系確立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第2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很顯然,資管計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的,且完全符合信託的基本特徵。
⑺ 券商的資管業務募集資金後,主要投向哪裡有什麼限制么
相對於公募基金一種非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方向比較靈活,可以是債專券、股票、期屬貨等投資渠道,與基金的不同是私募不接受監管
比如我想募集資金投資股票,就通過朋友或一些機構等渠道募集資金,對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資產管理的計劃就是私募資管計劃,流程比公募基金簡單,不需要備案
⑻ 證券資管計劃要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嗎
新規定,要向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
證監會《關於做好有回關私募產品備案管理及風險答監測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證資本市場發展監測中心原承擔的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直接投資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等有關私募產品的備案管理、風險(統計)監測等職責劃歸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履行。
⑼ 泛資管中,信託,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有什麼區別
1、信託歸銀監會管,券商和基金都是證監會的。
2、金融行業是嚴格監管的,除了做私募內的,凡是從事銀行容、證券、保險、基金、信託、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都需要向監管部門申請牌照。
3、信託需要銀監備案,券商資管和基金產品需要證監審批。
4、有準備金計提要求,具體請查詢《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及相關監管細則。
信託目前只有集合資金信託需要報銀監會備案,單一不需要;另外券商資管計劃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都是事後備案制而非審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