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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05 03:21:16

『壹』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

商業銀行對客戶提供以下7項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同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立和撤銷;

(二)同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撤銷;

(三)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轉賬業務;

(四)以電子、紙制等形式提供的12個月以內(含)的本行對賬單服務;

(五)通過本行櫃台、ATM、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

(六)通過POS、ATM、轉賬電話等提供的境內跨行查詢服務;

(七)密碼重置服務相關費用納入賬戶、密碼、電子證書等掛失費處理,不得單獨收費。

商業銀行應對以下賬戶免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一)單位指定用於發放工資(含退休金)的銀行賬戶;

(二)醫保、低保、事業保險、養老保險賬戶等用於發放社會保障資金的銀行賬戶;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

(四)已簽約用於償還個人貸款且對應的還款合約尚未終止的銀行賬戶(信用卡賬戶除外);

商業銀行對同一賬戶不得同時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商業銀行執行相關服務價格前,應至少提前5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

『貳』 微信上轉的:8月1日起,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本次銀

是真的。我今天去了工商銀行辦理業務。年費、小額保管費都取消了。手機簡訊業務沒有免費。但是天津銀行開卡無需工本費、沒有年費、手機簡訊也免費推薦。

『叄』 河南農村信用社銀行2015年5月1日起簡訊提醒費取消嗎

從2015年5月1日起,銀行卡年費和管理費(包括簡訊提醒費)取消了。不光是河南農村信用社,而是全國所有商業銀行。
但是這項惠民新政,銀行不會告訴你,也不會主動取消,而是要求你本人去櫃台辦理才會取消!
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次銀行減免的只是借記卡部分手續費(不包括信用卡),包含年費、取現手續費、簡訊通知費、轉賬匯款手續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
很多銀行都不願意損失這部分利潤,都是軟執行,不告知客戶,而是非要客戶帶身份證主動到櫃台提出申請,才能辦理。銀行卡一年的年費是10元,小額賬戶管理費每季度3元,一年12元,兩項加起來一年是22塊錢。
就算是5月1號以後辦理的新卡,或者掛失之後補辦的卡,如果本人不主動提出申請免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這兩項費用還是要收的!
攜帶本人身份證和銀行卡, 直接到任何網點進行辦理取消。

『肆』 銀行卡的簡訊通知在銀行卡沒錢後會自動取消嗎

若是招行一卡通,簡訊通知功能不會自動取消,會正常產生費用。如因活期余額不足,導致「簡訊通知服務費」扣費失敗而產生欠費,系統後續會在有資金入賬時進行補扣。

『伍』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服務收費及中間業務等方面的�

盡量減少收費項目種類和金額,給實惠於人民。

『陸』 2015年國務院出台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要求,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優化服務,規范中介服務收費行為,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現就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是指各級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各地要結合審改部門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並收費;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並收費;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二、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

隨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的放寬和中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大部分中介服務壟斷經營的局面將被打破。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以此為契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不斷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應實行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定價為輔的價格監管方式。

對於絕大多數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三、從嚴設立政府定價或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

地方審改部門已完成清理規范工作並明確了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中介服務事項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確有必要的極少數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按照從嚴審核、從嚴控制的原則,設立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項目,並納入政府定價目錄。

對事業單位提供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將其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與審批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轉企改制後,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各級政府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

四、科學合理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標准

加強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核和監管,確保收費標準的科學合理。

一是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並綜合考慮市場供求情況制定相關收費標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召開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要保證定價程序明晰、規范、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要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服務復雜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價。

二是對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收費標准由中央和省兩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調查論證、成本審核、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補償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則從嚴核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服務收費標准,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在價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費用,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委託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五、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制度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和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應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分別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目錄清單制度,並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目錄清單管理要與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動態調整,真正做到目錄清單外無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一)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清單。經清理規范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由各級審改部門制定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等。凡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二)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屬於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要納入地方定價目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建立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明確行政審批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應根據公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政府定價目錄進行適時更新。

(三)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

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建立後評估制度。各級價格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逐步建立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和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政策的後評估制度。重點評估相關收費政策的合理性、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根據後評估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收費政策,完善制度建設,優化服務,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後評估過程中發現的收費單位違法違規問題,應依據有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並予以曝光。

(二)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變化及政策調整,及時更新有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規范自身收費行為。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等行為。各級財政、價格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亂收費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6)2015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就清理和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務事項

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破除中介服務壟斷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三)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

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序報批。

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四)規范中介服務收費

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五)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准。

國務院審改辦會同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並向社會開。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准,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柒』 今年5月1日起,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本次銀行減免的只

具體情況其實你可以問銀行工作人員這是他們得工作這就是他們得工作畢竟我們都不是專業的也不能和你亂說

『捌』 建行卡年費和小額管理費是怎麼收取的有辦法免除麽

建行小額賬戶管理費收費標准:
1、賬余日均存款余額低於300元時扣收小額賬戶管理費。日均余額計算:每日余額相加/30即為月日均存款余額。假如你的賬戶每天都保留300元的余額,就不會扣收。
2、扣收標准:每月一元。每季度扣一次。
建行年費10元,首次辦理減免第一年;
2015年6月1日個人用戶可以辦理取消銀行卡年費業務。
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本次銀行減免的是借記卡部分手續費(不包括信用卡),包含年費、取現手續費、簡訊通知費、轉賬匯款手續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需要主動申請,且一個身份證下只能申請一張卡。

『玖』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2014年2月14日,中抄國銀監會、國家襲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公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該《辦法》分

  1. 總則;

  2. 政府指導價;

  3. 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4. 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

  5. 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6. 內部管理;

  7. 服務價格監督管理;

  8. 附則7章38條。


『拾』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4年2月14日,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公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專法》。該屬《辦法》分總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信息披露,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監督管理,附則7章38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予以廢止。本辦法生效後,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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