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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貸款核銷的政策依據

發布時間:2021-07-09 04:48:18

❶ 呆賬准備金的核銷條件

商業銀行提取呆帳准備金,沖銷呆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的程序下和范圍內,商業銀行才能核銷其呆帳准備金。商業銀行提取的呆賬准備金用於彌補商業銀行的下列損失: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被破產,經過定清償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款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的逾期貸款。
呆賬核銷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及時核銷呆賬。外匯貸款應提取相應的人民幣呆賬准備金,不得提取現匯,如發生外匯貸款呆賬損失,經審查批准後,可申請購買外匯,用於沖銷外匯貸款損失。

❷ 請問什麼叫做呆賬貸款核銷定義是什麼具體怎麼處理

就是按照金融部門的規定,對到期達到一定年限尚未收回的貸款稱為呆賬。經過上級部門的批准後核銷,不在表內進行核算,轉到表外,相應沖減呆賬准備金,不夠的可以沖減利潤。呆賬在以後年度收回的話,再做收入。

❸ 什麼叫貸款核銷

貸款核銷是「呆賬貸款核銷」 的簡稱,銀行按規定將呆賬貸款或貸款損失予以核銷的一種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

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呆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在具體執行中,審批金額有所調整。各銀行和中央財政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貸款核銷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3)呆賬貸款核銷的政策依據擴展閱讀:

不是任何一筆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中央政府對貸款核銷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是經過多種努力認定沒有任何收回或者減少的可能性,已經成為呆賬的不良貸款。

核銷呆賬是用利潤來核銷的,因此會減少銀行當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銀監局對銀行又有不良貸款率的指標要求,因此各家銀行必須綜合考慮利潤和不良指標,來決定是否進行核銷 。目前政策下,不良記錄是不允許消除的,消除的唯一途徑是經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申訴,如核查屬實即可消除。

一方面積極放寬管制,例如提出要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探索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金融機構,要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許可權等。


另一方面,強化政府維護產權和公共服務職能,例如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者參股融資擔保公司等,積極彌補小微企業融資問題上的市場失靈缺陷。

❹ 國家如何直接通過核銷呆帳,來解決銀行因不良貸款而產生的壞帳問題

呆壞賬不是同一個概念,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一段時期內對所貸款項沒有償還能力;壞賬則屬永久性損失,例如企業破產,清算後仍無法清償的那部分損失屬於壞賬。
呆壞賬無法完全解決,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一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一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一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❺ 最新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是哪年的

2010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證券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呆賬核銷條件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後,符合《一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標准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1所列認定標准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第五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後,符合《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認定標准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z所列認定標准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可認定為呆賬。
第六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後,符合《助學貸款呆賬認定標准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3所列認定標准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第三章 呆賬核銷程序
第七條呆賬核銷應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並經審核審批、對外保密和賬銷案存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資企業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及審核審批材料。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內容應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情況,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或抵質押物情況,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追索情況及結果,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卡小額貸款呆賬核銷除外,可採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提供財產清償證明、追償證明等內外部證據。無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財產追償證明、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內部證據進行核銷。內部證據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財產追償證明或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見等。
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事務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一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或者雖有財產但難以或者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必須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或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提供呆賬核銷申報材料。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材料,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五條下列債權、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股權。

❻ 呆帳核銷的條件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被破產,經過定清償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內,或者依照《民容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款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的逾期貸款。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戶、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6)呆賬貸款核銷的政策依據擴展閱讀:

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❼ 請問什麼叫做呆賬貸款核銷定義是什麼具體怎麼處理

就是按照金來融部門的規定自,對到期達到一定年限尚未收回的貸款稱為呆賬。經過上級部門的批准後核銷,不在表內進行核算,轉到表外,相應沖減呆賬准備金,不夠的可以沖減利潤。呆賬在以後年度收回的話,再做收入。

(7)呆賬貸款核銷的政策依據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執行的是貸款四級分類制度。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

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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