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是否有效
到目前為是《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是有效的。
B.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國家收費標准多少
工程勘察和設計是兩種分類,但是計取規定文件為一類文件。
工程設計費(可研費用)按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02】10號計取。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凡在工程勘察設計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
第二條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
第三條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勘察人、設計人,勘察人、設計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C. 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2002]10號文是什麼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計價格\[2002\]10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於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2002年1月7日
需要全文可以傳給你,把你郵箱留下
D.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系統規定》計價格【2002】10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