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資金第三方託管是什麼意思
1>"三方託管抄"准確的說應該是"第三方託管".在證券市場投資者中,除券商、基金、QFII等投資機構外,一般投資人是不可能在證券交易所中開設自己「專用席位」的,必須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進行證券交易。
2>投資人必須在券商處開設交易帳戶,投資資金與交易證券都「存放」在證券公司。
3>客觀上構成了一般投資者與提供服務者(券商)的「雙方」存在。
4>為防止和糾正證券公司在管理客戶投資資金時的種種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客戶投資資金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客戶投資資金必須由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一般只能選擇二家銀行)進行「第三方託管」,也就是說證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戶資金。
註:券商既是提供服務者,又是證券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券商借客戶資金與證券「存放」之機,擅自挪用客戶資金與證券為自己謀利,出現了很多問題,造成了惡劣的後果。至今還有一些「問題」券商沒有徹底解決後遺症。
『貳』 第三方資金存管與資金託管的區別是什麼
央行最新規定是集中管理第三方交易資金 也就是以後淘寶買東西的錢不是在淘寶公司的賬上 而是做央行賬上 阿里動不了這錢!
『叄』 第三方資金託管是什麼意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簡稱「三方存管」,是指證券公司將投資者的交易結算資金(俗稱保證金)獨立於自有資金,交由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名義單獨立戶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證券公司客戶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明細賬,通過銀證轉賬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定向劃轉,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監管,並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與明細賬進行賬務核對,以監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安全。
『肆』 互聯網金融第三方資金託管是什麼意思
第三方資金託管是指為P2P平台開發定製賬戶系統,提供系統外包運營專服務;另一方面,為屬P2P平台提供支付和結算服務,幫助平台和用戶實現充值、取現、資金劃撥等;同時,保障用戶資金由銀行全程監管,投資人資金劃入虛擬賬戶後,納入匯付客戶備付金管理體系。
『伍』 請問資金第三方託管的平台有哪些呢
第三方資金託管平台包括:匯付天下、雙乾支付(乾多多)、環迅支付、國付寶等。
目前國內大部分平台號稱採用第三方資金託管的安全模式,實則為資金池模式,即所有用戶在平台充值投資都是進入到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開通的賬戶從而產生了資金池,在平台上有個人的資金數字信息流,實際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賬戶中並沒有區分每一個投資人和借款人的賬戶資金。這種模式很危險,公司可以直接操縱第三方資金賬戶,更可能發生捲款潛逃。
『陸』 什麼是第三方資金託管
客戶交易結算來資金第三方存源管,簡稱「三方存管」,是指證券公司將投資者的交易結算資金(俗稱保證金)獨立於自有資金,交由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名義單獨立戶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證券公司客戶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明細賬,通過銀證轉賬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定向劃轉,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監管,並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與明細賬進行賬務核對,以監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安全。
『柒』 什麼是資金第三方託管
資金的第三方託管,比如做股票,你的資金不能放在證券公司,必須委託一家金融公司來進行監管,稱為資金第三方託管,起到監督管理資金的作用。
『捌』 什麼是銀行第三方託管
銀行託管業務是指銀行作為第三方,依據法律法規和託管合同規定,代表資產所有人的利益,從事託管資產保管、辦理託管資產名下資金清算、進行託管資產會計核算和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以確保資產委託人利益並收取託管費的一項中間業務。
銀行託管業務的種類很多,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委託資產託管、社保基金託管、企業年金託管、信託資產託管、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託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託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託管、收支賬戶託管、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貴重物品託管等等。
(8)三方資金託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間,如果抵押人轉讓了抵押物。
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就 因此而不復存在,抵押權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權, 而債權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償債權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別是如果抵押人並非就是債務人,抵押人不願代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為此, 法律允許抵押人將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償債權,只有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才將該價款交給抵押權人,當然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這種規定使抵押貸款建造商品房的發展商出售(預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關於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給付債的標的物,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的規定,則是一種公證處作為第三人的Escrow。
Escrow也已逐漸被國內律師界運用,特別是在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新的法律服務領域運用得比較多。如A公司為了提高其投資質量,決定清理、出售其部分對外投資,但在轉讓其在C公司的股權時遇到了難題。
C公司系A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塊土地後成立的項目公司, 因資金緊缺,項目進展緩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房屋建設工程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轉讓房地產。
因此,該項目還不具備轉讓條件。為使項目開發得以順利進行,我們引進了Escrow,依此設計了操作方案:A公司與接盤人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A公司在C公司的股權轉讓給B 公司,鑒於該項目尚不具備轉讓條件,A公司將其《國有土地使用證》。
B公司將受讓款均交由律師事務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簽訂後,B 公司即取得實際操作權,當項目具備轉讓條件時,由律師事務所作為A 公司的代理人與B公司共同向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A公司取得轉讓款,最終實現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