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理解政府發行政府債券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取決於認購主體及其資金來源
既然法律有規定那就說明央行不會向政府透支,不能買國債,這方面還是比較按法律來的,不會亂來。政府發的債如果是由央行以外機構個人購買的話不會增加貨幣供給,因為他們不能發行貨幣,不能印鈔只能用自有資金;只有央行購買國債才會增加貨幣供給,因為央行能發行貨幣。
⑵ 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的信託產品,是否構成關聯關系要求給出詳細的論述和依據。
集合信託再去投另一個信託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單一信內托也沒見過,唯容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
⑶ 我們公司資質不夠,能否通過TRS用自有資金認購海外融資產品
當然可以,首先你要向管理人出繳劣後級資金,這樣自有資金就可以成為海外融資產品投資資金的一部分。
⑷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1)發行對象和認購條件
發行對象: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其中:
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③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轉讓限制: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除上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發行價格:
發行對象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①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②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目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⑸ 為什麼非公開發行 信託基金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你指的特定抄情況我不明白,一般來說不會的,非公開發行的話,主要和特定資金方條件談成就可以了,只要不是以媒體宣稱等方式公開信息即可。你說的問題可能是上市公司與投資基金之間的特定協議,是非公開發行主體對投資者的特定求,從發起方角度需要的是資金單一,這樣不會分化自己的股權結構,還有就是自然人數有一定的要求,基金再分銷給投資者這個問題就規避不掉了
⑹ 非公開發行時,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為何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因為公司自有資金是公司自己的,而其它資金是客戶的,由於信託產品期限較短,難以應對股票非公開發行的限售期。
⑺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1)發行對象和認購條件
發行對象: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其中:
①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③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轉讓限制: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除上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發行價格:
發行對象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①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②這里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目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⑻ 請列舉私募產品發行方式的種類,並簡要說明
統計顯示,按照目前自主發行產品募資方式分類,共有標桿產品、試點產品、「殼」產品、陽光化產品等4類。
所謂成立標桿產品,即完全以自有資金快速完成發行。例如,重陽投資旗下的重陽A股阿爾法對沖基金,作為自主發行的第一隻基金,具備更高的戰略意義。「很多大私募把操作業績放在次席,趕著『搶頭彩』,最終目的還是為做品牌,提升影響力。」張彥認為,重陽意在打造資管平台,規模上肯定要做大,提高社會知名度、行業地位,提升投資者的熟知度和認可度。與此相類,期貨基金等也有這種造品牌、沖規模的意圖,畢竟募資方式是全部自掏腰包,凈值披露沒有公募那麼透明。
除了完全自有資金認購外,也有部分私募以自有資金及部分大客戶資金為主,「低調」成立規模較小的試點產品,旨在進行新通道或新策略的小規模試運行。如世誠投資旗下的季和穩健套利、誠祥主題投資、誠明對沖策略3隻基金。
此外,第三類私募自發成立「殼」產品也較受關注。私募公司以自主發行的產品投向其他現有理財產品,達到降低投資門檻、擴充小額投資者(300萬元以下)名額的目的。如理成資產成立的理成MINI全球視野資產管理計劃,為投向理成全球視野資產管理計劃的子基金,可將投資門檻由500萬降至100萬元。
除了上述三類產品外,中小私募發行的產品仍以客戶資金為主,這就是第4類陽光化私募產品。目前,這類私募又分兩種,一是早已發行過陽光私募基金的成熟私募管理人,成立自主發行產品,更多考慮的是通道費用、投資限制等實際操作因素,如朱雀投資發行的朱雀靈活阿爾法一號等。
另一類私募管理人處於陽光化的轉型期,通常以自主發行基金來邁出第一步。但鑒於自主發行基金的風險控制系統及交易系統尚在建設期,還達不到銀行風控的標准,因此銀行未介入自主發行基金的銷售,私募管理人只能依靠自營客戶及券商、第三方理財等銷售渠道進行募集,規模一般不大。
⑼ 私募基金可以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發行的或者管理的產品么
可以,這是值得鼓勵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