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政府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1)專項債券國庫資金墊付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Ⅱ 財政專項固定資產資金未到位,我單位先行墊付的,問專項資金到位前如何入賬到位後如何調整
墊付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專項資金到位時:
借: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撥款收入
用專項資金支付時:
借:銀行存款
貸: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供參考
Ⅲ 國家資金項目工程墊付80%款項符合規定嗎
沒有規定說必須墊付多少資金的。
這個主要還是看你們合同的約定,要按合同的約定執行。
要是合同約定你們必須墊付至80%那就得墊付80%
Ⅳ 政府返還墊付資金如何入賬
上述2002處理值得考究:1、你這樣算無形中增加了收入,增加了稅金。因為實質上是返回「BT項目墊支款」本金而已2、BT收益為約定的資金佔用費
Ⅳ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方抄政府債券不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5)專項債券國庫資金墊付擴展閱讀: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Ⅵ 需要資金墊付嗎
什麼樣的創業項目?
任何創業項目都是需要資金作為支持的,但是也要主要不要被人誘導著墊付資金,容易被騙。在創業的過程中,自己要做到有規劃。
可以先寫一份策劃,把條理理清楚。
Ⅶ 單位一項專項資金還沒到賬,領導要求先在其他費用里拿一塊兒錢墊付,該怎麼記賬,會計需要哪些手續
會計上不需要手續,你這個只是從其他部門拿預算而已,走公司內部處理程序。現在付的錢的費用記在另一個部門頭上,做個說明讓那個部門領導和老總簽字附在報銷單後面,用那個部門的預算。到時候專項資金到位了,再沖銷以前記在那個部門頭上的費用,重新記在專項費用部門的頭上。
Ⅷ 市財政收到地方政府長期債券收入
財庫[2015]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適應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需要,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會計核算,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32號),以及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現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會計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債券發行的會計處理
(一)省級財政部門實際收到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收入時。
借:國庫存款
貸:債務收入——地方政府債務收入——專項債務收入——**基金債務收入
二、專項債券轉貸的會計處理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收入轉貸給下級財政部門時。
借:債務轉貸支出——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支出——**基金債務轉貸支出
貸:國庫存款
(二)省級以下財政部門實際收到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轉貸收入時。
借:國庫存款
貸:債務轉貸收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基金債務轉貸收入
三、專項債券收入安排支出的會計處理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專項債券收入或專項債券轉貸收入安排用於本級政府項目支出時。
借:基金預算支出——**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貸:國庫存款
四、專項債券還本的會計處理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償還本級承擔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金時。
借:債務還本支出——地方政府債務還本支出——專項債務還本支出——**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貸:國庫存款
(二)上級財政部門代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還本資金時。
借:國庫存款
貸:暫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償還代收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還本資金時
借:暫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貸:國庫存款
(三)上級財政部門墊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還本資金時。
借: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貸:國庫存款
收到下級財政部門繳來的墊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還本資金時
借:國庫存款
貸: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為彌補**基金收入不足從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資金用於償付專項債券本金時。
借:國庫存款
貸:調入資金——政府性基金調入資金——調入專項收入——**基金調入專項收入
五、專項債券付息的會計處理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償還本級承擔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利息資金時。
借:基金預算支出——債務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債務付息支出——專項債務付息支出——**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貸:國庫存款
(二)上級財政部門代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付息資金時。
借:國庫存款
貸:暫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償還代收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付息資金時
借:暫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貸:國庫存款
(三)上級財政部門墊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付息資金時。
借: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貸:國庫存款
收到下級財政部門繳來的墊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付息資金時
借:國庫存款
貸: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六、專項債券發行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支付本級承擔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相關費用時。
借:基金預算支出——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專項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基金債務發行費用支出
貸:國庫存款
(二)上級財政部門代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相關費用時。
借:國庫存款
貸:暫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發行費用
支付代收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相關費用時
借:暫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發行費用
貸:國庫存款
(三)上級財政部門墊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相關費用時。
借: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發行費用
貸:國庫存款
收到下級財政部門繳來的墊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相關費用時
借:國庫存款
貸: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發行費用
七、通過年終結算扣繳專項債券本息費的會計處理
(一)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金,通過年終結算扣繳時。
借: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貸:與上級往來
列報支出時,對應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的還本支出
借:債務還本支出——地方政府債務還本支出——專項債務還本支出——**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貸: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上級財政部門年終結算扣繳時
借:與下級往來
貸:暫存款/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二)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利息,通過年終結算扣繳利息時。
借: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貸:與上級往來
列報支出時,對應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付息支出
借:基金預算支出——債務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債務付息支出——專項債務付息支出——**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貸: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上級財政部門年終結算扣繳時
借:與下級往來
貸:暫存款/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三)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相關費用,通過年終結算扣繳時。
借: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發行費用
貸:與上級往來
列報支出時,對應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的發行相關費用支出
借:基金預算支出——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專項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基金債務發行費用支出
貸: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費用
上級財政部門年終結算扣繳時
借:與下級往來
貸:暫存款/暫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債務發行費用
(四)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的,通過年終結算扣繳罰息時。
借:上解支出——**基金
貸:與上級往來
上級財政部門會計處理為:
借:與下級往來
貸:上解收入——**基金
八、年終轉賬的會計處理
(一)與專項債券相關的收入類科目年終轉賬時。
借:債務收入——地方政府債務收入——專項債務收入——**基金債務收入
債務轉貸收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基金債務轉貸收入
調入資金——政府性基金調入資金——調入專項收入——**基金調入專項收入
上解收入——**基金
貸:基金預算結余——**基金結余
(二)與專項債券相關的支出類科目年終轉賬時。
借:基金預算結余——**基金結余
貸:債務還本支出——地方政府債務還本支出——專項債務還本支出——**基金債務還本支出
債務轉貸支出——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支出——**基金債務轉貸支出
基金預算支出——**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預算支出——債務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債務付息支出——專項債務付息支出——**基金債務付息支出
基金預算支出——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專項債務發行費用支出——**基金債務發行費用支出
上解支出——**基金
九、其他事項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置相應的輔助賬,詳細記錄發行、收到和轉貸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金額、種類、期限、發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償還及付息情況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