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當前人大開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具有創制性、民主性、權威性、重大性的鮮明特徵。對沒有立法權的縣級人大常委會來說,決定權的地位和作用尤為突出。然而,受思想認識、體制機制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這一職權行使並不充分,離憲法、法律的規定和人民的要求還有差距,較之監督權、任免權而言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 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與實踐,取得了一定進展和成效,但總體上看這一職權的行使還很不到位,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黨政不分,邊界不清。由於受舊的政治體制的影響,有的地方延續高度集權型的領導模式,在實踐中造成了地方黨委對國家機關各個部門具體事務的大包大攬。具體表現在:部分地方黨委包攬了對本行政區國家事務的決策,黨委的決策往往不經人大常委會決定就直接交政府執行;有的經常是黨委和政府聯合發文,要求貫徹執行,使人大常委會決定權如同虛設;有的地方甚至該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也不依法提交。黨政不分、以黨代政、行政侵權,導致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難於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忽視。 程序不明,決策倒掛。現行法律法規對重大事項的提請程序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也不盡一致,一些決議或決定出台的過程缺乏嚴格的程序保障。在實際工作中,「一府兩院」習慣於首先向同級黨委負責,其次向其上級部門報告,有意或無意地繞開了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有的政府部門主觀地對重大事項進行甄別和選擇,不能做到凡重大事項都交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有的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項上「先斬後奏」,越權行事,將人大行使決定權視為「走過場」。結果表現為,法律的原則規定是一回事,實際執行起來是另一回事,向黨委和上級機關負責是具體的,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提請決定、接受監督是飄忽不定的,客觀導致了決定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夠。 效果不明,有權無力。人大決定權本應是最具權威和法律效力的決策形式,然而在實踐中不少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這一職權上或「不敢」,或「不願」,或「不會」,或「不善」。如果「一府兩院」不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或不認真執行決議、決定,人大常委會雖可依法進行詢問、質詢或開展特定問題調查,但現實中這些剛性手段卻鮮少運用。決定權行使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則規定或未明確規定的行使得少;作出的決議、決定比較原則、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點、抓住要害,有具體指向的少;被動行使的多,主動決定的少;作出決定的多,落實到位的少。這些情形導致人大常委會有「權」而無「力」,重大事項決議效果不理想。 范圍不清,無所作為。對哪些具體工作應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怎樣規范有效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即使有的地方出台了界定重大事項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但普遍比較原則和粗略,在實踐中難以把握,操作性不強。每兩個月一次的人大常委會會議,雖然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一些專項工作報告,但在審議中往往是談成績多、講問題少,談普遍性的東西多、講實質性的問題少,更缺乏觀點的碰撞和交鋒,很難從審議中權衡利弊得失。有時也發現一些問題,但大多是以審議意見的形式反饋給「一府兩院」,很少能針對這些重大問題,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積極主動地作出帶有實質性內容的決議、決定。 縣級人大常委會如何運用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對策 作為縣級人大常委會的三項職權之一,重大事項決定權不應束之高閣,理應得到重視並被充分而有效地行使,真正發揮作用。 科學界定和正確把握重大事項的標准與范圍。判斷某一個事項是不是重大事項,可以綜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二是本行政區域內帶有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國家事項;三是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事項;四是客觀實際確需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上述這些原則,實質上是重大事項的確定標准,有的學者將之概述為「法定性」、「國家性」和「重大性」。 據此,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重要工作目標的變更、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等。二是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經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作出決議或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五年規劃中期實施評估情況等。三是議而不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但不能作出決定,如行政區域劃分、政府機構設立。 正確認識和處理人大決定權與其他職權的關系。研究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這一問題,必須將其放在我國現行的政權體系中來看待,搞清它與其他職權的區別與聯系,正確處理好三種關系。 一是人大決定權與黨委決策權的關系。地方黨委通過決策的方式貫徹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行使執政權力,憲法和法律賦予了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兩者目標一致。黨委通過人大常委會了解群眾的願望和要求,集中群眾的智慧,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確主張,最終經過法定程序把黨的決策變成國家意志,成為對全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黨委的決策是人大常委會確定工作目標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政策依據、行動方向和指導原則,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 二是人大決定權與政府行政權之間的關系。我國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地方政府在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上具有行政管理權,但政府對行政管理的決定與人大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在性質、效力和側重點上有所不同對應該由人大決定的重大事項,政府要主動提請人大決定,而不能越權決定,人大也不能越權代行政府的行政權;有時對同一事項,人大、政府都可以作出決定,但政府的決定應服從於人大的決定,不得與人大決定相抵觸,人大有權撤銷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三是決定權與監督權、任免權之間的關系。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免權之間,既相互交叉、相互依存,又相互聯動、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縣級人大常委會職權體系的統一整體。人大常委會所討論決定的一些重大事項議題,是在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發現和產生的,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需通過行使監督權來保證實施。在行使任免權過程中,必然要把所任免對象執行人大決議或決定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督察,這對人大決議或決定的貫徹實施具有保證和促進作用。只有把「三權」行使有機統一起來,才能使其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進一步嚴格規范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程序。程序是實現實體法的重要保證。憲法及地方組織法對重大事項只作了原則規定,沒有涉及具體的程序規定。有效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當制定科學、嚴格的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程序,以保證重大事項一旦進入法定程序,就能夠不受任何非正常干擾、不可逆轉地依照程序進行下去,能夠作出合理、可行的決定決議,並最終落實到位。 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著重規范提出審查、調查研究、請示匯報、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公布實施、監督反饋等七個方面的工作程序。 建立和完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聽證制度。聽證程序雖然不作為決定產生的必經程序,但其作用是極其明顯的,尤其是在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項上,完全有必要在決定產生前召開聽證會,將聽證程序納入人大常委會產生重大事項決定的程序中來,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實現決議、決定的科學化、民主化。 要保證聽證的質量,提高聽證的效率,須在舉行聽證的基本程序上下功夫。從西方主要國家和我國地方人大聽證的實踐來看,實施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聽證,主要包括四個基本程序:一是聽證的提起,二是聽證的准備,三是聽證的舉行,四是結果的處理。
『貳』 銀行貸款客戶重大事項包括哪些內容
銀行貸款客戶重大事項包括的內容就是你的個人信息,必須要完全的准確
『叄』 銀行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銀監還是人行頒發的
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宏觀調控,通過准備金率、基準利率、定向票據等工具調節社會信用總量,其中包括銀行貸款等功能,對反洗錢、統計數據等少數工作擁有直接檢查權。總的來說是負責宏觀的,如果人民銀行任務個別銀行某些業務有風險並且可能印象金融穩定,可以建議銀監會進行現場檢查,銀監會將在30個工作日內通知人行是否進行檢查,及建議檢查權。
而銀監會則擁有直接檢查和行政審批權,例如直接檢查銀行業務,並結合非現場信息對銀行風險進行評級,核准銀行高管,頒發金融許可證等權利。銀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有義務確保國家宏觀調控的執行效果,即人行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銀監會應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執行到位。
『肆』 人大代表可以是小額貸的控制人違法嗎
不違法,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小額貸款的實際控制人不可以是人大代表。說白了,小娥在我的實際控制人也是一個商人或者說人家是一個法人代表,人家完全是可以。當選人大代表的只要是在不違法,不違規的情況下是沒有問題的。
『伍』 人大代表有無息貸款嗎
這條件直接找行長·直接批
『陸』 人大代表可以貸款嗎
人大代表首先是人啊,當然能
『柒』 如何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確要求,中央並專門制定實施意見,是對人大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最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們要深刻認識到,人大依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是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的重要途徑,是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
『捌』 全國人大決定的國家重大事項有哪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制定與修改憲法等基本法律,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以及重要人士任免等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玖』 對外借款是否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
對外借款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拾』 人民銀行總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的同知》對貸款審查新的要求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銀發[1998]1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由當地人民銀行轉發):
為加強信貸管理,提高貸款質量,防止大案要案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組織有關幹部學習,內部掌握執行。
一、深化對新形勢下貸款風險特點的認識,進一步強化貸款風險防範意識。當前,以借款為名非法騙取金融機構巨額貸款資金的大案要案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採用各種手段騙取貸款後,或揮霍浪費,或攜款潛逃,使金融機構蒙受巨大損失。造成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於,一些
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從過去比較單一的國營、集體經濟擴展到個體私營經濟,信貸從業人員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質不適應需要,貸款風險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信貸管理規章制度,認真總結防範信貸風險經驗的同時,要進一步提高防範貸款風險的警覺性,針對新形勢下
貸款風險的特點,採取更加科學、嚴密的防範措施。
二、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還要對企業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
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三、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四、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在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不明的轉帳行為,要進行嚴
格的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五、金融機構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六、金融機構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七、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堅決不予貸款。
八、金融機構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九、實行母子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及所屬企業,申請貸款時,除提供本公司財務報表外,還要提供集團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不提供者,金融機構可以拒絕貸款。對實行總分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其貸款由總公司統借統還。金融機構不得對其分公司發放貸款,經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除外。
十、貸款人必須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歷史和過去信譽的基礎上,不得因為借款人一向按時還本付息而對其新的借款放鬆審查。
十一、貸款人要對借款人還款資金來源加強了解。對那些通過借東補西、連環借貸或用其它來源不明的資金歸還貸款的企業的新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十二、各金融機構要對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建立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十三、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和集體審貸制度。審貸兩權必須分別在兩個部門,取消審貸兩權在一個部門內兩個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約束與監督。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爾夫球、麻將、旅遊或變相旅遊等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凡違反規定的信貸人員,一經查實,應按黨紀政紀的規定從嚴格處理。
十五、各金融機構要將本《通知》精神在信貸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中迅速傳達,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