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點核內容: 1、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發行股票間間隔少於18月控制融資回頻率抑制度融資;答 2、市公司申請非公發行股票擬發行股份數量超本發行前總股本20%魚吃魚影響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能本非公發行股票發行期首 其影響第1點第3點於新政策台續都策套利空間政策主要三面做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公增發、配股、轉債、優先股主;2、三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增加控制權;3、近90%增發非公主未1期定增空間創業板說反更優勢其定增發行首需要鎖定 能繼續台針減持新政策同現量股東定增保底現象政策推比預期要快各博弈空間少看監管層政策引導態度堅決未再結合配套減持政策市場影響比較監管層角度希望市場引進水目前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特別50億、沒現金公司能通並購重組始並購重組始趨嚴新規發行首定價政策並針並購重組並購重組按照20120均價定價現PE、並購基金新玩;針配套融資部能導致現金價比例少、標資產募集足夠資金資產質量發行首股價漲資產質量發行認購比較困難總體說新政策未現新
㈡ 並購重組的時候定向增發募集配套資金什麼意思
企業出於自復身發展的需要,想制要進行擴大經營范圍或者生產或者為了並購其他公司,但因為公司資金的不足,所以公司就需要市場上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來進行融資。這也是一種融資的方法。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㈢ 並購重組後 利潤和凈資產何時計入
企業並購重組中要注意:
(一)要做好並購重組企業發展環境調查 企業並購行為雖然是市場行為,但不可能不受到當地政府影響,要考慮政府的政策和態度。對於並購項目,政府考慮更多的職工安置、並購後的企業稅收及對本地經濟發展的影響。企業要對並購項目進行判斷,對有發展前景的、符合國家鼓勵產業的,政府大多會採取支持態度,從資金、稅收、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給予重大優惠。這樣,企業就可充分利用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與措施。對無發展前景的,國家明文規定抑制的項目,政府大多會採取抑制態度。如屬於高能耗、污染嚴重的行業,企業應盡量規避政府出台的抵制其發展的政策措施。
㈣ 收購,並購,重大資產重組和並購重組的概念各是什麼,又有什麼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專目標的經濟行為;並購是指兩家屬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㈤ 關於公司並購重組、資本營運的問題。求高手回答。答得好的有追加!!
SH公司可以先並購BG公司,之後將BG公司的資產入股NE公司,由NE公司將該資產演化成為商業地產,最後將上述資產裝進PA公司,PA公司通過配股增資完成對價的支付。
㈥ 上市公司收購資金在多少不用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11日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並購重組新規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要求,適應當前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戰略調整的重要舉措,對促進上市公司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推動並購重組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兩個辦法的修訂,立足於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促進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基礎性功能,推進並購重組市場化的總體要求,結合並購重組市場發展過程中的經驗總結,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亮點一:大幅減少事前審批涉及發行仍要核准
分析人士指出,「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點。
首先,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行政許可是《國務院關於確需保留行政審批的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412號令》)第395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本次《重組辦法》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全部取消審批。需要說明的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准」行政許可是《國務院412號令》第400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於並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准,仍須報經核准。
其次,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收購人在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若證監會未表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收購要約,證監會不再出具無異議的批復文件。
同時,取消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第一,考慮到因取得上市公司發行新股而取得控制權的情形已經過審核,僅需對收購人資格等少數關注點進行審核,取消該情形的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第二,對於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豁免,如相關方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取消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
亮點二:不鼓勵借殼 主板、中小板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
按照2008年11月施行的《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允許相關各方不再執行20日均價的規定,可以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從五年多的實踐看,破產重整的協商定價機制雖然促成一些危機公司進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但給並購重組市場帶來了不利影響。一方面破產重組實行協商定價,不符合嚴格退市制度,不鼓勵借殼上市的總體政策導向。另一方面協商定價機制強化了投資者對ST或*ST公司被借殼的預期,推高了這類公司的股價,不利於優勝劣汰。本次修訂為遏制對破產重整公司借殼上市的炒作,廢止了《補充規定》的協商定價機制,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適用與其他公司相同的定價規則。
此外,本次改革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同時將借殼方進一步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進一步防止規避行為。從最近3年的借殼案例看,購買資產並不僅僅是向收購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一同購買,雖然實踐中已將關聯人一並視為借殼方,但規則上沒有明確,存在模糊地帶。為防止收購人在取得控制權後通過其關聯人注入資產而規避監管,將借殼方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
亮點三:定價機制更為靈活 從20個交易日拓展為「三選其一」
目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定價應當不低於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該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公眾股東權益被過度攤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積極意義。但隨著實踐發展,這種定價模式的缺陷逐漸顯現,比如該規定過於剛性,在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尤其是股價單邊下行時,資產出售方容易違約。
本次考慮到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市場化需要以承認市場定價為基礎,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拓寬定價區間,增大選擇面,並允許適當折扣。定價區間從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拓寬為:可以在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中任選其一,並允許打九折。
二是引入可以根據股票市價重大變化調整發行價的機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的第一時間披露,給投資者明確預期。
亮點四:豐富支付工具 明確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14號文)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優先股可以作為並購重組的支付手段,《重組辦法》新增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此外,按照14號文要求,為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對並購重組的支持、豐富並購支付和融資工具,新增「鼓勵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定向權證,用於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按照14號文關於「實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類審核」的要求,增加「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內容和環節。」的規定。
亮點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護投資者權益
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重組辦法》、《收購辦法》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場主體約束機制、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等方面作了重點修訂。
首先,繼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強化事中監管手段。上市公司應當在報告書中充分說明並披露其從事本次交易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審核部門主要關注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為做好取消審批後的銜接,除保留關於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信息披露要求外,明確規定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重組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發表專業意見,在補充披露、發表專業意見前應暫停交易。同時,《重組辦法》在發行股份定價、標的資產定價等方面也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更充分的參考。
其次,對中介機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新增條款強調,中介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教唆、協助委託人編制虛假的交易報告或公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重組程序中,強化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規把關責任,要求其必須對會議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明確意見並公開披露。對中介機構加強事後督導,各類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並購重組業務。
第三,對重組的交易各方強化事後監管。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或者擬借殼上市的收購人作為發行對象的,應當公開承諾,如重組後股價低於發行價達到一定標準的,其持股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上市公司重組因定價顯失公允、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問題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責令暫停或停止重組活動,對有關責任人採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虛假重組、提供或披露虛假信息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不得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第四,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引導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依法賠償因其虛假披露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明確規定涉嫌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履行其所作承諾,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前不得轉讓所持股份。引導建立民事賠償機制,要求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否則將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股東大會必須提供網路投票方式。要求單獨統計並披露中小投資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單獨或合計持股5%以下的股東)的投票情況。明確律師對股東大會表決過程和結果出具獨立鑒證意見。要求公司董事會分析重組交易對當年每股收益的影響,對因重組攤薄每股收益的情況提出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㈦ 在哪能查到並購重組近十年統計數據
中國對外投資統計年鑒 2005,2006,2007,2008其中可以找到你需要的數據。 因為不知道你要的是哪一年的,所以無法提供給你。
㈧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管理辦法20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59號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項標准,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視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導致本條第一款規定任一情形的,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並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中國證監會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累計期限和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三、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上市公司只需選擇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公告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的意見,並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其摘要、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報告或者意見。」
四、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