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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價格調整

發布時間:2021-07-19 09:11:40

1. 關於建築工程結算,材料價格下跌超過5%,如何調整

16.1.3.2採用綜合單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合同執行期間,可調材料品種及基準價,按照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工程材料實際情況, 並經發包人核實確定為准,波動風險幅度以本合同為准。
16.1.4可調主要材料調整方法
16.1.4.1可調材料在施工期內的采購價格按以下方法認定:
參照施工當期的綿陽市工程造價信息價格綜合考慮市場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的價格以綿陽市區價格執行,若信息價為區間價的,則按區間價的算術平均值計取,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由發包人認質認價。可調價材料的數量以定額消耗量為准。可調價材料的采購時間以招標人核定的時間為准。
16.1.4.2從工程投標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間商品砼、鋼材及其製品、水泥及其製品、木材及其製品波動幅度在基準價±3%以內的材料價格不作調整,超出±3%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其餘材料波動幅度在基準價±5%以內的材料價格不作調整,超出±5%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2. 建築材料價格變動對建築工程有什麼影響

建築材料價格變動對建築工程的4個影響:
1.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直接影響

建築材料價格波動會對整個建築工程價格的控製造成直接的影響,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影響到了建築工程造價的總投資額度。這是因為在我國的建築行業當中,建築材料的費用佔有建築工程造價的比重十分的大,通常在60%以上,針對某些裝飾裝修工程中,建築材料的價格占建築的工程造價的價格更是超過了75%.所以,如何面對建築材料價格波動來調整整個建築工程造價成了非常重要的問題。
2.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間接影響
當然,除去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直接影響外,建築材料還會使用在建築工程項目中的每個施工細節當中,所以還有一些間接的影響。
3.加大建築工程的施工風險系數
首先,會加大建築工程的施工風險系數,這主要體現在,建築材料價格波動會讓建築工程出現延長期限,然後會影響到建築工程施工的質量問題,最後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還會影響到建築工程經營的風險程度。
4.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
由於建築材料的價格在施工操作中的提升,會直接反映到建築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去,建築施工材料的價格上漲,必然會導致施工合同制定相關的價格提升,但是由於現有的建築合同中沒有針對施工材料價格的風險狀態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在施工合同的雙方出現了施工材料價格方面的糾紛。

3. 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國家有沒有相關政策,法規

各市建設局(南京市建委),省各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全省各地各類建築材料價格持續上漲,特別是今年下半年以來,建築材料價格出現爆漲現象,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幅度之大,是建設、施工單位無法預測的。建築材料價格的異常上漲,可能導致低價不合格的材料進入建築工地,影響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工程建設進度,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對工程結算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凡2003年1月1日後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所產生的價差,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可按下列方法調整價差:

1、承發包合同未約定採用固定價格進行結算的,可按各市發布的材料價格和調整辦法調整價差;

2、承發包合同中約定採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風險金的,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過10%時,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計取由此造成的損失;

4、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間的材料價格上漲所增加的材料費,應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由此造成材料價格增加的材料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5、承發包雙方對材料價差的調整,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明確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和材料價差調整辦法;

6、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承發包雙方應提高工程承發包中的風險意識,在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應明確防範風險的條款:

1、採用固定價格的工程,應考慮工程規模、工期等因素,明確包干范圍和包干范圍之外以及設計變更時,建築材料價格確定和調整辦法;

2、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市場風險因素,並計取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無序競爭。

三、各市建設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制訂本地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各市建設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做好因材料價格上漲出現糾紛的處理,同時要及時做好材料價格信息的測算和發布工作。

4. 關於施工材料價格上漲的申請調價的報告怎麼寫

關於施工材料價格上漲的申請調價的報告,
應該寫因不可控因素導致,
材料價格非理性大幅上漲,
現特具此函向貴司申請調價。

5. 建築工程結算過程中各月的人工材料價格不一樣如何調價

按照當地的造價文件
關於人工費(定額工)的調整,進行調節
各月的人工材料價格,是市場的行情
不是同一個概念

6. 建材價格上漲,施工方如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2017年11月份以來,受國家去庫存、去產能及環保限產「風暴」等宏觀政策的影響,武漢地區的水泥、鋼材等部分建築材料出現了短期供需失衡、資源偏緊的狀況,綜合導致市場價格呈現出持續、大幅、無規律性的異常上漲狀況。受環保治理、禁采影響,黃砂、碎石市場供應緊張,產地來源及運輸費用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市場價格上漲明顯,由此導致商品混凝土、預拌(干混)砂漿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各生產廠家紛紛出台了大幅調價的函,市場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的狀況。
建材可謂是建築業的「糧食」,是建築業賴以發展的基礎。眾所周知,建築業本身是一個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且具有履約周期長的特點,而建築材料又是施工企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價格大幅上漲直接刺激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敏感神經,直接影響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現實利潤,因此,建材價格的每一次上漲都會引起施工企業的密切關注。但是,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並不是束手無策,是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
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首先應查看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具體來講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上漲如何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
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上漲的風險承擔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闡明建材價格上漲的真實市場情況,爭取得到發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就調整工程價款事宜達成一致。若承發包雙方難以就調整工程價款難以達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可直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工程價款,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約定為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對工程總價和材料價格實行的是固定總價包干形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據此可知,上述情況下承發包雙方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也即施工企業應無權因建材價格上漲而向發包人主張調整工程價款。但這種情形也並非絕對,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明顯不利於合同一方或顯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依舊可以通過「情勢變更」原則依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3、《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有詳細的約定
一般來講,《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最常見的是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單價變化幅度或價差在±5%以內時不調整,超過±5%時由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是傾向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風險承擔方式來認定的,如廣東高院在2012年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12條也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情形下,施工企業在面對建材價格上漲時,也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主張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調整工程價款。但是,若建材價格異常飛漲,如出現本文開頭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漢地區水泥、鋼材、預拌砂漿等建材價格異常上漲、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此時若承發包雙方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責任承擔比例履行將顯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符合「事情變更」適用條件的,施工企業也可直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來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那麼,到底何為「情勢變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勢變更」?
1、「情勢變更」的含義
所謂「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有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條司法解釋一般被認為是創立了「情勢變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勢變更」原則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由「情勢變更」的概念可知,「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發生於合同訂立之後;
(2)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
(3)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後的變化必須重大致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將明顯不公平或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4)情勢變更不應當是不可抗力,否則將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5)情勢變更不應當是商業風險,否則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從上述條件來看,施工企業能否就建材價格的異常飛漲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關鍵是判斷該價格異常飛漲是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也提到,「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也即是說,建材價格雖然大幅上漲,但如果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屬於建築行業固有的商業風險的,則不構成「情勢變更」。至於如何精準判斷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目前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
3、「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建材價格上漲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要件的,如果工程價款不調整則會顯失公平,損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會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業調整工程價款的主張,具體數額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此外,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有嚴格的審核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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