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轉債怎麼進行質押回購加杠桿操作
1、在券商開通正回購資格。
2、買入可轉債
3、質押可轉債(每個可轉債有質押代碼,填賣出),獲得標准券(按中登的折算比例來),此時你的可轉債就質押入庫,同時交易軟體出現折算出來的標准券。
4、做正回購,例如買入204001,就是做1天正回購,數量填你折算出來的標准券*0.9(交易所規定,為控制風險,只能使用90%的標准券),選擇買入,價格填你想要的利率。如果成交,相應的資金就到你的賬戶中。舉例100萬中行轉債,質押後,大約能融資60萬元。融資後的錢,可以再買可轉債,例如再買中行轉債,就再可獲得60萬可轉債,此時你就有160萬中行轉債,相當於1.6的杠桿。新買的60萬可轉債,還能夠在質押入庫,然後再做正回購,第二次大約能融資40萬元,再買中行的可轉債,此時你就有200萬中行轉債。新買的40萬可轉債,還能夠在質押,然後再融資20萬元,如此反復,最終杠桿可以達到2.3左右。
4、正回購續作,第二天,回購到期,你的標准券解凍,同時賬戶顯示負金額,例如融資100萬,賬戶會顯示-100萬元,此時你必須續作,否則會出現欠資,那不僅要罰款,正回購資格也會被取消。續作很簡單,拿你解凍的標准券質押,續作正回購,融入的錢沖平上一筆正回購金額外加利息,賬戶金額顯示為正,即可。然後每天續作,周而復始。
5、出庫,某一天,可轉債大漲,例如中行轉債漲到120元,你不想做了,可以將抵押入庫的中行轉債出庫,此時買入中行轉質(中行轉債的質押代碼),你的中行轉債就出庫了,此時可以賣出全部或者部分中行轉債,並沖抵正回購借款。
回購買入可轉債的收益 = 轉債總數*(轉債賣出價格 - 轉債買入價格)*杠桿比例 - (正回購利率/360)*總資金*(1-杠桿比例)*投資時間
2. 如果創業板上市公司變更了可轉債募集資金的投向,我可以將可轉債回售給公司嗎
可以。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通過後二十個交易日內賦予可轉債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並且需發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
3. 什麼叫可轉債募集謝謝
公司通過債券發行募集資金的形式之一。
所發行債券為可轉換股票債券,即投資人在購買該債券一定時期後可將股票轉換為債券形式持有,會計和經濟法方向上通俗來講,轉換之前,購買方與被投資方的相對關系是債權債務人,其利益方向於被投資公司是相反的;轉換之後投資方成為公司股東,兩者的利益關系就變得「共榮共益,共負盈虧」而相對一致了。
具體信息如下: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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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的根本還是"債",需要還本付息;
但是這種債有個特殊性,就是債權人有權利根據債務人的股票價格的情況把債轉換為股票,相應得,債權也就轉換為股權.
當你認為該公司的業績增長會比較好而股價表示很高時,就是將"轉債"轉換為股票的時候.
轉債,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換公司債,現在台灣已經有可轉換公債。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利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一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
乍看之下,價外可轉債似乎對投資人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領利息。即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價補貼收益。因為可轉債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價跌到某個程度也會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債券性質對它的價值提供了保護。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台灣的可轉換公債,是指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該債券向中央銀行換取國庫持有的某支國有股票。一樣,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某國有股股東。
可轉換債券,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還具有可轉換的選擇權,台灣的債券市場已經成功推出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亦即持有持有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可將債券中的選擇權買權單獨拿出來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債。或出售普通公司債,保留選擇權買權。各自形成市場,可以分割,亦可合並。可以任意拆解組裝,是財務工程學成功運用到金融市場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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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以下情況下暫停交易:
暫停原因及停牌時間
公布因發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變動 暫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內披露,則見報當天暫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見報後第一個交易日暫停交易半天。
公布進行收購、兼並或改組等活動
公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公布發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訴訟案件
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公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布有關股份變動涉及
調整轉換價格的信息暫停交易一天。
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的規定,當可轉換債券公司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從召開當日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天半的時間,這點也與A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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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作為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屬性的衍生品種,其條款之復雜遠遠超過了單純的股票或債券,而近期雅戈爾等轉債發行條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斷其投資價值變得更加撲朔迷離。那麼,投資者應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簡單明了而又不失准確呢?
可轉換債券條款雖多,但最影響其投資價值判斷的,無非是四條:利率條款、轉股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徵意義
與一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比較低的,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徵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從實踐上看,目前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債券的年利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從另一方面看,可轉換債券的利率越高,說明其債券屬性上升而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轉股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總而言之,票面利率不應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轉股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控制在老股東手中,所以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接受較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陽光轉債發行以後,各家發行人及承銷商都接受了這樣的"國際化思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要高於二級市場價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勢必造成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股票的價格與流通盤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換債券全部轉變為股票以後,必然造成流通盤的大幅度增加,進而必然拉低發行人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條款設計上,與轉換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這樣,一旦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開始以後,投資者就會發現,初始轉股價格原來如此高高在上。這里僅僅論及流通盤的因素,更不要說可轉換債券轉股造成收益的稀釋(在目前的A股市場,這幾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滯、對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為了吸引投資者盡快把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對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和利潤分配等造成的股本變動,一般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轉股價格的修正條款。為分配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現金分紅等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這個公式一般是嚴密而周全的,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一般而言,由於轉股價格相對保持不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走高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使其積極轉股,有利於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達到最初目的,所以轉股價格一般不會向上調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低迷,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就要出現虧損,不利於發行人達到轉股的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獲取收益。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一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③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④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③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股票市場低迷時持有債券,股票市場火暴時進行債轉股,獲得更高收益,投資者應該積極參與
可轉債需要在發行時申購,或者發行前買入對應的股票來獲得優先認購權
通常會形成積極的影響,因為籌集的資金投入新的項目一般都會帶來更多的利潤
對股價影響不大
機構大多積極認購,股價在短期內會有個小幅上漲,在認購除權的當日會出現明顯的小幅下跌。
4. 中科暑光可轉債有條回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如果是說回購的話啊,這圖片的話啊,是有一點利好啊,是有一點利好
5. 可轉債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只回購的
昨天目前為止只有50%的進行可以回購的
6. 滬深債券裡面有可轉債 其他那些是什麼債券
若您咨詢的是上復海交易所制和深圳交易所的債券種類問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種類有:國債、地方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債券、資產支持證券(ABS)、債券基金、債券回購交易。
您可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產品→債券專欄查看詳細信息。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種類有:現券、回購交易,包括當前深交所上市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品種。
您可登陸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投資者教育→熱線問答→規則及其他,搜索查詢。
7. 可轉債贖回和回售有什麼區別
贖回和回售的區別:
從投資者角度看:所謂的回售是投資者擁有將手中債券賣專回給發行公司的一項選擇權,換屬句話說是投資者擁有的一項看跌期權,你甚至可以理解為在回售條款中,投資者相當於看跌期權的多頭,擁有賣回去的權利。
但在贖回條款中,正好相反,贖回條款是公司擁有權利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把債券買回來,換句話講,對於發行公司,贖回條款相當於一向看漲期權,投資公司擁有將債券買回來的選擇權,而投資者主要承擔將債券賣回去的潛在義務。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8. 債券回售和債券回購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債券回售是指發行人承諾在正股股價持續若干天低於轉股價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回未能在規答定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於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
而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
2、受益方不同
債券回售是在觸發某個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有權利將持有的證券賣回給發行人,是針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投資者選擇權。而債券回購條款的設計主要是賦予了原始權益人一種可以提前結束專項計劃的權利,主要是保護原始權益人。
3、發生的條件不同
債券回售這種條款通常出現在期限較長的產品中,例如以不動產、物業收費權等作為基礎資產的ABS產品中往往都會設計這樣的條款。而債券回購是當資產支持證券的未償本金低於某個閾值的時候,原始權益人通過行使清倉回購選擇權提前結束專項計劃。
9. 近期大股東回購自家的股票且是不能賣的是哪只股
整體上看,與現行回購實施細則相比,滬、深交易所23日晚發布的徵求意見稿,放寬了回購條件、拓展了回購用途、簡化了回購程序,同時,也針對股份回購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了市場約束和監管介入相結合的雙重預防機制。
細化來看,在回購的資金來源方面,徵求意見稿提供了多樣化的資金來源選擇,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以及閑置的其他募集資金等,都可以根據需要用於回購股份。
在回購總量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因將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轉換可轉債以及為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的回購,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持有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在回購實施期限方面,徵求意見稿將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最長期限由半年延長至一年。
在每日回購數量要求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
針對個別公司在股份回購中預期不明、隨意變更的情況,徵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必須明確回購數量或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誤導投資者。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提議人提議回購的時間、數量、價格區間、投票承諾、董事會意見等從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規范要求,防範出現「忽悠式」回購提議誤導投資者。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回購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由確需變更或終止的,應當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及時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