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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協議中處置價格認定

發布時間:2021-07-20 04:33:12

⑴ 抵押權中的折價解釋

1、抵押權實現中的折價,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確定折價金額。
2、無法協商確定折價金額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在執行程序中對抵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賣等途徑進行處置。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⑵ 如何認定一般債權質押合同的效力

合同債權是可以質押的。合同債權質押是指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但是並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質押,需要滿足下列條件:1、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2、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鑒於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於質押。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合同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4、用於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⑶ 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資產價值是否可作國有資產處置依據

接受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鑒定。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

接受當事人委託,進行價格糾紛調解。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資產、各類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主要包括依法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價格的認證,對各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價格的認證,對抵押物、拍賣物、過期無主物、留置物及保險理賠等物品價格的認證,對需要認證的服務項目價格進行認證等。面向社會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於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咨詢。

接受委託,為部門、行業或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詢;為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有關價格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辦理其它涉及價格的事務性工作。

價格認證中心屬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承擔各級、行政及仲裁審理案件中涉及的各類財物價值鑒定,並負責與全國各級價格鑒證的直接聯系。價格鑒證業務網路覆蓋的范圍包括全國縣級以上地區價格認證中心(3224個)和當地的、行政執法機關。

⑷ 4、債權人怎樣處置質押物變價受償的訴訟程序如何操作

在若干物權做為受償標的物的時候,肯定會有一個清償順序的問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可能留置的情況多一些,而且當事人之間也會約定較為簡單易行的變價或者清償辦法,例如以較高價值的標的物留置在債權人處,會約定債務人不能歸還欠款則留置物歸債權人所有,超出價值的部分則歸還債務人;或者不足部分如何進一步清償的問題。既簡便易行,又能夠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 (1)當存在留置的方式時,因該物被債權人實際佔有或者提存於第三人處,且價值已事先確定,也充分考慮到了市場風險和折舊的因素,比較容易直接用於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所以,該種方式應當優先於其他擔保方式受償。 《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2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可見,司法解釋認為無論何種情形,無論留置權在先辦理,還是抵押辦理在先,留置權均優先於抵押權。 (2)當存在質押的方式時,應當分清質押物以及該物派生出的民事權利歸屬於債務人,並沒有將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進入清償順序時,也應當考慮到質押物的實際價值以及其所派生權利的實際價值,同時要注意到質押物要以動產為主,當然還可以涉及到附著於質押物的民事權利,這個權利究竟如何行使?需要做出鑒定或者審計,而並非依債務人所主張的價值數額為准。其實現有程序也並非像留置物處置時那麼簡單易行。在先質後押的場合,即使抵押權已經辦理登記,成立在前完全有效的質權應優先於抵押權。至於防止質權人與出質人惡意串通損害已經登記的抵押權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無效制度、證據規則以及證據鑒定製度來解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質權損害抵押權的,應當認定競存時的質押權優先。 (3)抵押物並不需要實質佔有,而往往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和公示為生效要件。該抵押物仍然歸屬於債務人佔有、使用,僅僅從法律上限制了該抵押物的處分和轉讓。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既可以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抵押物,也可以是經過他人同意的、他人擁有所有權的抵押物。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抵押物是以不動產為主要指向對象,雖然也存在大量的動產抵押的情況,但在訴訟中予以清償是存在著一定難度的,必然涉及到抵押物的估價、審計、拍賣,並不能以債權人所能接受的最抵價格予以轉讓或者變現,其處理的方式更應注意到公平和公正,也要注意維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置時應當優先於保證而落後於留置的擔保方式。

⑸ 在什麼情況下質押權人可以自行處分質物

質權人不能在不與出質人溝通的情況下處置質物財產,而且質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但是有以下兩種情況:

1、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5)質押協議中處置價格認定擴展閱讀:

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⑹ 擔保法司法解釋的關於質押部分的解釋

(一)動產質押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第八十六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七條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第八十八條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佔有人時視為移交。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第八十九條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准。第九十條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第九十一條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第九十二條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第九十三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六條本解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條之規定,適用於動產質押。(二)權利質押第九十七條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第九十八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條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條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銀行核押後又受理掛失並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零一條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第一百零二條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第一百零三條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四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第一百零五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零六條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⑺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疑難問題解答(二)

最高法院吳慶寶:民商事審判疑難問題解答(二)
第三類、擔保的有關問題
1、劃撥土地上的建築物被抵押,在破產時該劃撥的土地可否視為抵押物?如何處理? 劃撥土地上的建築物提供抵押時現在究竟是以獨立抵押還是地隨房走,或者房隨地走存在一些爭議,但起碼建築物抵押時不可能是獨立抵押,應當認定是與土地使用權一起辦理抵押,否則建築物脫離土地就不會存在。建築物所有權人破產時如果該建築物的抵押經過有權登記機關登記按照有關政策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抵押有效。在具體處理時應當由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價值范圍內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剩餘部分才可以優先受償給抵押權人。為何要考慮到交納土地出讓金主要是為了妥善安置破產企業的職工,可以想像,如果破產企業的所有有效資產均被以抵押方式優先清償給抵押權人,那麼破產企業將沒有剩餘資產來優先安置企業職工發放拖欠職工的工資等,這其實社會的負面影響反而更大,不利於社會的穩定。收回劃撥土地的出讓金也並非純粹的由國家收回,而恰恰是為了破產企業能夠對企業職工的後續生活有所安置,以避免造成職工生活的動盪。
2、夫或妻一方登記財產所有權,在設定抵押時是否必須經夫妻雙方共同同意?若夫妻共同在抵押合同中簽名,是否應列夫妻為共同被告? 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通常以夫或妻一方的名義進行登記,對於該共有財產處分權歸夫妻雙方共有,除非夫和妻一方授權另一方處分或者辦理抵押登記,否則該抵押登記的效力是值得考慮的。夫妻雙方共同在抵押合同中簽名證明該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如辦理了抵押登記,則進一步證明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是可以得到切實履行的。在訴訟中因該抵押財產可能成為清償債務的標的,加之該抵押物又屬於夫妻雙方共有,所以應當將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例外的情況是夫妻雙方授權他人同意以該財產設定抵押,那麼在訴訟中僅列被授權人為被告而不必列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
3、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設定抵押是否有效?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當然可以做為抵押物,只是要注意的是:抵押人應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同時該房屋所有權人取得了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另外,如果該房屋在建築時只是做為臨時房屋而建設,並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該房屋也並非房屋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設定抵押權,那麼,抵押就是無效的。認定房屋抵押是否有效應當審查土地使用權是否有效,房屋建築是否有效,房屋產權證書是否有權,抵押人是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得到了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同意。
4、債權人主張直接以抵押物或質押物、留置物變價受償的訴訟程序如何操作,法律文書如何表達? 在若干物權做為受償標的物的時候肯定會有一個清償順序的問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可能留置的情況多一些,而且當事人之間也會約定較為簡單易行的變價或者清償辦法,例如以較高價值的標的物留置在債權人處會約定債務人不能歸還欠款則留置物歸債權人所有,不會留有超出價值的部分歸還債務人,或者不足部分如何進一步清償的問題,既簡便易行,又能夠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而在民商事交往中,法律關系和爭議金額往往較為復雜,很難用簡便的方法加以表述,常常會多出或者少於債權的價值,而這也是日後發生訴訟的主要隱患。但無論如何,在訴訟中遇有三種擔保方式並存的時候,肯定要分出個先後順序,不能以同一順序清償債務。應當考慮按照清償簡便易行和實際佔有優先的方式來分出清償順序。 (1)當存在留置的方式時,因該物被債權人實際佔有或者提存於第三人處且價值已事先確定也充分考慮到了市場風險和折舊的因素比較容易直接用於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所以,該種方式應當優先於其他擔保方式受償。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2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可見,司法解釋認為無論何種情形,無論留置權在先辦理,還是抵押辦理在先,留置權均優先於抵押權。 (2)當存在質押的方式時,應當分清質押物以及該物派生出的民事權利歸屬於債務人並沒有將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進入清償順序時,也應當考慮到質押物的實際價值以及其所派生權利的實際價值,同時要注意到質押物要以動產為主,當然還可以涉及到附著於質押物的民事權利,這個權利究竟如何行使需要做出鑒定或者審計並非依債務人所主張的價值數額為准,其實現的程序也並非象留置物處置時那麼簡單易行。在先質後押的場合,及時抵押權已經辦理登記,成立在前完全有效的質權應優先於抵押權。至於防止質權人於出質人惡意串通損害已經登記的抵押權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無效制度、證據規則以及證據鑒定製度來解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質權損害抵押權的,應當認定競存時的質押權優先。 (3)抵押物並不需要實質佔有,而往往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和公示為生效要件。該抵押物仍然歸屬於債務人佔有、使用,僅僅從法律上限制了該抵押物的處分和轉讓。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既可以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抵押物也可以是經過他人同意的、他人擁有所有權的抵押物,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抵押物是以不動產為主要指向對象,雖然也存在大量的動產抵押的情況,在訴訟中予以清償是存在著一定難度的,必然涉及到抵押物的估價、審計、拍賣,並不能以債權人所能接受的最抵價格予以轉讓或者變現,其處理的方式更應注意到公平和公正,也要注意維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置時應當優先於保證而落後於留置的擔保方式。通常情況下抵押權的實現要優先於質押權。對於抵押的公信力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有不同認識。總的講,我國的抵押登記屬於公示性質的,登記機關不對抵押財產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僅僅是拿來登記表填寫完畢,加蓋抵押人的公章,由登記機關予以認可後,蓋章登記予以公示,決沒有可據此認定抵押財產真實可靠的道理。例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0條規定:「以《擔保法》第34條第1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准。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第61條規定:「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准」。由此看來,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抵押合同與抵押人及抵押登記所指向的抵押財產應當屬於同一財產,所以難以負起公信力的抵押之登記責任,這也給司法審判的具體案件帶來不少麻煩。起碼抵押登記應當起到:第一,避免重復登記,以同一筆財產反復辦理抵押登記;第二,避免虛假登記,登記財產不真實,損害債權人利益;第三,避免惡意損害第三人的登記,例如逃避其他債權人的追索,辦理惡意登記。 在法律文書中,自然應當闡述上述幾種物的擔保的法律關系的實質內容,以及他們之間的順序關系,特別是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所應當考慮的清償順序。 附錄: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 (2003)民二他字第21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 2002年 11月 22 日(2002)吉高法民三請字第 1號《關於上訴人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我院於2003年6月2日收悉。根據你院二審認定的事實,經研究,答復如下: 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因為貸出款項,並通過存單質押而取得了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以下簡稱交通銀行)出具的存單。依照本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案商業銀行以存單質押請求兌付而起訴,應屬存單糾紛案件。商業銀行在接受出質存單後向交通銀行進行了核押,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質押合同有效,交通銀行應承擔本案所涉存單的兌付責任。但應以該存單質押的債權為限。 此復
二○○三年一月四日(承辦人:王洪光承辦)
附相關鏈接: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1218/11/15989001_433832027.shtml

⑻ 擔保合同中,擔保方式為質押的質押物金額,質押金額與權利金額的關系。還有擔保方式為抵押的抵押物評估價

簡單來說,一座房子100萬,你占其中的50%,你去評估結果對方評估你值80萬。這裡面就是,質押物金額和權利金額和評估認定價值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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