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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價格成本法

發布時間:2021-07-20 11:48:27

『壹』 怎樣用成本法評估地價,請詳細說明,謝謝!

土地價格一般是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但隨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入市,特別是企業改制過程中,經常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問題,是否存在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如何開展評估工作,是不容迴避的實際問題。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但對如何開展評估沒有進行闡述,現就開展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談一下粗淺看法。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依法進行抵押、出租,但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國家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三級市場有較嚴格的限制,而且禁 止利用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經營活動。究其根源,主要是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為無償取得的,國家權益未能顯現出來。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加上出讓金,則應等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此理論基礎上,可採用以下幾種方法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1、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土地價格為土地成本價格與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於「增值地租」,應歸國家所有,相當於出讓金部分。土地成本價格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成本價格,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

2、收益還原法。收益還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來每年預期收益的基礎上,以一定的還原利率,折算為評估期日收益總和的一種方法。目前《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對如何計算土地純收益的計算方法尚無明確規定。因此,可以通過調查與待估宗地屬於同一區域的國有企業租賃和租金水平來間接計算。國有土地租賃水平由土地出讓金水平來規定,是國家權益在土地收益上的體現,所以用土地純收益減去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可以得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再經過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的比較修正,求得待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最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等於劃撥土地的純收益除以土地還原利率。

3、市場比較法。可以預見,隨著企業對劃撥土地權益的日益增強,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轉讓等行為的日益增多,劃撥土地交易案例也會逐年增加。我們可以通過劃撥土地交易案例進行交易情況、日期、區域及個別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4、用出讓土地使用權扣減出讓金間接計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評估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讓金,出讓金比較固定。由公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得出: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1-出讓金比例)

5、綜合法。也就是從多個方面綜合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影響因素,如當地的土地取得成本、本地收益情況、土地市場的健全和完善程度、政府確定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比例等。通過採取上述的四種評估方法進行測算,綜合分析後,剔除不適宜的測算方式,對合理測算結果進行算術平均或加權平均,求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貳』 土地成本包括哪些

一般是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費。分三種情況:
1)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
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築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
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3)小區開發配套費。

『叄』 成本法評估

是下面這個計算思路么?

1、基本思路

成本法是依據開發或建造待估不動產或類似不動產所需要的各項必要正常費用,包括正常的利潤、利息和稅費,而評估待估對象價格的方法。

利用成本法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就是以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再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應繳納的稅金和土地所有權收益來確定土地價格。
2、適用范圍

成本法一般適用新開土地的估價,特別適用於土地市場不發育,土地成交實例不多,無法利用市場比較法等方法進行土地的估價。同時,對於既無收益又很少有交易情況的學校、公園等公共建築、公益設施等特殊性的土地估價也比較適用。

3、土地評估的成本法操作步驟

公式:土地價格=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土地增值收益

(1)計算土地取得費用

土地取得費是為取得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費用,分為兩種情況:

①、國家徵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等。

關於征地費用各項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明確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徵用耕地的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按照以上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②、為取得已利用城市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拆遷費用。

(2)計算土地開發費用

土地土開發費用涉及到:基礎設施配套費、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和小區開發配套費。

①、「三通一平」指:通水、通路、通電、平整地面。「七通一平」指:通上水、通下水、通電、通訊、通氣、通熱、通路,平整地面。作為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應以「七通一平」為標准計算。

②、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用。

③、小區開發配套費。

(3)計算投資利息

在用成本法評估土地價格時,投資包括土地取得費和土地開發費兩大部分。由於兩部分資金的投入時間和佔用時間不同,土地取得費在土地開發動工前即要全部付清,在開發完成銷售後方能收回,計息應為整個開發期和銷售期。土地開發費在開發過程中逐步投入,銷售後收回,若土地開發費是均勻投入,則計息期為開發期的一半。

(4)計算投資利潤

利潤率計算的基數可以是土地取得費和土地開發費,也可以是開發後土地的地價。

(5)土地增值收益確定

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由於土地的用途改變或土地功能變化而引起的。增加的收益,應歸土地所有者所有。

根據計算公式,前四項之和為成本價格,成本價格乘以土地增值收益率即為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率通常為10%-25%

4、新建房地產評估的成本法操作步驟

公式:新建房地產價格=土地取得費用+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正常利潤

(1)、土地取得費用

土地取得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地價款、征地和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費用以及土地取得的手續費及稅金

(2)、開發成本

① 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包括:臨時用地、水、電、路、場地平整費,工程勘察測量及工程設計費,城市規劃設計、咨詢、可行性研究費,建設工程許可證執照費。

② 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由開發商承擔的紅線內外的自來水、雨水、污水、煤氣、熱力、供電、電信、道路、綠化、環境、衛生、照明等建設費用。

③ 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招投標費、預算審查費,質量監督費,竣工圖費,三材差價,定額調整系數、建材發展基金等。

④ 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⑤ 開發過程中的稅費及其他間接費用。

(3)、開發利潤:以土地取得費和開發費用之和作為利潤計算的基數。利潤率應根據開發類似房地產的平均利潤率來確定。

(4)、管理費用:管理費用主要是指開辦費和開發過程中管理人員的工資等。

(5)、投資利息:以土地取得費和開發成本之和作為計算利息的基數。

(6)、銷售稅費:包括:銷售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銷售稅費。

『肆』 成本法評估土地價格時要遵循哪些評估原則

(一)貢獻原則
貢獻原則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的某一構成部分的價值,取決於它對其它相關的資產或資產整體的價值貢獻,或者根據當缺少它時對整體價值下降的影響程度來衡量確定。貢獻原則要求在評估一項由多個資產構成的整體資產的價值時,必須綜合考慮該項資產在整體資產構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確定該項資產的價值。
(二)替代原則
替代原則是指當同時存在幾種效能相同的資產時,最低價格的資產需求最大。
(三)預期原則
預期原則是指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資產的價值可以不按照過去的生產成本或銷售價格決定,而是基於對未來收益的期望值決定。
應當說明的是,被評估資產的價值,客觀存在的是一個量,而人們對它的評估又是一個量。資產評估就是要通過對資產的全面認識和判斷,來反映其客觀價值。但是,一般來說,要使評估值與資產客觀價值完全一致,那是很難的,資產評估者的目標或任務應是努力縮小這個差距。

『伍』 如何評估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

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時最常用的是基準地價法。為了確切掌握劃撥土地的價值構成,首先需要了解基準地價的價值構成。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城市基準地價內涵的統一規定,即各土地級別或均質區域內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開發程度下,平均容積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基準地價法是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基準地價測算的土地價格可以分為樓面熟地價、地面熟地價、樓面毛地價、地面毛地價四種類型。基準地價的表達方式可以有級別基準地價、分區基準地價和路線價。在實際運用中,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基準地價一般是指具有級別的地面熟地價。對於地面熟地價而言,其價值構成基本由3大部分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權益。由於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對於劃撥用地的估價,同樣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價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 在用收益還原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用土地純收益減去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可以得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再經過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的比較修正,求得待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等於劃撥土地的純收益除以土地還原利率。在用市場比較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可以通過劃撥土地交易案例進行交易情況、日期、區域及個別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比較法是根據與委估對象類似的出讓土地價格,通過對扣減出讓金,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在假設劃撥用地可以自由轉讓的前提下,遵循評估的一般原則,圍繞評估目的,充分考慮企業改制中的各方面因素,以保守性評估為指導思想測算得出的規劃土地用途下,以估價時點為起始日期的同用途法定最高出讓使用年限下的不包含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陸』 建築物成本法評估需要考慮土地使用權年限嗎

採用成本法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影響因素包括利息。 解析:運用成本法評估地價要注重分析地價中的成本因素,由於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使用土地必須支付地租,由於開發土地投入的資本及利息也是構成地租的費用內容,因此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可表述為: 土地價格=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土地增值收益 成本法又稱為成本逼近法、承包商法、原價法或重置成本法等,是依據開發或建造待估不動產或類型不動產所需要的各項必要費用以及正常的利潤、利息和稅費各項正常費用,從而確定待評估對象價格的方法,採用成本法估價出的價格稱為積算價格。 利用成本法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是以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再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和應繳納的稅金及土地使用權收益來確定土地價格。 成本法一般適用於新開發土地的估價,特別適用於地產市場不發達,很難找到交易實例,並且無法利用市場比較法等方法進行估價的土地,也比較適用於對一些既無收益又很少有交易情況的學校、公園等公共建築、公益設施等特殊性土地的估價

『柒』 採用成本法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影響因素包括利息嗎

採用成本法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影響因素包括利息。
解析:運用成本法評估地價要注重分析地價中的成本因素,由於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使用土地必須支付地租,由於開發土地投入的資本及利息也是構成地租的費用內容,因此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可表述為:
土地價格=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土地增值收益

成本法又稱為成本逼近法、承包商法、原價法或重置成本法等,是依據開發或建造待估不動產或類型不動產所需要的各項必要費用以及正常的利潤、利息和稅費各項正常費用,從而確定待評估對象價格的方法,採用成本法估價出的價格稱為積算價格。
利用成本法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是以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再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和應繳納的稅金及土地使用權收益來確定土地價格。

成本法一般適用於新開發土地的估價,特別適用於地產市場不發達,很難找到交易實例,並且無法利用市場比較法等方法進行估價的土地,也比較適用於對一些既無收益又很少有交易情況的學校、公園等公共建築、公益設施等特殊性土地的估價。

『捌』 成本法計算新開發土地的價格

計算成本應遵循的原則。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則。指計入成本的費用都必須符合法律、法令、制度等的規定。不合規定的費用不能計入成本。

2.可靠性原則。包括真實性和可核實性。真實性就是所提供的成本信息與客觀的經濟事項相一致,不應摻假,或人為地提高、降低成本。可核實性指成本核算資料按一定的原則由不同的會計人員加以核算,都能得到相同的結果。真實性和可核實性是為了保證成本核算信息的正確可靠。

3.相關性原則。包括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時性。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要為管理當局提供有用的信息,為成本管理、預測、決策服務。及時性是強調信息取得的時間性。及時的信息反饋,可及時地採取措施,改進工作。而這時的信息往往成為徒勞無用的資料。

4.分期核算原則。企業為了取得一定期間所生產產品的成本,必須將川流不息的生產活動按一定階段(如月、季、年)劃分為各個時期,分別計算各期產品的成本。成本核算的分期,必須與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分年相一致,這樣可以便於利潤的計算。

5.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由本期成本負擔的費用,不論是否已經支付,都要計入本期成本;不應由本期成本負擔的費用(即已計入以前各期的成本,或應由以後各期成本負擔的費用),雖然在本期支付,也不應主考試本期成本,以便正確提供各項的成本信息。

6.實際成本計價原則。生產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要按實際耗用數量的實際單位成本計算、完工產品成本的計算要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算。雖然原材料、燃料、產成品的賬戶可按計劃成本(或定額成本、標准成本)加、減成本差異,以調整到實際成本。

7.一致性原則。成本核算所採用的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以使各期的成本資料有統一的口徑,前後連貫,互相可比。

8.重要性原則。對於成本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作為重點,力求精確。而對於那些不太重要的瑣碎項目,則可以從簡處理。

成本核算原則

1.正確劃分各種費用支出的界限,如收益支出與資本支出、營業外支出的界限,產品生產成本與期間費用的界限,本期產品成本和下期產品成本的界限,不同產品成本的界限,在產品和產成品成本的界限等。

2、認真執行成本開支的有關法規規定,按成本開支范圍處理費用的列支。

3.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包括:建立和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憑證和記錄、合理的憑證傳遞流程;制定工時、材料的消耗定額,加強定額管理;建立材料物資的計量、驗收、領發、盤存制度;制訂內部結算價格和內部結算制度。

4.根據企業的生產特點和管理要求,選擇適當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成本計算對象、費用的歸集與計入產品成本的程序、成本計算期、產品成本在產成品與在產品之間的劃分方法等。方法有品種法、分批法和分步法,此外還有分類法、定額法等多種。

成本核算要點

1.確定成本核算的目的。成本核算有多種目的,如存貨計價、計算銷售成本和確定收益;成本決策和成本控制;產品定價等。

2.確定成本核算的對象。不同核算目的決定了對象的多樣化。如以各種、各批、各生產步驟產品作為對象,計算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以各個責任單位為對象,計算責任成本等。

3.確定成本核算的內容。成本核算內容一般包括費用歸集分配與產品成本計算兩部分。費用歸集分配要求,首先必須確定成本開支的范圍,明確各種費用支出的界限,對於不應計入產品成本的予以剔除;然後測定和記錄所積累的成本數據,按照一定程序進行歸集,採用一個標准在各個成本核算對象間進行分配,以匯總所耗用的費用總數。產品成本計算就是按照成本計算對象,把匯總的費用進行分配,計算出各個對象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在工業企業,由於一個企業往往生產多種產品,而且月末通常存在在產品,因此還要將生產過程的費用在各種產品之間、產成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分配,以求得各種產成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從生產費用發生開始,到算出完工產品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為止的整個成本計算的步驟。成本核算程序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生產費用支出的審核。對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支出,應根據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該企業的有關制度、規定進行嚴格審核,以便對不符合制度和規定的費用,以及各種浪費,損失等加以制止或追究經濟責任。

2.確定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開設產品成本明細賬。企業的生產類型不同,對成本管理的要求不同,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也就有所不同,應根據企業生產類型的特點和對成本管理的要求,確定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項目,並根據確定的成本計算對象開設產品成本明細賬。

3.進行要素費用的分配。對發生的各項要素費用進行匯總,編制各種要素費用分配表,按其用途分配計入有關的生產成本明細賬。對能確認某一成本計算對象耗用的直接計入費用,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資,應直接記入「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賬戶及其有關的產品成本明細賬;對於不能確認某一費用,則應按其發生的地噗或用途進行歸集分配,分別記入「製造費用」、「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和「廢品損失」等綜合費用賬戶。

4.進行綜合費用的分配。對記入「製造費用」、「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和「廢品損失」等賬戶的綜合費用,月終採用一定的分配方法進行分配,並記入「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以及有關的產品成本明細賬。

5.進行完工產品成本與在產品成本的劃分。通過要素費用和綜合費用的分配,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的分配,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均已歸集在「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賬戶及有關的產品本明細賬中。在沒有在產品的情況下,產品成本明細賬所歸集的生產費用即為完工產品總成本;在有在產品的情況下,就需將產品成本明細賬所歸集的生產費用按一定的劃分方法在完工產品和月末在產品之間進行劃分,從而計算出完工產品成本和月末在產品成本。

6.計算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在品種法、分批法下,產品成本明細賬中計算出的完工產品成本即為產品的總成本;分步法下,則需根據各生產步驟成本明細賬進行順序逐步結轉或平行匯總,才能計算出產品的總成本。以產品的總成本除以產品的數量,就可以計算出產品的單位成本。

成本核算的方法

1.設立材料明細帳,按主材,輔材分類

2.確定工時單耗(可以是計劃工時,也可是實際工時)

3.按生產計劃(或作業單)投料

4.匯總直接費用,(動力費,製造費,直接人工費),並按工時分攤費用.

5.按完工產品品種數量結轉完工成本(在產品材料核算可以分步投料或全額投料或約當比例,生產周期短的在產品可以不分攤費用,待完工時時在分攤費用)

6.期初在產+本期投產-本期完工=本期在產(生產成本借方余額)

『玖』 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

1.選定評估方法
該宗房地產有經濟收益,適宜採用收益法。
2.計算總收益。總收益應該為客觀收益而不是實際收益。
年總收益=50×12×900×(1-10%)=486000(元)
3.計算總費用。
(1)年管理費=486000×3.5%=17010(元)
(2)年維修費=2500×900×1.5%=33750(元)
(3)年稅金=20×900=18000(元)
(4)年保險費=2500×900×0.2%=4500(元)
年總費用=(1)+(2)+(3)+(4)
=17010+33750+18000+4500=73260(元)
4.計算房地產凈收益。
年房地產凈收益=年總收益-年總費用
=486000-73260=412740(元)
5.計算房屋凈收益。
(1)計算年貶值額
年貶值額本來是應該根據房屋的耐用年限而確定,但是,在本例中,土地使用年限小於房屋耐用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這樣,房屋的重置價必須在可使用期限內全部收回。因此,房地產使用者可使用的年限為50-2=48年,並且不計算殘值。本例中,房地產使用權年期屆滿,地上建築物一並由政府無償收回。
年貶值額=建築物重置價/使用年限=(2500×900)/48=46875(元)
(2)計算房屋現值。
房屋現值=房屋重置價-年貶值額×已使用年數(2008-2004)
=2500×900-46875×4=2062500(元)
(3)計算房屋凈收益(假設房屋收益年期為無限年期)。
房屋凈收益=房屋現值×房屋資本化率
=2062500×8%=165000(元)
6.計算土地凈收益。
土地年凈收益=年房地產凈收益-房屋年凈收益
=412740-165000=247740(元)
7.計算土地使用權價值。土地使用權在2008年3月的剩餘使用年期為50-6=44(年)。
=247740×(P/A,7%,44)
=3358836.15(元)
單價=3358836.15/500=6717.67(元)
8.評估結果
本宗土地使用權在2003年3月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為3358836.15元,單價為每平方米6717.67元

『拾』 什麼是土地出讓成本價

土地出讓成本價指的是土地徵收、土地報批、土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和融資成本等土地出讓的費用成本。
土地出讓價是指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未來純收益的價值總和,其權利特徵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它既可以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款,又可以是出讓土地權利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款。出讓地價是地租的資本化。它不受政策因素的影響,也不受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安置補償成本的影響。所以,在土地一級市場中,土地出讓金既有政策價又有市場價;在土地二、三級市場中,出讓地價是完全的市場價。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
土地價格,它的內涵是指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未來純收益的價值總和,其權利特徵是出讓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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