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團貸款的協議
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
銀團貸款協議內容
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B. 什麼叫做銀團貸款的寬限期
首先;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
按銀團貸款的組織方式不同,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
直接貸款銀團貸款:由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收回和統一管理貸款。國際銀團貸款以直接銀團貸款方式為主。
間接貸款銀團貸款: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其次;期限。
銀團貸款期限比較靈活,短則3—5年,長則可達10—20年,通常為7—10年。在銀團貸款的整個貸款期限內又可分為3個階段,即提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
提款期一般為2~4年,在此期間全部貸款必須提完,否則,逾期未提部分視為主動放棄,不得再次提取。
寬限期從提款期結束開始,一般為半年至1年,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待寬限期結束後,對貸款發放金額按合同約定的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方式還本付息。
還款期視貸款金額的大小、期限的長短而定,一般為5~7年,在還款期內貸款本金可分若干次償還,直至貸款全部還清為止。
參考鏈接:參考銀團貸款協議部分
http://ke..com/link?url=MRwMLl7TFxe22_-Mc_WI_3CI6nD7ewTta
C. 在直接參與式銀團貸款方式下,各貸款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怎樣的
銀團貸款分為直接貸款和間接參與型貸款, 後者是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成員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工作均由牽頭行負責的貸款。
1.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含義
參與式銀團貸款,通常由一家牽頭行單獨同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向借款人貸款,然後由該牽頭行將參與貸款權分別轉售給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這些以後參加進來的貸款銀行,就是參與行。他們持有的參與行證書作為債權證明。
2. 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式
參與式銀團貸款形式中,牽頭行將貸款權利轉讓給其他參與銀行的轉讓方式有:
(1)轉貸款:參與銀行在取得牽頭行以借款人歸還的貸款作為保證的前提下,直接貸款給牽頭行,再由牽頭行將此款項貸與借款人。
(2)債權讓與:牽頭行將貸款合同中規定的一部分貸款義務和權利一起轉讓給其他貸款銀行,使受讓銀行取得貸款參與權,成為參與銀行,而牽頭行通過轉讓相應取得對等的價金。
(3)貸款證券化:牽頭行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貸款轉化為類似於證券發行與融通的過程。商業銀行可以採用貸款證券化方式,將風險分散轉移給其他投資者。
3. 參與式銀團貸款的特點
(1)參與銀行和借款人債務債權的間接性
在參與式銀團貸款中,參與銀行與借款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對債務人不享有直接的請求權,除非事先徵得借款人和牽頭行的同意。在借款人發生違約時,參與銀行無權行使抵銷權來進行損失補償,因此在這種形式下,參與銀行所要承擔的風險是雙重的,即借款人的經濟風險和牽頭行的違約風險。
(3)法律關系相對比較簡單、工作量小
在參與式銀團貸款中,由於借款人只和牽頭行有直接關系,因此比較容易達成共識,從而縮短時間,節約費用。
二、銀團貸款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一)借款人與牽頭行的關系
借款人與牽頭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是銀團貸款的基礎
根據貸款合同,牽頭行承擔向借款人貸款的義務,借款人則承擔向牽頭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有違約行為,牽頭行可以採取貸款合同所規定的救濟措施,依法對借款人起訴,行使抵銷權等權利
銀團貸款合同簽訂之後,牽頭行可能成為普通貸款行,可能成為代理行
(二)借欺人與參與銀行之間的關系
貸款的管理權完全屬於牽頭行,參與銀行與借款人並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參與銀行所持有的參與證書只是證明它有權利向牽頭行要求取得借款人償還的貸款金額,並不能作為它向借款人行使權利的依據。
根據授予參與權的合同,參與銀行必須把它所承諾的全部貸款金額直接交給牽頭行,由牽頭行負責將該款項再轉交借款人。借款人向參與銀行償還貸款,也由牽頭行負責安排。如果貸款合同規定此項貸款需要擔保的,則所設定的擔保物權也由牽頭行來行使和享受。
D. 聯合貸款與銀團貸款有什麼區別,聯合貸款協議書怎麼寫
簡單點解釋,兩家以上銀行合作貸款就是銀團貸款,通過世界銀行向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貸款就是聯合貸款,聯合貸款也算銀團貸款的一種。
聯合貸款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主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動員其他資金捆綁式貸款,世界銀行起到信用支持的作用。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E. 銀團貸款借款合同和銀團貸款最高額借款合同區別
需要准備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回信息;
2、提供答穩定的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3、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F. 銀團貸款成員有哪些銀團貸款成員職責是什麼
銀團貸款成員是指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希財網整理。
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相關協議履行相應職責。
銀團貸款成員
牽頭行代理行參與行
牽頭行
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發起組織銀團、負責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
牽頭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並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協議;
(六)協助代理行進行銀團貸款管理;
(七)銀團協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代理行
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代理行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並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並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製作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貸款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協議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貸款成員指定的賬戶;
(六)負責銀團貸款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貸款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特別是貸款期間發生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時,代理行應在獲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以專項報告形式通知各銀團貸款成員;
(八)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代理行應及時組織銀團貸款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貸款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貸款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參加行
銀團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
銀團參加行主要職責是參加銀團會議,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在貸款續存期間應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代理行。相關貸款申請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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