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設置價格上限會發生哪些經濟後果
價格上限(限制價格)政府為了限制某些商品和要素價格上漲而規定的最高價格,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
價格上限對市場的影響
當政府受消費者抱怨的推動,對市場實行價格上限時,可能有兩種結果。當價格上限高於供求平衡的價格時,價格上限是非限制性的,市場力量自然而然地使經濟向均衡變動,價格上限對價格或銷售量沒有影響。當價格上限低於供求平衡的價格時,價格上限對市場有一種限制性約束,就產生了物品的短缺,而且賣者必須在大量潛在買者中配給稀缺物品。
2. 如果政府從市場上取消了一個價格上限會出現什麼情況
取消價格上限當然會使某些價格出現了一些波動,但是價格都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只要供求關系平衡不會有太大問題。
3. 上交所質押式債券回購有效申報價格規定
上交所質來押式債券回購有效申報價自格規定分兩種情況:連續競價階段:
1.買方(即:正回購方)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賣方(即:逆回購方)申報價格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即:正回購方申報價格有上限,無下限,即下限為最小申報單位:0.005;逆回購方申報價格有下限,無上限)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有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有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4.即時揭示中既無買入申報價格也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新成交價同時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和最低賣出價格;集合競價階段:上交所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4. 報價回購的委託金額如何規定
操作報價回購,委託數量最低為50手,超出部分為1手的整數倍,對應委託買入金額最低5萬元,超出部分為1000元的整數倍。
5. 關於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限制
目前,本所交易系統針對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買方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賣方申報價格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有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有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4.即時揭示中既無買入申報價格也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新成交價同時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和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6. 為什麼股票回購價格過高時、會損害繼續持有股票股東的利益
這個意思抄是在會計報表中計算襲稀釋EPS時,有一個謹慎性原則(很無恥),按照該原則,以股票回購公布起計算稀釋EPS,舉例:股本9億市價4元股,以5億資金5元價格回購1億股,則該股計算稀釋EPS時會直接假設公司為了籌集5億發行1.25億股籌資,然後股民都以5元價格賣給公司股票,1分都不能少,結果公司股票增長了2500W股(是不是很無恥),EPS會因此降低,股票價值降低。而如果回購價格比市價低,按謹慎性原則該過程計算出來會減少股數增加股票價值,所以按謹慎性原則這個結果沒意義,報表中不顯示。
7. 怎麼理解價格的上限和下限
價格上限是出售一種物品的法定最高價格;價格下限是指出售一種物品、服務或者資源的法定內最低價格容。
價格上限可以高於均衡價格也可以低於均衡價格,價格下限總是高於該產業自發形成的均衡價格。高於時價格上限是非限制性的,低於均衡價格時是限制性的。租金控制是一個例子。如果價格上限低於均衡價格,需求量則大於供給量。就會引起短缺,賣者必須以某種方式在買者中配給物品或勞務。
(7)調整回購價格上限擴展閱讀
當價格上限高於供求平衡的價格時,價格上限是非限制性的,市場力量自然而然地使經濟向均衡變動,價格上限對價格或銷售量沒有影響。當價格上限低於供求平衡的價格時,價格上限對市場有一種限制性約束,就產生了物品的短缺,而且賣者必須在大量潛在買者中配給稀缺物品。
價格下限價格下限高於均衡價格時,會造成供應商多生產產品以期在價格下限時售出產品,但往往不能全部售出;消費者將減少該產品的購買量,並增加對替代產品的購買。
8. 公司股票價格持續超出回購方案披露的價格區間,導致回購方案無法實施的風險。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公司回購一般都會有價格的限制,假如超過這個價格,回購的方案就不能繼續了。
9. 股票持續跌停,現在一塊多!公司公告回購,價位上限是三塊,假如公司明天回購,股價有沒有可能到三塊
股票持續跌停,說明公司經營出了問題或是違規有退市的可能,雖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提出回購,這並不是說明公司就變好,至少現階段股價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