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貸款改變用途屬於詐騙嗎
你好!若他改變貸款用途而揮霍,或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其涉嫌貸款詐騙罪。
Ⅱ 貸款用途改變導致不能歸還,會被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嗎
1,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根據你目前的敘述情況看,首先購銷合同不成立,其次,你無法還款。所以應當合符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
如果你到期不還錢,借款人可能會向公安局經案大隊辦案,到時你將被公安機關調查,如詐騙事實成立將承擔刑事責任。
Ⅲ 改變貸款用途算是貸款詐騙嗎
改變貸款用途,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Ⅳ 個人貸款能否構成詐騙
一、借款可以構成詐騙罪 如何認定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二、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1]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三、如何判斷行為人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貸式詐騙的犯罪人在歸案後,總是會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系,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以印證,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造成困難。比如,本案中認定羅小兵行為性質的關鍵,就在於羅小兵當時的真實意圖是什麼。主觀意圖存在於人的大腦中,是一種意識形態,無法直接從思維中剝離出來加以認證。往往只能依靠行為人的自我敘述,但真實性值得懷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體行為表現一類進行判斷,因為「行為是基於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2]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僅僅聽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而是要根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以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在犯罪中的行為表現往往更能表現出其主觀意圖。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有非法佔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准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准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Ⅳ 借錢用於改變借錢用途.是詐騙嗎
詐騙
根據辦案經驗,我來回答一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刑法》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以非法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方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4、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千到1萬以上為數額較大、3萬至10萬以上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5、除了詐騙罪之外,還有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這些詐騙在實踐辦案中都比較常見,尤其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最為常見。
第一,配合公安機關破案。
你已經報案了,接下來就是配合公安機關,盡可能多的向公安機關提供案件線索,比如,騙子的口音、騙子的作案手段、還有你們之間詳細的通話內容等等。公安機關會梳理線索,運用各種偵查手段,進行破案。你只有等待,並且時不時的到公安機關了解一下即可。
第二,放下「包袱」,生活還是要繼續的。
有些人,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心眼兒」小,被騙後,跳不過心理這個坎,最後,積憂成疾,就得不償失了。家人要多勸解、多開導,切忌火上澆油,多灌輸「錢雖然沒了,但人還在就好」的道理,化解心結。
第三,「花錢」,一定要買來教訓。
待這件事淡化,心情平和後,一定要坐下來分析原因,總結教訓。幾萬塊錢可以找不回來,但一定要換來教訓,要學習到「世間沒有免費的午餐」、「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這些常識、道理,那麼,付出這幾萬元的「學費」也是值得的。
Ⅵ 貸款用途不符構成詐騙罪嗎
貸款用途嚴格要求了貸款用途的真實性,銀行在後期檢查中如果發現貸戶的貸款實際用途與申請用途不符,可以認定是挪用貸款資金。
銀行有權停止該貸戶未發放的剩餘貸款,並有權利要求貸款提前償還貸款的全部本息。並且貸款的利率會上浮。而且為了防止貸戶挪用貸款,銀監會要求一定金額以上的貸款必須使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實時劃至借款人的交易對象的賬戶中。
貸款用途定義借款人取得貸款,目的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購買材料或者添置必備的設備,或者用於於個人購房、購車、消費等支出,貸款最終將與一定的生產要素相結合。借款人在取得貸款前,是必須確定貸款的用途,明確用途不是為了唬弄銀行、放貸公司的,而是為了讓貸款發揮它最大的經濟效益,不能讓貸款閑置不用。
個人貸款用途,一般都是購房、購車、裝修房屋、求學、旅遊、看病等等。
個人貸款用途注意事項:
1、個人貸款要有明確用途,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交易背景真實,不得虛構交易背景和貸款用途;
2、個人貸款的使用應遵循誠信原則,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用途,根據國家現行規定,貸款資金不得違規進入股市、房地產開發等國家明令禁止進入的領域;
3、貸款購買住房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根據國家現行規定,消費性貸款禁止用於購買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