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集體股份制企業董事長將公司幾十萬資產以3萬元低價轉給自己兒女,是職務侵佔嗎
涉嫌職務侵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B. 私企老闆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做理財,對此稅法和財務制度有何規定
關聯方借款需按期計算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沖減財務費用。
C. 股份制企業,董事長不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理公司資產。並將資金全部轉移,紀委能否立案查處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D. 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怎麼辦,是否屬於侵佔公司財產
結論: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僅僅一句話的描述,對該問題無法定性,建議先發起股東知情權糾紛和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進一步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
提問者應當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不然怎麼會這么關心這問題?但提問者並未明示自己的身份,我先理解其就是這家公司的小股東。
提問者僅僅用了一句話來概括,不可能對該問題進行定性,需要更多的材料來加以分析。如果提問者有以下材料,可以進一步提問,如果涉及機密問題,可通過網路的私信功能直接發給我。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這個詞,這屬於公司增加資本,增加資本是需要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最後形成增資決議。
而是否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增資決議,或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存在被撤銷和被確認無效是關鍵因素。
2、3000萬資金是否進入了公司賬戶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該資金是直接到他個人賬戶上,還是先打入公司賬戶再轉入其個人賬戶上也是定性的關鍵因素。
3、資金的最終去向問題。
3000萬資金是全部被用於公司的生產和經營還是部分用於生產和經營部分用於個人消費或者是全都未用於生產和經營,再或者是用於違法或違法犯罪活動都是關鍵因素。
4、定性問題。
職務侵佔
提問者使用了「是否屬於侵佔公司財產」這一詞語。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股東會決議且不存在被撤銷和被確認無效的情形,資金進入了公司賬戶,然後轉入其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部分用於其個人消費(例如購買房產、車輛、子女上學等等)達到一定數額,基本上可以定性為涉嫌職務侵佔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股東會增資決議,資金未用於公司的生產和經營被用於違法活動,基本上可以定性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集資詐騙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股東會增資決議,採用了詐騙(以虛構的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的方法,資金也沒有用於生產和經營,基本上可以定性為涉嫌集資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違反忠實義務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股東會決議,資金進入了公司的賬戶,只是後來轉入個人賬戶存儲。基本山可以定性為違反對公司忠實的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現實情況很復雜,這里不做一一描述。
5、從聽說、猜測或感覺階段到有確鑿的證據階段。
取得有效的,可以直接成為證據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銀行流水和業務合同等資料,必須有一個案件,該案件必須是不藉助你想獲得的證據,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就有可能,我就是這么做到的。
難度特別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標的案件,不建議這么操作,成本太高。
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我只能做一個概括性的總結。具體提問者如何做到,需要詳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再做方案。
E. 請問 公司法人把公司的大額資金轉入其他公司 然後由其他公司提現出來 算洗錢嗎
不算啊,洗錢是你把來歷不明的錢無法正常使用或是儲蓄的轉為可以正常使用的,比如賭資啥的。但是法人公司把大額資金轉入其他公司,會計賬簿上會有資金流出流入記錄的,會改變你的資產負債表的,不能平白無故地轉出,一般會承接有債務的產生。其他公司體現出來之後由其他公司使用,如果再轉交公司法人的話,更傾向於貪污或侵吞公司財產類別,把其他公司的債務計提壞賬。
F.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同意私自將公司資金借出收不回來怎麼辦
由他自己承擔,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G. 公司董事長讓出納轉與經營無關的款項,合法嗎
公司董事長。讓出納轉與經營無關的款項合法嗎?這個應該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就是等於利用公司的賬戶轉賬其他的錢。嚴重的屬於是洗錢行為。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H. 股份公司董事長不通過其他股東自行將公司資產轉給其他公司合法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應當屬於公司運營監管問題。
1、由於你說的情況比較籠統,不好具體認定,只能就寬泛的情況來回答;
2、你說的「轉給其他公司」,不知道是什麼情況,如果是公司正常經營交易范疇,應當不違法;如果不是正常交易呢??那就不好說了,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才能確認;
3、公司的董事長,一般是公司的法代和實際控制人,如果公司章程對其個人權利沒有限制,那麼,「自行將公司資產轉給其他公司」並不違反公司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限制性條款,那麼,在涉及公司重大經營上,必須履行公司內部的約定程序,「自行轉給其他公司」資產的情況就不會再出現。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I. 董事長經理,私自在一個月後將自己入股資金800萬元拿走犯罪嗎
資金入股進入公司銀行賬戶,董事長將800萬私自轉入其個人賬戶,是否違法,要具體分析:
如果公司給予了董事長資金使用的許可權,而且不限額,那就不違規也不違法。
如果該資金超出了董事長(法人)資金使用許可權的額度,並且沒有經過合夥人認可,就是違法挪用資金。按照《刑法》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題主描述,公司股東章程形同虛設、制度不健全,財務風險太大。該董事長作為法人,占股80%,並作為執行股東擔任經理,可能忽略了股東章程,誤認為公司財務都由他說了算,現實中不少這樣的例子,所以建議合夥人趕緊召開股東會,建立和完善制度,特別是監督機制。
J. 董事長向公司借款不還算挪用資金嗎
如果是正常手續的借款,不屬於挪用,如果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的,才可能涉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