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岩鹽賣到兩萬元人民幣一斤的價格只是嘩眾取寵,據科學調查,岩鹽並沒有什麼作用,和普通的鹽沒有什麼區別,甚至還不如加碘的鹽好用。至於會賣到兩萬元一針的價格只是日本抬高價格,宣傳它不存在的功效,致使中國遊客大量購買。
其實,日本這種鹽能賣到兩萬元一斤,是充分利用了中國遊客知識不足,崇洋媚外的心理。這種岩鹽就像鑽石一樣中看不中用,只是被日本商人炒到了那麼高的價格,希望中國遊客在出國旅遊的時候,不要再上當受騙。
Ⅱ 食鹽多少錢一袋
一般一包500g碘鹽1.5元,買兩包兩斤裝了就去3元。其他的有品牌的一包10元左右。
Ⅲ 山東哪裡產鹽
山東產鹽的地方多了去了,山東現在是全國鹽產量最多的省,濱州東營濰坊煙台青島泰安都產鹽,濰坊的產量最多
Ⅳ 山東省鄄城縣夏庄地區岩鹽普查
(1)概況
勘查區位於鄄城縣城西約14千米,行政區劃隸屬董口鎮。面積21.48平方千米。東距S259省道1.3千米,南距日東高速菏澤入口約28千米,距日照—鄭州鐵路菏澤站約33千米,交通十分方便。工作區地處魯西南平原區,屬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區內經濟以農業為主,工業不發達,人口稠密,勞動力資源充沛。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山東省地質科學研究院開展了勘查工作,勘查礦種為岩鹽礦,工作程度為普查,勘查資金1150萬元。
(2)成果簡述
礦床為陸源碎屑岩型沉積岩鹽礦床,規模為大型。勘查區內施工鑽孔揭露沙河街組一段下部含6層岩鹽礦,賦存深度2900米以下,單層厚度6.31~34.29米不等,累計厚度85.05米,NaCl平均品位93.24%,估算固體岩鹽礦(333+334)資源量為12.14億噸,其中:(333)資源量4.65億噸,約占總資源量的38.3%;(334)資源量7.49億噸,約占總資源量的61.3%。
(3)成果取得的簡要過程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山東省地質科學研究院開展了野外地質調查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包括1∶10000地質修測32平方千米,地質鑽探3130米/1孔,綜合數字測井3129米/1孔,各類樣品測試120件。
山東省鄄城縣夏庄地區岩鹽A-A』地質剖面圖
1—第四系;2—新近紀明化鎮組;3—新近紀館陶組;4—古近紀東營組;5—奧陶紀馬家溝組;6—岩鹽礦體;7—斷層
Ⅳ 關於食用鹽價格暴漲的問題
搶購食鹽毫無必要,理由如下:
1、全國每年的食鹽總消費量基本穩定在700萬噸(這個量跟人口成一定比例,只要人口不發生大的改變,就不會有大的波動),而全國一年的鹽產量超過4000萬噸,絕大部分用作化工原料,一旦有需要,這些產能很容易生產出足夠的食鹽。
2、目前全國的食鹽裡面,海鹽占的比例在逐年下降,大家平時吃的大部分都是井礦鹽,主要原因:一是海鹽中含雜質較多,要提純成本較高,不經濟;二是海鹽場佔地太大,現在海邊的灘塗都很值錢,都在逐步轉向海鮮養殖和土地開發,制鹽利潤率太低了。事實上,在經濟發達的南方地區,海鹽場早就式微了,這純粹是經濟規律使然。
3、井礦鹽的儲量非常非常非常豐富,隨隨便便一個鹽礦的儲量就幾億噸幾十億噸,全國人民吃個幾百年不成問題,分布也很廣,四川、湖北、湖南、陝西、江蘇、河南、江西這都是大產區,運輸不成問題。
4、中國的食鹽流通目前還是國家專營,價格控制很嚴,不用擔心有人炒作價格上漲的問題,即便暫時被搶購一空,以各地鹽業公司的供應能力,也很快就會保證供應。專營體制雖然有種種弊端,但是在保證食鹽供應這一點上,還是很有優勢的。
問:井礦鹽有無可能被輻射污染,
答:井礦鹽不存在輻射問題,理由如下:
1、井礦鹽都是內陸水體沉積而成,基本上不與其他礦物質共生,也就是說,這地方原來是
一個大海,後來海水被地殼埋住了,水分蒸干後留下的就是鹽,所以鹽礦一般一大片都是幾
百米厚的鹽層,其中沒什麼礦物雜質,輻射無從談起。
2、井礦鹽都是用水采法,通俗一點說,就是在鹽層上打兩根管子進去,一根注入清水,另
一根出來的是飽和鹽水(別忘了鹽是溶於水的),然後將這些飽和鹽水蒸發掉,就得到鹽,
不是煤礦銅礦那種開采方法,所以整個生產過程中也不存在輻射的可能。
問:如果有人哄抬食鹽價格怎麼辦
答:鹽價哄抬不起來,理由如下:
1、食鹽流通目前是國家專營,零售價格是國家定好的,任何人高價賣都違法,大家隨時可
以舉報。
2、以各地鹽業公司的供應能力,如果敞開供應,幾乎可以無限量供應,誰也無法買斷。
謠言止於智者,請大家多轉這個帖子,謝謝
Ⅵ 國家鹽業是怎麼定價的,為什麼各個地區的鹽價都不一樣啊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 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
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 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
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准。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
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
、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 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
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台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等。
第九條 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託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
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 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准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
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 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
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
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
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
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
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准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
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Ⅶ 礦鹽成本比海鹽高,為什麼反而比海鹽便宜
因為產品的價格不只是成本決定的,是由市場決定的